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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汙車廠家提醒物流車輛掛靠需注意可能的法律風險及防範

作者:湖北谈球吧-体育赛事環衛科技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3017 發布時間:2014-12-30 10: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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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汙車廠家提醒物流車輛掛靠需注意可能的法律風險及防範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對物資運輸的需求大大增加,整個道路運輸市場呈現供不應求的局麵。在我國特殊的經濟背景下,大量的道路運輸個體經營者為了擴大經營,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多掛靠在大型物流企業之下,形成掛靠關係。然而,由於我國法律製度的種種漏洞與缺陷,這種掛靠關係往往導致多種法律風險的存在,給相關企業帶來了較大的經營風險。

物流企業注意 掛靠車輛法律風險及防範

掛靠是指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等生產、經營者,與另一經營主體約定,由前者以後者提供的經營資格和憑證進行經營活動,並向後者交納管理費或掛靠費等報酬的經營形式。掛靠的主體是以個體或個人,被掛靠的單位是具有某種經營資質的企業。

掛靠關係一般通過掛靠人與被掛靠人簽訂協議,掛靠方使用被掛靠方提供的介紹信、合同書、銀行帳號、印章等經營資格、證明,以被掛靠方名義對外從事民事活動,並向被掛靠方支付所謂“管理費”的經營形式。掛靠雙方實際上是一種有償使用資格證照的合同關係;對外,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進行活動, 對內則是獨立核算,以依照合同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在物流企業中的掛靠表現為個體經營者即掛靠方將自有車輛等設備掛靠在被掛靠方物流企業的名下,以物流企業的名義對外經營。在內部關係上,則往往依照雙方的協議,由掛靠方實行獨立自主核算,並且按約定支付相應的掛靠費或者管理費,並分擔一定的責任。

然而,作為物流企業,接受個體經營者的掛靠,享受相應的利益的同時也存在著相當的法律風險,這種風險應當引起相關企業的重視,否則輕則導致自身權益難以實現,重則導致承擔額外的責任。

●  掛靠經營中存在的法律風險:

1、當掛靠方與第三人發生交通事故對外承擔民事責任之時,被掛靠方需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此種情況下被掛靠方承擔何種責任,我國法律規定經曆了從無到有的趨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43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際車主肇事後其掛靠單位應否承擔責任的複函》規定:被掛靠單位從掛靠車輛的運營中取得了利益,因此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但是2012年9月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修改和完善了對於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責任承擔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發生交通事故,被掛靠方和掛靠方要承擔連帶責任。

被掛靠方承擔連帶責任的理論依據有以下幾點:首先,掛靠方以被掛靠人的經營許可證和名義從事運輸經營,無論是對交易相對人還是對不特定的道路交通參與人而言,都使他們產生了一種信賴,信賴以此經營許可證和名義從事經營的人具有一定資力、具備一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其次,機動車運輸經營活動屬於一種高度危險活動,依據侵權責任法及其理論,開啟某種危險、從某種危險活動中獲取利益的主體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而被掛靠人恰恰從掛靠經營活動中獲得了利益,有時甚至是巨大的利益。

再次,掛靠經營並不符合我國《道路運輸條例》的原則,被掛靠人不承擔責任或者承擔較小的責任,會縱容掛靠這種違反運輸管理秩序、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規定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有利於促使當事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最後,從侵權責任法關於責任主體和連帶責任的規定來看,侵權責任法更加關注對違法行為的製裁、更加注重對受害人權益的保護,被掛靠方承擔連帶責任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權益。

2、對於掛靠方所雇用的人員主要是司機在工作中自身受到傷害的,被掛靠方亦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掛靠車輛中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複》規定: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一旦受損害的司機被認定為工傷,作為被掛靠方的物流企業將要承擔相應的勞動法上的責任。

3、被掛靠方在承擔一定的責任之後可能因為掛靠方的支付能力有限而不能足額追償,從而造成損失。

由於掛靠協議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被掛靠方往往需要對第三人承擔責任,然後依據掛靠協議向掛靠方進行追償。然而由於掛靠方作為個體,其清償能力往往不能得到相應的保證。這種情況的存在導致大量被掛靠企業在承擔責任之後卻無法依照雙方的掛靠協議進行有效的追償,進而蒙受相當的損失。

4、被掛靠方可能因為掛靠方的違法違規行為而承擔相應的行政甚至是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被掛靠方需要承擔行政責任的情形有多種:掛靠方不具有相應的資格,被掛靠方未盡到審慎義務的,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由於種種原因,掛靠車輛未按規定投保的,被掛靠方要受到行政處罰;運輸過程中為對貨物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的,被掛靠方要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未按照規定進行檢測維修的,被掛靠方可能受到行政處罰。其他法律法規對相關違法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的,亦有可能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掛靠方利用掛靠關係從事違法經營活動或者其他違法行為,構成刑事犯罪的,被掛靠方亦有可能牽涉其中。例如在一起利用倉單詐騙財物的違法活動中,掛靠方出具虛假倉單騙取財物,作為被掛靠方的物流企業為了自身利益,放縱甚至支持該種行為,被掛靠方亦極有可能涉入刑事犯罪。依據《刑法》31條的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綜上所述,在物流企業中盛行的掛靠經營模式存在諸多的法律風險。掛靠這種起源於改革開放初期的經營方式盡管在早期的經營活動中為雙方帶來了較大的收益,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我國法律製度的不斷完善,掛靠經營模式存在的法律風險會越來越多,控製難度越來越大。

●  被掛靠方對於掛靠法律風險的防範

1、通過掛靠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即做到權責明確。 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應當嚴格管控簽訂流程。通過對掛靠方進行嚴密的資質審查,確保掛靠方的主體資格合法。防止因掛靠方主體資格不合法而導致損失。

合同中應當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明確和細化。例如被掛靠方對於掛靠車輛的監督管理權的時間、範圍、力度、方式;掛靠方應當遵守被掛靠方的規章製度;不同情形下雙方的責任分擔比例和方式;掛靠方違反約定應承擔的責任;被掛靠方在特定條件下的合同解除權等。

2、核實掛靠方的資信能力,必要情況下由掛靠方提供履約擔保,減少追償風險。

掛靠方的資信能力雖然在日常的經營中影響並不明顯,但是對於承擔責任的情形下確實十分重要。尤其在對第三人承擔責任之時,被掛靠方往往承擔連帶責任或者墊付責任。一旦掛靠方沒有相應的償付責任,被掛靠方承擔責任之後存在追償不能的風險。因此,視具體情況要求掛靠方提供必要的擔保是很有必要的。例如,對於那些經營狀況良好的掛靠方可以不提供或者少提供擔保,而對於那些事故頻發的掛靠方應當提供較多的擔保,以此避免追償風險的發生。

3、加強對掛靠方的監督管理,減少事故和違法行為的風險。

傳統的掛靠模式之下,被掛靠方向掛靠方收取管理費或者掛靠費之後便以為萬事大吉,對於掛靠方不管不問,對掛靠方的日常經營行為聽之任之,有的甚至連掛靠方發生事故都不能及時知悉。在這種狀態之下風險無疑會大大增加。尤其是新的司法解釋出台之後,這種風險更為明確。因此,加強對掛靠方的監督管理顯得十分迫切。

加強監督管理主要應當從防控事故和其他非法經營行為方麵著手。可以通過前期的車輛核查、定期的檢查和檢測來確保車況的良好,加強對掛靠方日常運營活動的管理,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加強運營製度的實施管理,加強運營監督,減少運輸合同等經濟糾紛;加強對掛靠方財務製度和經營製度的監督檢查,防止非法經營等違法行為的發生……通過加強監督和管理,對於控製相關風險具有重要的意義。

●  被掛靠方應當建立健全掛靠經營的管理製度,形成完善的運作流程是預防相關法律風險的可靠保證。

車輛掛靠經營的法律風險上文已有論述,對掛靠經營中所產生的法律風險的防控還應當係統地進行。最重要的是建立一套有效的工作模式,對風險實行流程化管理。從簽約前的資質調查、資信調查、經營曆史調查到合同條款的嚴密構思,再到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監督管理製度,承擔責任後的追償等,都應當納入其中。在這一運作流程下進行掛靠經營的風險才能得到有效的控製與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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