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近年我國的尾氣排放標準一年一個台階: 2004年7月1日,全國範圍內開始實施國2排放標準;
2005年12月30日,北京實施國Ⅲ排放標準,之前已上市並通過國Ⅲ標準的車型可延遲1年安裝OBD。
2006年12月1日,北京禁止在京銷售未安裝OBD的新車。
2007年7月1日,全國範圍內開始實施國Ⅲ排放標準。
2008年1月1日,國4燃油將在北京上市。
2010年12月21日,環境保護部表示,國Ⅳ車用燃油的標準尚未出台,無法確保在全國範圍內供應相應車用燃油,經有關部門商討,對機動車國Ⅳ標準實施日期進行適當調整。
北京擬2012年實行新車國V排放標準。
國3、國4標準是參照歐3、歐4
汽車排放標準,國3與國2相比,進一步降低了汙染物排放限值,中國3號標準的尾氣汙染物排放限值比2號標準尾氣汙染物排放限值降低了30%,而中國4號標準將進一步降低60%。為保證車輛使用過程中穩定達到排放限值要求,保證車輛排放控製性能的耐久性,增加了對車載診斷係統(簡稱OBD)和在用車符合性的要求。
那麽何謂國4排放標準?國4排放標準是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
汙染物排放標準,汽車排放汙染物主要有HC(碳氫化合物)、NOx(氮氧合物)、CO(一氧化碳)、PM(微粒)等,通過更好的催化轉化器的活性層、二次空氣噴射以及帶有冷卻裝置的排氣再循環係統等技術的應用,控製和減少汽車排放汙染物到規定數值以下的標準。根據規劃,北京市明年初對全市新增機動車實施“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國4排放標準”),具有國4標準的汽車燃油將在2008年1月1日起開始全市供應。相應的國3標準就是國家第三階段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關注汽車排放時常聽說國3,歐4,那麽將要實施的國4與歐4有什麽區別? 據國家環保總局科技司副司長
羅毅介紹說,中國輕型汽車國Ⅲ、國4排放標準在汙染物排放限值上與歐Ⅲ、歐Ⅳ標準完全相同,但在實驗方法上作了一些改進,在法規格式上也與歐Ⅲ、歐Ⅳ標準有很大差別。
此外,新頒布的儲油庫、油罐車、加油站等三項油氣回收的地方排放標準,與原標準相比,儲油庫油氣處理裝置排放限值加嚴了25%,加油站排放標準增加了加油站必須安裝在線監控和
油氣排放處理裝置的要求,按照此標準,油氣回收效率可提高5%至10%,在線監控係統可
實時監控油氣回收設備的工作情況。
實施時間
2009年3月份,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司召集有關企業開會,討論汽車排放標準(國Ⅲ、國Ⅳ、國Ⅴ)實施問題,汽車行業主要企業和發動機生產企業參加了會議。根據國內油品質量不能適應實施上述標準的現實狀況,汽車行業提出適當分車型推遲實施排放標準。為此,中國汽車工業協會在聽取汽車行業多數企業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向國家環境保護部反映了該標準推遲實施的建議。 中國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辦公廳於2010年12月21日以環辦函【2010】1390號《關於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第四階段限值實施日期的複函》函複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現將函複內容轉告全行業,請行業嚴格按照國家要求認真執行。
中國汽車工業協會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3.5噸以上及3.5噸以下柴油車2012年和2013年實行國Ⅳ
商用車國Ⅳ何時實施終於塵埃落定。原定於2010年1月1日實施的3.5噸以上柴油車國Ⅳ標準,推遲兩年實施;3.5噸以下柴油車則推遲了3年,在2013年7月1日實施國Ⅳ標準。
2010年12月21日,環境保護部辦公廳發布《關於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第四階段限製實施日期的複函》,對機動車國Ⅳ標準實施日期進行了適當調整。
由於油品、成本、技術等方麵的原因,商用車國Ⅳ並沒有按照原定時間實施,但是推遲到何時,一直沒有官方的正式通知。如今,懸在商用車企業頭上的靴子終於落下來了,商用車企業就能據此安排生產,組織供應。
根據文件通知,車用壓燃式發動機(即車用柴油發動機)與汽車,暫定推遲一年實施國Ⅳ標準。即從2012年1月1日起,凡不滿足國Ⅳ標準要求的壓燃式新車(指柴油車)不得銷售和注冊登記;不滿足國Ⅳ標準要求的壓燃式新發動機不得銷售和投入使用。
除上述車型之外,《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汙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17691-2005)中規定的其他車型,如CNG、LNG汽車,將按時實施國Ⅳ標準。即從2011年1月1日起,凡不滿足國Ⅳ標準要求的車用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不得銷售和注冊登記。
對於3.5噸以下輕型柴油汽車,暫定推遲兩年實施國Ⅳ標準。即從2013年7月1日起,凡不滿足國Ⅳ標準要求的輕型柴油汽車不得銷售和注冊登記。
相關人士表示:由於3.5噸以下輕型柴油車空間有限,其後處理係統難以采用對含硫量耐受程度較高的SCR,而隻能使用EGR+DOC的方式進行後處理。在實施國Ⅲ時,3.5噸以下輕型柴油汽車也因技術升級問題推遲兩年。
除輕型柴油汽車以外,《輕型汽車汙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階段)》(GB18352.3-2005)中規定的其他車型,按時實施國Ⅳ標準。即從2011年7月1日起,凡不滿足國Ⅳ標準要求的輕型汽油車、單一氣體燃料車及兩用燃料車不得銷售和注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