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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四川省高速公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將於12月1日正式施行。
根據該《條例》,高速公路收費站出入口排行車輛超過二百米或者匝道收費站出站車輛排行至主線車道的,高速公路經營者應采取增加收費人員、增設相關設備等應急管理措施,保證車輛通行暢通。收費站通行能力不能滿足通行需要且采取前款規定的應急管理措施不能解決擁堵問題的,高速公路經營者應改造或者遷建收費站。
《條例》規定,如果高速公路經營者未采取應急管理措施,導致收費站車輛擁堵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如果車輛無通行卡、持調換或者偽造的通行卡、故意損壞通行卡上高速公路通行的,或者偷逃通行費,將按照車輛出站點距聯網內最遠入站點的最短路徑收取車輛通行費。
《條例》規定,高速公路隧道入口前方的限速標誌應當按二十公裏/小時速度級差設置。隧道群、特長隧道出口適當位置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限速標誌。車輛通過隧道時應當遵守三條規定:進入隧道前注意觀察交通信號,並開啟燈光裝置;在隧道內依次通行,不得隨意穿插、變道行駛;除車輛發生故障不能繼續行駛外,隧道內嚴禁停車。
對於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條例》規定,僅造成財產損失、人員輕微受傷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將車輛移至就近服務區、收費站外等地點,再協商處理或者報警。發生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或者事故車輛不能移動的,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設置故障車警告標誌牌,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路外安全地點,並立即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