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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廣州交警部門了解到,今年5月,《廣州市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穗教發〔2014〕45號)(以下稱“《辦法》”)頒布,條例將於今年9月1日正式實施。針對條例實施後校車使用許可的獲得及標牌申領的流程等問題,交警部門進行了解讀。根據《辦法》規定,校車標牌申領需在9月1日後3個月內完成。
校車作為保障學生上下學途中交通安全的一道屏障,校車自身的安全自然不容忽視,《辦法》對校車使用許可的申請有著明確的規定。從廣州交警部門了解到,申請人需要備齊5項審核材料,包括市教育部門轉來的“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行駛證”、“校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專用校車已領取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除外)、“校車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包括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校車運行方案”。
交警還提醒,校車標牌在使用過程中,如果校車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等發生了變化,校車的車輛所有人需要重新申請校車使用許可,並經原作出使用許可決定的區(市)政府批準後,重新領取校車標牌;另外,校車標牌期滿、滅失、丟失或損毀的,校車車輛所有人應當向廣州交警部門提出申請,對符合規定的,廣州交警將補發或換發校車標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