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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對醉駕認定和處罰提出了諸多新規。據悉,合肥交警部門已開始全麵執行“醉駕”新規,醉駕查處範圍也將進一步擴大,除了公路、城市道路,單位管轄範圍內允許機動車通行的地方,非封閉式小區內道路、活動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也查醉駕。
現實中有些酒司機窮盡所能想逃脫,不乏有人在接受檢測前,故意當著民警的麵,現場大口飲酒,阻撓執法。不過,現場喝酒耍賴這種歪招如今行不通了。遇到此類情況,交警部門可按照《意見》,根據飲酒後的血液酒精含量認定醉駕。在接受完呼氣檢測後,已達到醉駕標準的,若嫌疑人在抽血前強行逃脫,交警部門也有招,《意見》規定,交警部門可以其呼氣檢測結果進行認定。
被查司機在接受呼氣檢測後,無論是酒駕還是醉駕,均可提出抽血檢測進行複查;如果對呼氣檢測結果無異議,交警部門就以呼氣結果認定。
《意見》提出,機關、企事業單位、廠礦、校園、住宅小區等單位管轄範圍內的路段、停車場,若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在此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將構成危險駕駛罪。
合肥一位基層交警表示,將醉駕查處範圍進一步擴大,符合客觀現實,進一步限製了飲酒駕車隱患,確保道路交通安全。“特別是小區、停車場,行人和車輛較多,如果有人醉酒駕駛,所帶來的危害會更大。”
市交警支隊相關人士稱,除了公路、城市道路,單位管轄範圍內允許機動車通行的地方,都是酒駕重點控製區域,包括非封閉式小區內道路、活動廣場、公共停車場等。據悉,對“醉酒”的認定仍沿用《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關於“醉酒後駕車”的規定,即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