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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和機動車發生事故責任怎麽劃分?
清明節到了,大家回家踏青祭祖,免不了堵車。開車一定要注意安全。
但是在市內上下班行車的時候,我們會發現,往往造成事故的都是橫衝直撞的電動車或者摩托車,還有一些所謂的老年代步車(低速四輪電動車)。尤其是在縣城或者小城市管理不嚴格的地區,很多電動車三輪車代步車,無牌無證,無視交規,闖紅燈,不分人行道機動車道想怎麽走就怎麽走。隨意停放,造成很多交通事故和隱患。而且引發事故後要麽沒有保險要麽耍潑耍賴要麽揚長而去甚至倒打一耙。其實道路行駛的角色都是隨時互換的,開車的也有坐車的時候,當然也有騎車也有走路的時候。同理騎車的也有開車坐車走路的時候。所以不能以弱勢群體作為為所欲為的理由,更不能以開好車的所謂的“優越感”來指手畫腳,而是應該以公民的基本道德標準和法律的相關規定為準繩來就事論事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
一般出現事故後,機動車車主們往往覺得:自己有保險可以理賠,為了能夠快速處理事故,就答應承擔全部責任。可你知道嗎?一旦這麽做了,你可能會吃大虧!
千萬不要圖省事貿然攬責,尤其是涉及到人員傷亡的情況時。這麽說可能大家還想不到這個後果的嚴重性,先給大家看一個案例吧:
王先生在上班途中與一輛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電動車騎車人受傷,車主王先生和電動車騎車人都有責,但王先生認為電動車方受傷不是很嚴重,而且反正有保險可以理賠,為了能夠快速處理事故,就答應承擔全部責任。後來電動車方並發“遲發性顱內出血”,搶救無效死亡,除了要賠償巨額死亡賠償金外,還構成交通肇事罪追究了刑罰。
為什麽不能過度攬責?王先生的做法其實就是很多車主都容易陷入的一個攬責誤區:車主自己有保險可以理賠,並且覺得受害者傷情屬於輕微傷,交強險賠償限額也足以承擔賠償,對商業險的明年保費並無影響。
由於王先生的過度攬責,並且後期出現了很多料想不到的額外附加賠償,致使王先生追悔莫及。
其實過度攬責後可能出現的問題還有很多,往往這些問題所產生的費用會超出保險公司的賠付限額,且事後如果發生對方死亡或間接原因導致的其他後果,可能會導致車主承擔法律責任。反之,如果按法規程序處理,在對方需要承擔部分責任的情況下,對方對於自身的醫療等開銷也會有一定約束。
去年4月23日上午,在浙江金華市區一個紅綠燈口,北往南的車道上突然衝出一輛電動車,沿著斑馬線橫穿馬路。
一切發生的太快,騎電動車的祝女士連車帶人被正常行駛的大眾車撞倒,痛苦的躺在濕漉漉的地上。醫院診斷尾椎骨骨折,大眾轎車駕駛員姓於。雙方之後在交警大隊裏處理事故時,祝女士的丈夫提出:“我們要求測速。”
於先生沒有過多的解釋,反而主動讓交警給他判責:“這事故我認點責任吧,我交了保險,而且那個人是我撞傷的…”(當汽車與非機動車發生故事,部分多駕駛員的心態和於先生一樣,隻想快點解決,讓保險公司賠一點算了。)
但是交警調出監控仔細查看後認為,祝女士應當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這是為什麽呢?
於先生當時是按照綠燈指示,在第一車道上正常行駛(之後的測速結果顯示,並沒有超速),不存在沒有禮讓斑馬線的情況,而祝女士卻是有闖紅燈過斑馬線的行為,所以根據交通法規定,祝女士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汽車撞上違章電瓶車,一個舉動就能讓對方乖乖賠錢!
1.無論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都要遵守紅綠燈通行規則,雖然法律法規偏向弱勢群體,但理論上誰違法了規定,交通事故責任就應該誰來承擔。但如果電動自行車違反交通法規導致事故發生,而汽車並沒有違法行為的話,理論上不應該承擔責任。
2.在交警到達之後,機動車車主可以要求交警鑒定對方非機動車是否違規,
比如電動車,就要按照《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規定:
1)、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公裏/小時
2)、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於40公斤
3)、一次充電後續行裏程應不小於25公裏
4)、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不大於240瓦
其實可以毫不誇張的說,市麵上大部分的電動車都不符合上述規定。隻要違反其中一項都屬於違規,那麽就得“上升”為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就應該按照機動車事故範疇處理。
3.納入到機動車(肇事車輛實際就是輕便摩托車或者普通摩托車)範疇後,問題又來了,機動車是需要準駕駕駛證的,而按照法律規定:保守估計市麵上很多電動車駕駛人都是在無證駕駛,本身就屬於違法行為。
4.除了相應的準駕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車輛還需要擁有合法的號牌或者臨時牌照,不然也屬於非法上路,麵臨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