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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收黑錢放行被扣車輛 被判緩刑
深圳鹽田區法院一審認定構成受賄罪,因如實交代及退贓獲輕判
新快報訊 記者張國鋒 通訊員黃玉財報道 發生在深圳的交警收黑錢放行違法車輛昨日作出一審判決,兩名被告人均被判處緩刑。
深圳鹽田區法院查明,2013年12月25日淩晨,深圳市公安局公路巡邏民警支隊同樂高速公路大隊(下稱同樂交警大隊)一中隊暫扣涉嫌超載的某貨車至同樂交警大隊扣車場,並且將該車輛行駛證交至同樂交警大隊違例辦。當日上午,該車車主陳某鋒通過其老鄉找曾在同樂交警大隊實習的被告人李某峰幫忙。李某峰後找被告人吳某幫忙,吳某同意並商定收取1.8萬元費用,並允諾從中分給李某峰4000元。李某峰私下向陳某鋒收取了2.1萬元費用。
26日下午2時許,被告人吳某從違例辦工作人員處將尚未錄入交通管理信息係統的行駛證拿走,並將貨車放行。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李某峰利用吳某是交警大隊民警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違規放行被扣車輛,收受他人錢財,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受賄罪。考慮到被告人吳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且有退贓情節,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峰在共同犯罪中係從犯,予以減輕處罰;同時,李某峰具有自首情節並積極退贓,予以從輕處罰。
鹽田區法院作出如下一審判決:被告人吳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被告人李某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