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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北新交規中,加大對一些嚴重違法的處罰力度。比如對酒後駕車實行“頂格罰款”,在“道交法”的罰款額度中取其上限,一律罰款2000元;酒駕營運車輛,一律拘留15日,罰款5000元,吊銷駕照,5年禁駕;醉駕營運車輛,吊銷駕照,追究刑事責任,10年禁駕。即使重新取得駕照,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以往,當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交警定責時往往傾向於將責任交由機動車一方承擔。湖北新交規實施以後,這種“不公平”現象將改變。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隻需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當非機動車或行人負全責時,機動車隻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此外,湖北新交規懲戒“碰瓷”等行為,明確規定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讓“撞猴子”撞了也白撞。
湖北新交規還加強行人和非機動車交通行為的約束力。例如,明確規定非機動車未按照交通信號通行、未在規定車道內行駛、無證上路行駛、進入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違規載人載物等行為,可處以警告或者5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或拒不接受處罰的,可扣留非機動車。
行人和乘車人有以下行為的,也將處以警告或者50元罰款。例如扒車、強行攔車、拋物擊車、跨越和倚坐道路隔離設施、進入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車窗拋物、在機動車道內兜售物品和散發廣告,以及在高速公路上車輛發生故障或事故時未迅速轉移至右側路肩或應急車道內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