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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機動車電子信息采集和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6號
為了方便納稅人,加快核定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提高征收效率,稅務總局決定將增值稅防偽稅控係統有關數據導入機動車合格證電子信息係統,並上傳稅務總局。稅務總局自動采集機動車出廠價格信息,並按規定審核下發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車輛價格信息采集、上傳和最低計稅價格的確定
(一)自 2013年8月1日起,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和國外機動車進口企業(不含進口自用,以下統稱機動車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改裝)或進口的車輛配置序列號不同或者價格不同的機動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以下稱增值稅發票)時,在發票(包括《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清單》)“貨物或應稅名稱”欄中應當分別開具,不應在同一行中混開。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機動車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改裝)或進口的機動車,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係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後應導出發票信息,通過“合格證信息管理係統-車輛票據關聯子係統”將發票信息與所售機動車的合格證電子信息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以下簡稱合格證電子信息)進行關聯。
已關聯發票信息的合格證電子信息,將通過“合格證信息管理係統”自動上傳至稅務總局,稅務總局實時采集每台應稅車輛價格(增值稅含稅價格)信息。機動車生產企業未關聯發票信息的合格證電子信息,自2014年1月1日起,將不能上傳至稅務總局。
(三)自2014年1月1日起,稅務總局根據應稅車輛價格(增值稅含稅價格)信息,按照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的規定,實時核定每台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並下發各地執行。
(四)稅務總局將於2013年11月核發2013年度最後一期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2014年1月1日前機動車生產企業銷售出廠的應稅車輛,在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時執行本期最低計稅價格,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五)其他有關事項
1.機動車生產企業均應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車輛銷售前完成車輛合格證電子信息與發票信息關聯、上傳工作。相關係統的授權使用事宜詳見合格證信息日常管理工作機構(//www.vidc.info/)網站說明。
2.機動車生產企業銷售機動車不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係統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使用“車輛票據關聯子係統”直接錄入發票信息,完成與合格證電子信息的關聯工作。
3.進口自用機動車的企業或個人,應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前,提前2個工作日登陸合格證信息日常管理工作機構網站(//www.vidc.info/)錄入並上傳進口車輛電子信息。
(六)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應稅車輛,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比照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征稅。
二、升級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係統
2013年8月1日起,機動車生產企業使用的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係統需進行升級,安裝開票信息導出軟件,用於導出加密的開票信息。升級工作由防偽稅控技術服務單位提供技術支持。
三、機動車生產企業所在地車輛購置稅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車輛價格信息采集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對企業合格證電子信息與發票信息關聯情況進行檢查。
四、合格證信息日常管理工作機構應加強信息安全管理,不得將企業上傳至稅務總局的發票信息和合格證電子信息用於其他用途。
五、為了便於機動車生產企業對“車輛票據信息關聯子係統”進行二次開發,稅務總局委托合格證信息日常管理工作機構向企業提供相關數據接口、技術支持與培訓。
六、凡不按照規定報送機動車合格證電子信息或不進行車輛發票信息關聯的,主管稅務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