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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路政、運管 分別什麽職能,誰都能罰嗎?
專用汽車司機們開車上路,總會遇到各種出其不意的情況,除了路況,交通事故,碰瓷兒的,車輛故障等意外,各種執法部門的處罰也是防不勝防。那麽到底有哪些部門能夠處罰呢?交警、路政、運管 分別什麽職能,誰都能罰嗎?今天專用汽車廠家就和大家說說交警、路政、運管 分別什麽職能,都能罰些什麽違法違規。
● 都誰能罰?先來看看法律體係:交警、路政、運管 分別什麽職能,都能罰些什麽
專用汽車用戶們都比較清楚,路上能罰款的主要是三個群體:交警、路政、運管。這三個群體在路上的任務是有所不同的。
首先交警的職責簡單來說是維護交通秩序,他們執法依據的法律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依據它製定的全國範圍、地方範圍的實施管理條例;
路政的職責簡單來說是保護公路,所以他們依據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運管的職責是維護道路運營的秩序,依據的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但是,該條例第二條規定:
也就是說,除了這些人以外,其餘人和這個條例沒有關係。那麽什麽叫“道路運輸經營”呢?《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是這樣說的:
營運與非營運區別:
肖揚律師:所謂“道路貨物運輸活動”,包括非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和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以下“非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簡稱為“非營運”,將“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簡稱為“營運”。
● 非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
非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簡稱非營運,指不以贏利為目的的通過道路運輸貨物的活動。
是否以贏利為目的,是區分非營運和營運的關鍵因素。
所謂“以贏利為目的”,指的是希望通過貨物運輸本身來獲得財產性收益。說白了,就是希望從運輸活動中賺錢。不以贏利為目的,就是指並不希望從貨物運輸中賺錢。
不從貨物運輸中賺錢,但通過貨物運輸贏得社會名望的,不是“以贏利為目的”。
你有一輛貨車,你給別人拉貨,一分錢不要,你的行為就是非營運。
你有一輛貨車,你給別人拉貨。你事先聲明,隻需補償車輛行駛成本即可,人工免費。油費、過路費等一共花了100元。你隻收人家100元,這叫成本補償,你的行為仍然是非營運。
你有一輛貨車,你給別人拉貨。你事先聲明給點油錢即可。油費、過路費等一共花了100元。途中吃飯花了20元。你收了人家120元,你的行為仍然是非營運。
你接受政府指令,承擔搶險救災物資運輸任務。不管政府是否支付費用,你的行為都是非營運。
你有一個商店,還有一輛貨車,你用自己的貨車給自己進貨,你的行為是非營運。你用自己的貨車給客戶送貨,不收運費,你的行為仍然是非營運。
實踐當中,很多運管機構故意擴大“營運”範圍,把很多非營運說成是營運,目的是為了罰款。這種罰款,就是亂罰款。
有非營運就有營運,那麽什麽是營運呢?
● 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
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簡稱營運,指以贏利為目的的通過道路運輸貨物的活動。
這個概念很好理解。說白了,就是希望從運輸活動中賺錢。
交通運輸部《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
這個定義是不科學的,但對卡車司機有利。比如它把營運限定為“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那麽隻為特定客戶提供服務顯然不是“公共服務”,因此也就不是交通運輸部所定義的“營運”,也就不受交通運輸部規章約束。如果運管機構因此對當事人實施處罰,就是錯案。
合理的“營運”的定義是“以贏利為目的為他人提供的道路貨物運輸服務”,這就包括了為不特定主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為特定主體提供的專屬服務。
實踐當中,運管機構還有很多不合法、不合理的規定。比如它以車輛類型而不是以使用目的來認定營運車和非營運車。有的地方規定,核載2噸以上的貨車都要辦理營運證,否則罰款。運管機構的說法是:“不搞營運,買車幹什麽?”這是一個很荒謬的說法。哪條法律規定2噸以上貨車隻能用來營運?自用行不行?有錢喜歡收藏行不行?買來練維修技術行不行?運管機構成形於計劃經濟時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其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存疑。
所以簡單地講,對於司機來說,隻要不是掙運費的,走在路上要接受交警和路政的管理;如果掙運費,就還需要接受運管的管理。
● 憑什麽罰?法律條文界定有些模糊
這個問題很多人都會說:不能,但是如果不能,那要車後備箱幹嘛?事實上,所有法律條文裏關於關於這一項的表述都是不允許“違反規定載貨”。那麽規定是什麽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
但這裏邊有兩個問題:
1.“內置的行李箱”怎麽界定,麵包車的後座翻起來之後,“內置的行李箱”容積算不算擴大了?這一點我並沒有找到一個嚴格的規定。
2.載客汽車的行駛證上是不標注“核定載質量”的,既然沒有,那怎麽“超過”?也許隻能按照“總質量”來執法了。如果以這個標準來執法,那基本上一輛麵包車隨便拉點貨就會達到標準。
所以當交警查到你,說你是違規載貨的時候,你可以要求警察出示他的界定的依據,如果他無法出示,那許多問題就不存在了。但麵包車拉貨往往還會麵對下一個問題:
2)能不能拆除座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車輛的座椅數量是登記過的,把7座車改成5座車或者2座車,顯然是違法的。
● 罰多少?不同情況罰款不同
第一段說過,麵對交警、路政、運管時,他們依據的法律是不一樣的。
1)麵對路政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裏並沒有關於客運車輛違規載貨的規定,所以這一項違法行為並不在路政的職責之內;
2)麵對交警
首先如果拆除了座椅,那麽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接下來如果被界定為“違反規定載貨”,那麽處罰標準和貨車超載30%以上的結果是一樣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如果處罰後還不改,那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總體來說,如果被交警查到,那麽當場最多可以罰款2200元。
3)麵對運管
如果咱們不是拉貨掙運費的(給自己家裏、商店、工地、工廠拉貨),那就像第一段說的,你是不接受運管的管理的;
如果咱們拉貨收了運費(比如說通過貨拉拉等配貨平台給別人拉貨),那運管就有權對你進行處罰了。
首先,如果咱們沒有辦營運證,那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
上萬的罰款!
這個問題處理完以後,還要繼續往下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客運車輛違反規定載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也就是說還要再接受一下交警的處罰,再走一遍上邊所說的流程。
所以如果用麵包車拉貨還掙運費,那被運管查到的話罰款金額將會相當的高!給自己拉貨,運管則沒有權利罰款。
● 聽老弟一句勸
現在大家終於搞清楚營運和非營運,交警、路政、運管 分別什麽職能了。那麽在路上遇到交警、路政、運管等查車或者處罰的時候應該怎麽辦呢?現在都是法治社會(大家不要笑),那麽所有事情咱們都按照法律來,無論交警、路政還是運管,查到了以後按照法律辦事咱們得認罰,但是如果發生亂查車、亂罰款的現象,大家也不要著急,罵人、打架解決不了問題,試著拿起法律來論論理(至少做個嚐試)。合法維權,咱們的利益才能得到最大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