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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關於GB1589的修改,在卡車司機圈子中引起了很大的反響,這個標準的修改,將會引發一係列的法規修改,同時隨著該標準的施行,將改變以往在治理超限超載治理過程中,交警一個標準,路政一個標準的尷尬局麵。也就是說,兩個標準有望統一。那這兩個標準究竟是怎麽一回事兒呢?
● 交警路政為啥不統一 執行法規各不同
一直以來,對於超限超載,卡車司機和物流企業都比較蒙圈。首先我們要知道,超限和超載是兩個概念。通俗的說,超載是指車輛所在貨物重量超過行駛證的核定載質量;而超限是指超過公路部門所規定的不同種類車輛的最大總質量,而路政部門目前執行的超限總質量是大於交警部門的。所以就有了超限必定超載,而超載不一定超限的怪象。
這是為什麽呢?因為交警和路政的標準不一,為什麽不一?因為各自執行的法規不同。交警執行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這部法律針對超載的定義是,超過車輛行駛證核定的載質量即為超載。
而路政執行的是《車輛超限治理方案》,該方案中對於超限的定義是,一根車軸載荷10噸,以此類推,但6軸及以上車輛的最大總質量不得超過55噸。這就是一直以來大家所詬病的,交警、路政兩個部門雙重標準。
● 源起超限治理 兩個標準為過渡
早在2000年的時候,交通部2號令就公布了基於當時的《GB1589-1989》所製定的車輛軸重及總質量限值標準。6x4加上3軸掛車總重限值為46噸,相比現在的49噸,實際上當時的這個標準更低。但這個標準隻是出來了而已,基本等於沒有執行。
時間來到了2004年,國家7部委聯合下發了《關於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這才算正式開始了治超工作。正好2004年也是修改後的《GB1589-2004》頒布實施,根據這個標準結合實際情況,製定了直至今日依然在施行的超限限值標準。也就是根據軸數來確定總質量最大限值,也才有了一根軸載荷10噸,並以此類推,但6軸及以上車最大總質量55噸的標準。
而2005年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是基於《GB1589-2004》這個標準來製定的。這部法律對限值的規定沒有放寬,行駛證上的額定載質量是和《GB1589-2004》相符的。也就是說,交警是按照行駛證上的額定載質量來判定是否超載,而路政是依據《實施方案》來判定車輛是否超限。
這是為了順利的完成治理超限超載而製定的過渡措施。所以就產生了,交警一個標準,路政一個標準,用戶有些無所適從的尷尬現象。更為尷尬的是每個省,或者是一個省內就有多重標準,這讓很多卡車司機更是摸不著頭腦。
● 廢棄標準照樣用 一個省就有兩種標準
筆者算是這一係列變革的親曆者,在還是卡車司機的年月中,遇到各省市之間執行標準不同帶來的麻煩沒少遇見。例如我在2006年的時候,從四川拉一車貨到貴州,需要途徑321國道。當時我的車是一輛兩軸的中卡,在四川境內兩軸車總質量不超過20噸即為不超限,可以順利通行。
但進入貴州後,這個標準變了,貴州部分地區依然實行的是已於2004年失效的《交通部2號令》中的限製規定,即兩軸車總質量不得大於16噸。超了怎麽辦?在總質量20噸以內,交納所謂超限運輸補償費及檢測費後就可以繼續通行。而當你走到貴遵高速貴陽收費站的時候,卻又是執行的2004年頒布實施的《超限超載車輛認定標準》,即總之在20噸以內不算超限,這真讓我無所適從。
隨著時間的推移,在2013年的時候,開著6軸掛車走這條路,進入貴州以後依然還是施行的2000年的標準,即總質量限製為46噸,超過46噸不到55噸部分,還是交納超限運輸補償費後通行。別說兩個省之間了,就貴州本省之間標準都不一致,讓我真的是不知道怎麽裝載才合理了。
● 標準即將統一 盼望執行能一致
今年最新修訂的GB1589,將有望實現這兩個標準的統一,也就是說,今後路政、交警的執法標準將統一,不再會是以前那樣的一件事情兩個標準。而這個新標準的出台,不單是統一執法標準,更深遠的意義在於推廣車型標準化,提高車輛的互換性,從而提高公路運輸的效率,也能進一步的推廣如甩掛、交換箱及多式聯運等高效的運輸方式。
這個標準體現出國家對物流行業的重視,但是在和卡友們的探討中,一部分卡友擔心的事情是,在用車怎麽辦?這部分車也不是由於自身原因造成的上路即超標。還有一部分卡友擔心的是執行問題,像以前那樣的一個省一個標準,甚至一個省都兩個標準的現象再次出現的話,依然不能解決超限超載問題,反而會成為罰款的推手。
● 編後語
兩個標準的統一,對廣大卡車司機和物流從業者來說,都是好事情。首先標準統一後大家不會再感到無所適從,在不超限超載以後,有利於車輛標準化的推廣,更利於物流業向節能高效方向發展。但以前的幾次治理效果均不理想,超限車輛還是大行其道。希望通過這次國標的修改以及相關法律規的修改,把物流業帶上正規、高效、安全、節能的正確道路上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