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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征求意見 輕型車擬2020實行國六
按照以往經驗,商用車行業的排放控製升級都是先“重”後“輕”。這不,5月12日,環保部發布了“關於征求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輕型汽車汙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從即日起到6月13日,各相關方可提出書麵意見。
在《輕型汽車汙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征求意見稿)》中,記者看到,其規定了輕型汽車汙染物排放第六階段型式檢驗的要求和確認、生產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檢查和判定方法。
該標準適用於以點燃式發動機或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最大設計車速大於或等於 50km/h的輕型汽車(包括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具體來看,對於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該標準規定了在常溫和低溫下排氣汙染物、實際行駛排放(RDE)排氣汙染物、曲軸箱汙染物、蒸發汙染物、加油過程汙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汙染控製裝置耐久性、車載診斷(OBD)係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
對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本標準規定了在常溫和低溫下排氣汙染物、實際行駛排放(RDE)排氣汙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汙染控製裝置耐久性、車載診斷(OBD)係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
此外,標準也規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氣(LPG)或天然氣(NG)輕型汽車的特殊要求。
從涉及的方麵看,這份標準可謂全麵,不但規定了輕型汽車型式檢驗的要求和確認、生產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還規定了作為獨立技術總成、擬安裝在輕型汽車上的替代用汙染控製裝置,在汙染物排放方麵的型式檢驗規程,以及排氣後處理係統使用反應劑的汽車的技術要求,以及裝有周期性再生係統汽車的排放試驗規程。
與GB18352.5-2013《輕型汽車汙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五階段)》相比,這份標準的主要變化有:變更了Ⅰ型試驗測試循環,加嚴了汙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汽油車排放顆粒物數量測量要求;將實際行駛汙染物排放(RDE)試驗定為Ⅱ型試驗;加嚴了Ⅵ型試驗項目和限值;對車載診斷係統的監測項目、閾值及監測條件等技術要求進行了修訂;修訂了獲取汽車車載診斷係統和汽車維護修理信息的相關要求;修訂了生產一致性檢查的判定方法和在用符合性檢查的相關要求;修訂了試驗用燃料的技術要求;增加了加油過程汙染物控製要求;增加了混合動力電動汽車的試驗要求。
在這份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即可依據其進行型式檢驗,自2020年1月1日起,所有銷售和注冊登記的輕型汽車應符合本標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