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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研究開放個人申請駕考 專家建議取消駕校強製培訓
據《文匯報》報道,2月1日,在市人大代表意見集中處理現場,上海市公安局交警總隊車管所負責人表示,警方、交通港口管理局正調研劃定駕駛培訓區域與教練車規範問題。如果研究好了,將允許個人自行申請駕考。
當前駕校培訓被認為是申請駕駛證的強製前置要件,這違反《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和基本精神;《道路交通安全法》與公安部規章等相關法律均未規定駕校強製培訓製度,今年1月1日實行的新駕考規定亦明確申請駕照僅須提供申請表、身份證明和身體條件證明。金可可建議上海市人大依法對相應主管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若認定違法,則應取消以駕校強製培訓為駕駛證申請條件的規定,允許個人自行申請考試、申請駕照。
據報道,上海市公安局交警總隊車管所政委戚繼韌現場回應:“法律層麵,放開個人申報駕考沒有難度。目前,操作層麵存在難度:一是挖掘、劃定培訓區域地塊,以免教練車影響中心城區的正常交通秩序、甚至引起事故;二是規範教練車的行為,包括統一車身塗裝、提示標誌、嚴格禁止其進入禁行區域。警方、交港局正在研究,如果研究好了,就能放開個人申報駕考。”
首先,按《行政許可法》第4條,行政許可的權限、範圍、條件、程序,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但我國現有交通法規(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與公安部規章等),均未規定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必須經駕校培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條第2款規定:“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據此,申請機動車駕駛證需滿足兩項條件:一,考試合格;二,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駕駛許可條件。而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第11-20條關於各類駕駛證許可條件的規定中,均未要求申請人必須參加駕校培訓;其中第18條更明確,申請駕駛證僅須提供申請表、身份證明和身體條件證明。
其次,按《行政許可法》第16條第3、4款的規定,唯有法規、規章,才有權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且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許可條件。現各地車輛管理機關普遍以參加駕校培訓作為申請駕駛證的強製要件,其中多數並無法規、規章作為依據。有的地方雖然製定了地方性法規或規章,但由於增設了違反上位法的許可條件,顯然仍屬違法行政行為。
此外,依《行政許可法》第54條,若行政許可旨在賦予公民特定資格,依法應舉行國家考試的,“不得組織強製性的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機動車駕駛證的頒發,屬於行政許可;其雖未必屬於該條所稱之“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的許可,但該法對需要考試的行政許可,基本精神是禁止組織強製培訓,顯無疑義。此外,若對更為嚴格的特定職業之許可,不得組織強製培訓,對於駕駛證申請的一般許可,應更不得組織強製培訓,此為“舉重明輕”之必然結論。
其三,上述強製性要求涉嫌侵犯公民自由選擇的基本權利,違反我國憲法的基本精神。憲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才。”駕駛屬於技術的一種,公民享有選擇自學的權利,若行政機關未經法律明文,即采用強製培訓製度,顯然屬於侵犯公民選擇自學的基本權利。
除法律方麵的問題外,將參加駕校培訓作為申請駕駛證的強製要件,尚有如下弊端:
其一,其通過限製民眾對駕駛培訓方式的選擇權,造成駕校供方市場,甚至催生了某種程度的行業壟斷,影響行業的規範、健康發展。其二,因市場競爭不充分,駕校不必注重培訓質量,實際上也往往不注重培訓質量, 這對交通安全尤為不利。其三,駕校為獲得或者保留培訓資格,必須與主管機關保持良好關係,權力尋租的動機與可能性更為充分,容易滋生腐敗問題。其四,導致駕校培訓費用不透明、不合理地增加,加劇了駕照申請者的經濟負擔。如上述尋租成本等,最終會由駕駛證申請者承擔。
事實上,取消駕校強製培訓,並不會導致駕校行業的消亡或萎縮,相反,隻是取消駕校於法無據、本不應有的特權,修複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維護申請駕照者的合法權益。駕校不再僅因擁有培訓資格,就能旱澇保收,而隻能靠更優質的服務或者價格優勢,吸引潛在消費者。民眾不僅可在駕校培訓或其他培訓方式間進行選擇,在駕校培訓方式上,也可在比較各駕校服務的性價比基礎上,有更多選擇餘地。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上海市人大代表金可可表示:
依法取消駕校強製培訓後,有關部門應注意采取配套措施,這些措施包括:
其一,為保證駕車者具備合格的駕駛技術,主管機關應嚴格執行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和交通運輸部與公安部聯合下發的《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等規章、文件,把好考試關,並加強監督,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其二,加強對駕校以及教練員的資質審查,對未取得資質而進行機動車駕駛培訓者,應嚴格取締。
其三,相關主管機關應繼續加強路麵管控,嚴禁無駕照者在公路上“練技術”;同時應開辟專門訓練場地或路段,作為公共駕駛學習用地,或開放現有駕駛員教考基地,降低收費標準,以供市民在家人或朋友的幫助下學習駕駛技術。
其四,為方便未經駕校培訓的市民申請考試、申請駕駛證,應采取其他必要的配套措施,比如注意考試用車的及時更新換代、事先公布考試用車的型號等詳細信息,以方便市民應考。
最後,建議行政機關在頒發規範性文件或作出其他行政行為前,應注重合法性論證;對現有規範性文件,亦應作係統的合法性審查,尤其是在上位法律、規章發生修訂、變更時,更應注意相應的協調對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