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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應積極與國際接軌,通過加強對運營人員、校車司機等人的管理,強化“人”的管理,加大法律約束力,“倒逼”他們提高安全意識,安全效應就值得期待。
近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作了關於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主要問題修改情況的匯報。新草案規定,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構成危險駕駛罪。
當下中小學生校車事故的發生,多伴隨有超速、超載現象。比如,甘肅正寧“11·16”特大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李軍剛“指使他人嚴重超載駕駛”。另據報道,我國校車數量嚴重不足,特別是農村地區超載問題比較嚴重。“34座的校車擠118名孩子”“19個座位的客車搭載79名小學生和學前兒童”等報道屢見不鮮,以至於教育部緊急下發通知,要求各地中小學幼兒園確保校車安全,嚴禁超載。
盡管《校車安全條例》已將校車安全提升到了國家法治高度,但由於基層學校仍然存在“用二手車代替校車”“拚裝改裝麵包車當校車”等問題,加之撤點並校導致的中小學生交通問題日益嚴峻,學校對校車司機的資質、審核把關不嚴,對社會車輛的運營資格缺乏準確把握,校車安全規定還是被“虛置”和“稀釋”了。個別人、個別地方甚至為了利益,瘋狂超速超載,埋下了重大安全隱患。
治理校車,既要嚴管學校,更要“打七寸”——管好車輛運營者、校車司機等。畢竟,《校車安全條例》等法規能否落實到位,作為一線運營者的車輛管理者和校車司機是關鍵。他們的責任心和安全敬畏感強了,隻有不折不扣地執行相關安全規定,校車安全才能得到更多保障。
“嚴重超載超速的或可被處拘役”具有較強的警示意義。運營者和司機構成了嚴重超載,就要被處以危險駕駛罪,處罰非常重,和自身經濟利益掛鉤了,運營者和校車司機就不得不將交通規則擺放到重要位置,他們也就不敢輕易違反。隻有運營人員和校車司機成了校車安全的監督者、維護者,校車安全係數才能提高。
對校車司機等人員進行嚴格管理,也是國際上通用的做法。在美國,成為一名校車司機,“你得具有商用車駕駛證,然後才能參加校車專門的筆試和路試。通過之後將進入專門的地方進行無人校車演練,熟悉校車的一切相關流程和緊急救護知識,校方才會認真監督這一過程並予以評價。而正式的校車司機得接受隨機的酒精檢查、藥物檢查乃至身體檢查和生活背景考察,確保其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完全合格”。日本對校車司機的要求非常嚴格,“十年以上沒有交通違章記錄,而且有過社會服務經驗的司機,才有可能成為校車司機。有些學校甚至會對應聘司機進行心理測試,考查他們的情緒管理能力”。我們應積極與國際接軌,通過加強對運營人員、校車司機等人的管理,強化“人”的管理,加大法律約束力,“倒逼”他們提高安全意識,安全效應就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