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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汙染防治法(修訂草案)昨天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二審。一審時草案規定,地方政府可根據大氣汙染防治需要製定限行政策,曾被指該政策為 地方政府機動車限行常態化開綠燈。二審稿在此基礎上增加了門檻,政府對限行的類型、區域、時間應當征求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意見,還增加不 達標汽車將召回,駕駛人停車3分鍾應熄火等規定。
尾氣汙染
實施限行前需征民意
昨天提請進行二審的大氣汙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中擬將對機動車限行規定更加嚴格的程序。
2014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大氣汙染防治法修訂案草案。修訂草案一審稿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大氣汙染防治的需要和機動車排放汙染狀況,可以規定限製、禁止機動車通行的類型、排放控製區域和時間,並向社會公告。
首次審議中,有些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對機動車采取限行、禁行的措施,涉及對公民財產權的限製,建議對此規定更加嚴格的程序。
也有專家提出,這個條款給了地方政府一個很大的權力。如果這個條款作為法律正式規定下來,有可能成為地方單雙號限行常態化的依據。專家認為,向地方政府授權,應對授權條款有所規製,補償機製更加明確、完善,防止地方保護和部門利益法製化。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可先增加規定,限製機動車通行的類型、區域和時間應當征求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方麵的意見。
這意味著,對於地方政府實施機動車限行增加了征集公眾意見的一道門檻兒。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還表示,將對這個問題再繼續深入研究。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規“三審四通過”的慣例,該法條可能會繼續做出調整。
停駛三分鍾車應熄火
除了上述法條以外,二審稿在多處修改中體現了大氣汙染治理中公眾參與的精神。在一審時,有委員建議應引導社會公眾減少機動車出行中的汙染排放。
對此,草案增加規定:國家倡導環保駕駛,鼓勵機動車駕駛人在不影響道路通行且需停車三分鍾以上的情況下熄滅發動機。
此外,草案明確,編製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征求有關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意見。
在一審中,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目前多數城市大氣環境質量不達標,應當完善限期達標規劃的考核監督機製,強化這一製度的作用。
對此,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進行考核;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其他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此外,城市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代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報告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
汽車尾氣超標應召回
在一審期間,有觀點認為,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燃油汙染是霧霾的主要成因,建議采取措施加強監管。
對此,二審稿規定,國家建立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移動機械環境保護召回製度。
生產企業獲知機動車或者非道路移動機械超標排放,屬於設計、生產缺陷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的,應當召回。未召回的,由國務院質監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
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安裝汙染控製裝置或者汙染控製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汙染控製裝置。
對於違反規定,使用排放檢驗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定安裝、更換汙染控製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人民幣)的罰款。
二審稿還規定,在用機動車經維修或者采取控製技術後,大氣汙染排放仍不符合標準的,應當強製報廢。
除此之外,還規定內河和江海直達船舶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普通柴油,遠洋船舶靠港後應當使用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船舶用燃油。而對於使用不符合標準或者要求的船舶燃油的,將最高責處10萬元罰款。
揚塵汙染
治理工地揚塵寫入承包合同
建築施工的揚塵汙染近年來也愈加引起重視。一審稿對建築施工揚塵作了規定,但有的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揚塵汙染防治責任規定得不夠清晰,應當明確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並加強社會監督。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對修訂草案作出了修改,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汙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並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汙染防治責任,施工單位應當製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汙染防治實施方案。
二審稿還增加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汙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有關信息。
在重汙染天應急章節中,草案也要求各地政府必須在發生重汙染天氣時發出預警,啟動應急預案,可以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限產、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築物拆除施工等措施。
對於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築物拆除施工等重汙染天氣應急措施的,最高將被處10萬元罰款。
燃煤汙染
限期建煤炭洗選設施
針對燃煤汙染,在審議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提出,以煤為主的能源結構是造成當前大氣汙染的主要原因,尤其是民用散燒煤造成的汙染很嚴重。當前,應當重點做好煤炭的減量化和清潔化利用,加強全過程控製。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提高洗選比例,規定已建成的煤礦除所采煤炭屬於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據已達標排放的燃煤電廠要求不需要洗選的以外,應當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
二是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居民燃用優質煤炭和潔淨型煤。
三是規定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在規定的限期內拆除。
四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鍋爐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環節執行環境保護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不符合標準的,不得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
處罰措施
監測造假最高罰20萬
在實踐中,排汙單位為了逃避監管,私自改動監測設備的硬件、軟件或者工作方式,致使數據失實失真的情況,屢見不鮮。
為此,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提出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大氣汙染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的數據異常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和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對於侵占、損毀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和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此外,對於重點排汙單位自動檢測數據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的,也將最高被處20萬元罰款。
個人燒垃圾或將被罰500元
燒垃圾、燒秸稈在很多地方比較常見。針對這些“陋習”,二審稿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 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罰款。
此外,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時,也將被罰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