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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駕駛運載危險物品的車輛交通違法,有什麽特殊的記分規定?
答:公安交管部門對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上道路行駛製定了專門的管理辦法,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必須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並懸掛警示標誌。公安部123號令對駕駛危險物品運輸車製定了更加嚴格的記分規定:
一是駕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的,一次記12分。
二是連續駕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鍾的,一次記12分。
三是駕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以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均要一次記6分。
四是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誌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一次記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