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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GB1589發布以來,一直受到各界的熱烈關注,而隨後相關部門出台的超限超載運輸認定標準發布以後更是在業內引起了極大的轟動。超限政策發布以後,各地紛紛采取了相應的舉措,包括罰款、卸貨、勸返等等,但是明確的罰款規定一直沒有出台。
就在今天(2016年9月8日),卡車之家從交通部官網了解到,交通部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作了詳細的解讀,其中明確了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的標準,以及《規定》實施過程中的各項措施。具體政策如下:
一、明確了治超處罰自由裁量權
對於尺寸超限以及重量超限的違法行為,根據違法行為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明確了處罰自由裁量權。其中,尺寸超限的,按照超限程度分別處200元以下、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重量超限的,明確了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的標準。
二、統一了超限認定標準
在2004年集中治超中,為了遏止嚴重違法超限行為,製定了每軸平均軸載不超過10噸,車貨總重最高不超過55噸的超限認定標準。而《規定》結合近期修訂的《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16),對原超限認定標準進行了修改:按照GB1589確定的最大質量限值作為超限認定標準。
是在外廓尺寸超限認定上,繼續沿用了車輛高度4米的標準,車輛長度參照GB1589調整為18.1米,車輛寬度調整為2.55米。並在此基礎上,對超過寬度和長度標準,但符合《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規定,且車貨總質量未超過限定標準的冷藏車、汽車列車、安裝空氣懸架的車輛以及專用作業車,不認定為超限運輸車輛,使之與車輛生產標準保持一致。
三、優化了大件運輸許可流程
《規定》對《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確定的跨省大件運輸聯合審批機製進行了細化:一是對大件運輸許可實行等級管理,按照高4.2米、寬3米、長20米和高4.5米、寬3.75米、長28米及總質量100噸的標準將大件運輸許可分為三種情形,並在申請材料、程序要求、辦理時限上予以區別對待,進一步提高了許可效率。
二是規定了受理時間,申請跨省大件運輸的,由起運地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受理,並由其在2日內向沿線各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轉送申請資料。
三是規定了辦理時間,沿線各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應根據運輸物品的情形分別在2日、5日或者15日內作出許可決定,統一受理和集中辦理的時間分別不超過5日、10日或者20日。
四是涉及上、下遊省份路線或者行駛時間調整的,由起運地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組織協調處理。
五是沿線各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同意申請的,由起運地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發放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四、提供了多項便民服務措施
一是要求公路管理機構加強與轄區內重大裝備製造、運輸企業聯係,及時掌握其製造、運輸計劃,加強服務和監督管理。
二是要求公路收費站設置超寬車道。
三是規定了對同一大件運輸車輛多次通行固定路線,裝載方式、裝載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申請人可以根據運輸計劃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行駛期限不超過6個月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四是要求建立大件運輸許可管理平台,為公眾提供網上提交申請、實時查詢辦理進度、網上打印通行證等便民服務。
五、規範了加固、改造等行為
對於申請人自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要求公路管理機構要對加固、改造方案進行審查,加強現場檢查並組織驗收。對於申請人不能采取有效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由公路管理機構製定相應的加固、改造方案,並組織實施。同時要求采取的加固、改造措施應當滿足公路設施安全需要,並提出具體原則。
六、規範了大件運輸許可收費行為
《規定》對《公路法》明確的收費範圍作了細化:
一是需要采取加固、改造等防護措施的,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相關收費標準應當公開、透明。
二是需要采取護送措施的,由申請人自行采取;不能自行采取的,可委托公路管理機構實施,收費標準由省級交通運輸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製定。此外,對經批準的大件運輸車輛,途徑實行計重收費的收費公路時,對其按照基本費率標準收取車輛通行費。
七、建立了大件運輸許可信用管理製度
明確提出了承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超限運輸許可的,在1年內不準申請超限運輸許可。
八、明確了貨運源頭管理措施
一是強調了貨運源頭單位、貨運企業和駕駛人的義務:貨運源頭單位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稱重檢測設備,對出站(場)貨運車輛進行稱重檢測,簽發貨物裝載單,確保出站(場)貨運車輛合法裝載;貨運源頭單位、貨運企業應當加強對貨運車輛駕駛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運輸,不得指使、強令貨運車輛駕駛人違法超限運輸;貨運車輛駕駛人不得駕駛違法超限運輸車輛,途中應隨車攜帶貨運源頭單位簽發的貨物裝載單。
二是明確了貨運源頭的監管主體和職責: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巡查、技術監控等方式加強對貨運源頭單位的監督檢查,督促其落實車輛合法裝載的責任,製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
九、規範了路麵執法行為
一是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采取固定檢測、流動檢測、技術監控等方式,對貨運車輛進行超限檢測。采取固定檢測的,應在省政府批準的治超站進行。
二是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利用移動檢測設備,開展流動檢測。經流動檢測認定的違法超限運輸車輛,應當就近引導至公路超限檢測站進行處理;流動檢測點遠離公路超限檢測站的,應就近引導至地方交通運輸部門指定並公示的路政執法站所、停車場、卸載場等具有停放車輛及卸載條件的地點或者場所進行處理。
三是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保護公路的需要,在貨物運輸主通道、重要橋梁入口處等普通公路以及開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節點,設置車輛檢測等技術監控設備,依法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行為。
四是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使用經依法定期檢定合格的稱重檢測設備;未定期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其檢測數據不得作為卸載或者處罰的依據。
十、增加了計重收費站發現違法超限運輸的報告義務
計重收費站利用稱重檢測設備發現通行車輛涉嫌違法超限運輸的,有權拒絕其通行,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並提供相關稱重數據、照片、視頻監控等資料。
十一、提出了超限運輸檢測技術監控記錄資料以及計重數據等資料作為證據使用的規定
2012年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和2015年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都增加了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種類。《規定》據此要求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保護公路需要,設置超限運輸車輛動態檢測等技術監控設備;違法行為地或車籍所在地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這些技術監控設備記錄資料,對違法超限運輸車輛的所有人依法予以處罰。利用這種“非現場執法”形式獲取的證據來執法,大大提高了執法效率。此外,還確立了計重數據等資料的法律地位,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有權查閱和調取公路收費站車輛稱重數據、照片、視頻監控等資料,並可以將調取的稱重數據、照片、視頻監控等資料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使用。
十二、明確了違法信息登記抄報和處理反饋製度
一是要求公路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聯動執法工作機製,加強對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車輛駕駛人、貨運企業、貨運源頭單位的責任追究。二是公路管理機構在違法超限運輸案件處理完畢後7日內,應當將與案件相關的信息和資料抄告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三是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和駕駛人,以及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道路運輸企業,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處理,並將結果向公路管理機構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