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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海南省校車安全管理試行辦法》,切實保障廣大中小學生、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海南省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前正式出台《海南省校車服務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根據《方案》,各市縣城區義務教育階段和學前教育公辦學校一般不使用校車,凡不能通過城市公交客運或步行上下學的中小學生、幼兒,應全部納入基本運營模式保障。
鼓勵組建 校車專營公司
根據《方案》,海南省校車運營模式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公司管理、部門監管” 的基本原則建立,各市縣可在遵循工作要求的基礎上,從本地實際出發,選擇以下幾種運營模式:
1.政府購買服務模式
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應當承擔的校車服務,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並由政府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2.組建校車公司模式
經相關部門審核批準,組建校車專營公司,由公司統一購買校車,接送小學生幼兒的,應當購買符合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小學生和幼兒專用車,接送初中生的可以購買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噴塗國家統一校車圖案式樣、加裝車內監控設備的客運車輛,校車專營公司專門承擔中小學生和幼兒接送業務以及承擔學生社會實踐、夏令營和以學生為主的旅遊、拓展等活動用車業務。校車承擔學生上下學接送以外的其他業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鼓勵省內客運企業組建全省性的校車集團,統一為各地提供校車服務。各市縣可根據本地實際,采取新購和換購的校車按照購車價的一定比例予以補貼、按車輛撥付一定額度的校車運營補貼等方式予以支持,省財政根據各市縣運營情況適當予以獎補。
3.學校或幼兒園自主運營模式
由政府出資購買或學校幼兒園自行購買、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客運車輛,按規定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物價部門指導核定學生每學期交納乘車費用,學校或幼兒園自主經營,獨立核算。
取得校車標牌 7座以上客車 可當臨時校車
《方案》明確,海南省將健全校車安全管理長效機製和聯動機製,做到嚴格審批校車使用許可、嚴格審查校車駕駛人資格、嚴格校車通行安全管理。
海南省將加強對《海南省校車安全管理試行辦法》中規定的過渡期內不符合國家校車標準接送學生車輛的安全監管。用於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學生用車不能滿足國家專用校車標準的,允許取得校車標牌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接送學生上下學;納入客運模式管理的車輛應當逐步更新為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11座以上的載客汽車;納入專營模式管理的車輛應當逐步更新為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車輛,接送小學生和幼兒的校車應當逐步更新為符合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專用校車。
城區公辦小學初中及幼兒園 一般不使用校車
《方案》提出,各市縣要采取措施,完善公交服務體係,大力發展城鄉公共交通,合理規劃、優化統籌、科學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在學生上下學、特別是周末、放假高峰時段,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對學校附近的公交站點要強製設立港灣式站台,並設立相應的警示標誌。
嚴格校車使用範圍。各市縣城區義務教育階段和學前教育公辦學校一般不使用校車。依法設立的民辦學校、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和學前教育公辦學校可以根據接送學生上下學需要配備校車。各市縣教育、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要對現有校車使用情況進行摸底排查,對不符合校車使用範圍的學校,要責令其進行整改,同時合理安排好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需求。
嚴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針對目前存在的部分接送學生車輛尚未獲得校車使用許可的情況,每年各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開展排查,對於《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海南省校車安全管理試行辦法》實施前已經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者,車輛達到標準的,督促其依法依規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和申領校車標牌;達不到標準的,堅決予以取締,堅決杜絕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對所有非載客汽車接送學生的,一律予以取締。
農村非寄宿製初中學校 路程3.5公裏內鼓勵步行
《方案》強調,農村地區非寄宿製學校學生上下學步行路程小學在2.5公裏、初中在3.5公裏以內的,應鼓勵學生步行上下學。小學一至三年級學生、幼兒園幼兒步行上下學的應由家長或其他監護人陪護。家長或其他監護人不履行陪護職責的,應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製止。
凡不能通過城市公交客運或步行上下學的中小學生、幼兒,應全部納入基本運營模式保障。
交警部門免費 培訓校車駕駛人
據了解,為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學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海南省建立了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方案》要求,各市縣應拓寬經費渠道,鼓勵社會投入,多渠道籌措校車服務所需資金,適當安排財政資金用於購車補貼、運營成本補貼、保險費補貼、安全獎勵等方麵,建立政府和學生家長共同分擔校車服務成本機製。省財政統籌安排資金對市縣予以獎補。
同時,各市縣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製定並落實好稅費扶持政策;稅務部門應按照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研究落實校車有關稅費優惠政策;物價部門應在校車的各類費用和保險優惠政策等方麵貫徹“能免除的一律免除,不能免除的要最大幅度給予優惠”的精神,並負責校車運價擬定和監督實施工作;公安交警部門應隻收取校車牌照辦理工本費,免費為校車駕駛人培訓,並協調車輛檢測機構減免校車綜合性能檢測費;交通運輸部門應依法許可校車開展以學生為主的跨市縣區域的社會實踐活動、春遊秋遊、夏令營以及戶外拓展等業務;保險機構對校車按規定標準承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和承運人責任險的,應結合校車實際運營情況給予最大優惠,並建立理賠綠色通道,快速理賠。
各市縣政府要建立農村公路安全設施保障機製,要完善有校車途經線路的農村公路道路改造,有條件的路段按雙車道、設置硬路肩改造,無條件的路段按設置錯車道改造;完善校車停靠站設置。同時,各級地方交通運輸部門要從交通建設經費中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完善農村道路安全設施。此外,還要建立健全學生用車信息平台,確保及時全麵掌握校車、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和校車運營企業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