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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環境保護部發布《關於取消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汙染申報檢測機構核準的公告》( 公告2016年 第30號)。根據公告,環境保護部將不再對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汙染申報機構進行核準,並廢止《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汙染申報檢測機構管理辦法》(環發〔2006〕59號)和《關於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汙染檢測單位資質認可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環辦〔2000〕116號),撤銷已經發布的檢測機構目錄(核準發文目錄見附件)。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製定的規範,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並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無疑,這對於車企和汽車行業來說,是一個極大的好消息,是貫徹中央為企業減負的指示的體現。
具體公告正文如下:
關於取消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汙染申報檢測機構核準的公告
為貫徹2015年新修訂的《大氣汙染防治法》,防治機動車汙染排放,提高機動車環保管理工作效率,現就取消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汙染申報檢測機構核準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我部對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汙染申報檢測機構不再進行核準。
二、廢止《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汙染申報檢測機構管理辦法》(環發〔2006〕59號)和《關於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汙染檢測單位資質認可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環辦〔2000〕116號),撤銷已經發布的檢測機構目錄(核準發文目錄見附件)。
三、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製定的規範,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並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環境保護部
2016年4月11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環境保護部機動車排汙監控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6年4月1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