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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環衛處主任受賄中聯重科人民幣180萬元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作者:湖北谈球吧-体育赛事環衛科技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10316 發布時間:2015-11-14 14: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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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環衛處主任受賄中聯重科人民幣180萬元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常德市環衛處主任受賄中聯重科人民幣180萬元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2015)石刑初字第65號高某某受賄、貪汙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提交時間:2015-09-14                  
                                                  
                                                                         湖南省石門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5)石刑初字第65號
公訴機關石門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人,漢族,大學本科文化,中共黨員,原任常德市環境衛生管理處主任;因涉嫌犯受賄罪、貪汙罪,經常德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於2014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於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於石門縣看守所。
經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石門縣人民檢察院以石檢刑刑訴(2015)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受賄罪、貪汙罪,於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後,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偉署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張濤、丁皓月參加的合議庭,於2015年7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呂清瑩擔任本案記錄,石門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侯薦鈞、代理檢察員冷誌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石門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一、受賄罪
2010年10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高某某利用擔任常德市環境衛生管理處(以下簡稱“常德市環衛處”)主任的職務便利,在環衛設備采購、設施維修、工程項目建設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聯重科”)、曾某某、羅某某等人的賄賂共計人民幣307.5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收受中聯重科賄賂人民幣200萬元
2011年以來,常德市環衛處作為業主單位多次采購中聯重科環衛設備,高某某組織、領導本單位采購工作,中聯重科業務人員向其推介谈球吧-体育赛事,並表示采購設備後給予其好處。
1、2011年6月18日,常德市環衛處與中聯重科簽訂318.8萬元洗掃車等設備的谈球吧-体育赛事買賣合同。當年年底的一天,高某某通過其兒子高某某(另案處理)收受中聯重科人民幣10萬元。
2、2012年6月5日,常德市環衛處與中聯重科簽訂302.6萬元灑水車等設備的谈球吧-体育赛事買賣合同。2012年國慶節假期後一天,高某某通過其兒子高某某收受中聯重科人民幣10萬元。
3、2013年12月6日,常德市環衛處與中聯重科簽訂1605.6萬元洗掃車等設備的采購合同。2015年1月17日,高某某通過曾某某(另案處理)收受中聯重科人民幣180萬元。
(二)收受曾某某賄賂人民幣50萬元
2010年8月,曾某某與常德市環衛處簽定拆遷協議,約定曾某某墊付資金參與環衛西所院落改造,常德市環衛處支持曾某某參與該地塊掛牌競買。被告人高某某擔任常德市環衛處主任後,曾某某多次請求高某某繼續履行前期協議,加快項目進度,高某某應允。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曾某某按高某某的安排將人民幣50萬元現金放入高某某家的雜物間,高某某予以收取。
(三)收受羅某某賄賂人民幣40萬元
被告人高某某擔任常德市環衛處主任後,常德市大眾汽車修理廠廠長羅某某為了延續和擴大其單位在該廠的維修業務,向高某某提出關照業務的請求,並向高某某表示按維修業務量5%的比例給高某某好處,高某某同意,並幫助羅某某取得中聯重科特許維修點的資格。從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期間,高某某分九次在常德市沅水一橋橋北綠化帶旁收受羅某某共計人民幣40萬元。即:
1、2011年中秋節之前的一天晚上,收受羅某某人民幣2萬元;
2、2012年春節之前的一天晚上,收受羅某某人民幣4萬元;
3、2012年端午節之前的一天晚上,收受羅某某人民幣3萬元;
4、2012年中秋節之前的一天下班後,收受羅某某人民幣4萬元;
5、2013年春節之前的一天晚上,收受羅某某人民幣5萬元;
6、2013年端午節之前的一天晚上,收受羅某某人民幣5萬元;
7、2013年中秋節之前的一天晚上,收受羅某某人民幣2萬元;
8、2014年春節之前的一天晚上,收受羅某某人民幣8萬元;
9、2014年端午節之前的一天晚上,收受羅某某人民幣7萬元。
(四)收受周某某賄賂人民幣9.5萬元
從2007年開始,周某某先後以鼎城區恒進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等名義給常德市環衛處供應掃把、垃圾桶等環衛設備。被告人高某某擔任常德市環衛處主任後,周某某為了繼續保持、發展與常德市環衛處的供應業務,於2011年至2013年期間,分七次以拜年拜節的名義送給高某某共計人民幣9.5萬元。
1、2011年中秋節後的一天,周某某在高某某的辦公室送給其人民幣0.5萬元;
2、2012年春節前的一天晚上,周某某在高某某家中送給其人民幣2萬元;
3、2012年端午節前的一天,周某某在高某某的辦公室送給其人民幣1萬元;
4、2012年中秋節前的一天晚上,周某某在戰備橋附近街道旁送給其人民幣1萬元;
5、2013年春節前的一天晚上,周某某在高某某家中送給其人民幣2萬元;
6、2013年端午節前的一天,周某某在高某某辦公室送給其人民幣1萬元;
7、2013年8月的一天,周某某在高某某的辦公室送給其人民幣2萬元。
(五)收受周某甲賄賂人民幣4萬元
2010年至2014年,周某甲以常德市東強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承接常德市環衛處管理的垃圾站維修業務。2011年年底的一天,周某甲為了早日結算工程款,在被告人高某某辦公室,送給其人民幣2萬元。2012年年底的一天,周某甲為了順利結算工程款,在高某某的辦公室,送給其人民幣2萬元。
(六)收受廖某賄賂人民幣4萬元
2010年以來,廖某經營的常德市雅潔清潔服務公司給常德市環衛處供應公共廁所洗滌用品,並承接公共廁所的小型維修業務。為了爭取更多的業務,2012年春節前的一天,廖某到被告人高某某家裏,送給其人民幣2萬元。2013年春節前一天,為了爭取更多的業務,廖某來到高某某家,送給其人民幣2萬元。
為證明上述犯罪事實,公訴機關向本庭提交了下列證據:1、書證:谈球吧-体育赛事買賣合同、記賬憑證、發票、溢價資金發放表、銀行資料、環衛處報告文件、土地掛牌資料等;2、證人方某某、李某、羅某某、廖某、周某甲、周某某、曾某某、高某某等人證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
二、貪汙罪
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期間,被告人高某某利用擔任常德市環衛處主任的職務便利,夥同妻子劉某某(另案處理),以虛開就餐票據到常德市環衛處報銷的方式,分三次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61585元。
被告人高某某主動交待辦案機關未掌握的貪汙犯罪事實。
為證明上述犯罪事實,公訴機關向本庭提交了下列證據:1、書證:訂餐登記表、點菜單、記賬憑證、財政支付申請表、財政資金直接入賬通知書、發票等;2、證人王某某、趙某某、賀某某、劉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
該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且夥同他人侵吞公共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係主犯,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定。被告人高某某犯數罪,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
被告人高某某及辯護人均辯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某某通過曾某某收受中聯重科人民幣180萬元,該起事實被告人高某某雖給曾某某提供過信息,但並未指使曾某某向中聯重科索取回扣,至於曾某某怎麽與中聯重科聯係上並提取回扣,提取多少,高都不知情,隻是後來曾某某為感謝高某某,送給高20萬元,還承諾給高50萬元。被告人高某某不應對其中的160萬元負責;被告人高某某在市紀委雙規期間即主動交代了受賄、貪汙的犯罪事實,應當全案認定自首。
被告人高某某及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經審理查明:一、受賄罪
2010年10至2014年9月,被告人高某某擔任常德市環境衛生管理處(下稱“市環衛處”)主任,履職期間,其利用職務便利,在環衛設備(工具、用品)采購及設施維修、工程項目建設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或提供便利,非法收受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私營業主曾某某、羅某某、周某某、周某甲、廖某的財物共人民幣307.5萬元。分述如下:
(一)收受中聯重科回扣200萬元
1、通過兒子高某某兩次收受中聯重科回扣20萬元。
自2006年起,常德市環衛處作為業主單位,通過政府采購的方式,持續采購中聯重科多批環衛設備。2010年10月,被告人高某某擔任常德市環衛處主任。高任職不久,中聯重科環境產業公司營銷公司湖南分公司經理白某某,到高某某辦公室進行業務接洽,並向高許諾按業務量給予回扣。2011年6月18日,常德市環衛處與長沙中聯重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於同年10月31日更名為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聯重科”)簽訂谈球吧-体育赛事買賣合同,采購清洗車等環衛設備7台,合同標的318.8萬元。同年12月7日,市環衛處向中聯重科支付了上述采購設備的貨款。當年年底,被告人高某某授意在中聯重科工作的兒子高某某,向中聯重科環境產業公司常務副總經理方某某提出結算回扣。方某某指示下屬李某按公司的銷售政策進行支付。李某根據該筆業務的品種及單價情況,按回扣比例3個點左右折算後,以溢價獎的名義從公司財務領出現金人民幣10萬元交給了方某某。2012年春節前一天,方某某通知高某某到其辦公室,讓高某某打了一張領到公司項目獎金10萬元的領條後,將該10萬元交給了高某某,要高某某轉交給其父親高某某。事後,高某某將該筆現金交給母親劉某某和妻子鍾某各5萬元。
2012年6月5日,常德市環衛處與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谈球吧-体育赛事買賣合同,采購清洗車等環衛設備5台,合同標的302.6萬元,同年6月27日,市環衛處向中聯重科支付了上述采購設備的貨款。同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再次授意高某某找方某某結算回扣。2012年國慶節假期後一天,方某某通知高某某到其辦公室,當著下屬李某的麵將事前準備好的現金人民幣10萬元交給了高某某,並讓高某某以項目獎的名義出具了收條。事後,被告人高某某拿了其中2萬元,餘款讓高某某交給了兒媳鍾某保管。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⑴書證
①從中聯重科調取的書證《谈球吧-体育赛事買賣合同》3份等,證明:2011年6月18日市環衛處與中聯重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環衛設備合同,金額318.8萬元;2012年6月8日,與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采購合同302.6萬采購合同;2012年8月13日簽訂采購合同,金額21.6萬元。上述合同均由高某某代表環衛處簽署。
②從中聯重科調取《記賬憑證》、《發票》等,證明中聯重科與常德市環衛處結算貨款的情況。
③從中聯重科股份公司調取財務憑證:記賬憑證、獎金發放表、發票,證明2011年12月26日,環衛機械分公司支付銷售溢價獎共181萬元,其中包括支付給高某某的回扣10萬元,該筆溢價獎以發放績效工資銷售提成的方式造表發放;2012年8月27日,環衛機械分公司支付銷售溢價獎30萬元,其中包括李某經手支付給高某某的回扣10萬元,該溢價獎以先行預提運輸費的方式支付。
④從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的《高某某2012年-2014年收入情況表》,證明高某某2012年在公司工資金獎金收入為65348元,2013年收入為18475.71元,2014年收入為9588元。
⑤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明中聯重科法人身份,係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資、上市),經營範圍包括環衛機械。
⑵鑒定意見
常德市人民檢察院常檢技鑒(2014)40號檢驗鑒定文書,證明2011年6月至2014年7月,中聯公司與市環衛處共簽訂了七份合同銷售環衛設備,合同總金額29158000元,市環衛處共計付款27630000元。中聯公司支付上述合同的溢價獎金共計2654400元,其中2011湖南120號合同172000元,2012年湖南82號合同提取198000元。以上溢價獎金由業務員李某領取。
2011年湖南120號合同為2011年6月18日,環衛處與中聯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合同總價為318.8萬元。
2012年湖南82號合同為2012年6月5日,環衛處與中聯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合同總價為302.6萬元。
⑶證人證言
①證人白某某的證言,證明:白於2008年至2012年7月任中聯重科環境產業公司營銷公司湖南分公司經理。在2011年3、4月份,白去常德市環衛處高某某的辦公室搞業務拜訪。當時高某某向白某某提出要五六個點的回扣。白某某回答說回去跟公司的領導匯報。後來白某某將高某某的要求都告訴了公司華中大區的總經理李某和老總方某某。2011年公司和常德市環衛處有一筆300萬元左右的業務往來,李某和公司的老總方某某都跟白講過,他們給了高某某10萬元的回扣,但是這10萬元錢是給高某某的兒子高某某的。
②證人方某某的證言,證明:2011年至2014年,常德市環衛處每年都在中聯重科環衛公司采購了設備,常德市這塊的業務,公司提取溢價獎以後,分別於2011年、2012年通過高某某的兒子高某某給了高某某共20萬元錢,每次10萬元,當時是以項目獎金的名義交給了高某某,實際上這20萬元是高某某找公司要的采購設備的回扣。
③證人李某的證言,證明:他們公司主要負責環衛機械的銷售,公司在常德的業務單位主要是常德市環衛處。李是從2011年開始任華中大區的經理,在湖南公司的經理白某某的介紹下認識了常德市環衛處的主任高某某。2011年至2014年常德市環衛處與公司每年都有業務往來,2011年、2012年每年都有300多萬元。
2011年下半年,常德市環衛處將采購的300萬元貨款支付後,白某某匯報說高某某要采購設備的回扣。李向方某某匯報,方答複按照公司的銷售政策進行支付。按照當時的銷售政策,回扣的比例應該在3個點左右,公司決定給高某某10萬元的回扣,於是李就以溢價獎的名義從公司的財務上領出10萬元的現金,並給高某某打電話說回扣的事情辦好了,高某某當時說回扣的事以後直接找他兒子高某某就行了。2011年底、2012年春節前,李到方某某的辦公室將10萬元給了方,兩人商量決定以發項目獎金的名義將這10萬元交給高某某。後來,聽方講將這10萬元給了高某某,並打了一張領項目獎金的領條。
2012年9、10月份,方某某給李打電話,要他將當年應當給高某某的回扣準備好。按照當年的銷售政策,李從財務上領了10萬元現金送到方某某辦公室請方轉交給高某某。過了一段時間後,方某某打電話通知李到辦公室,當麵將10萬元給了高某某,說是當年那筆業務的回扣,是以項目獎金的名義給他的,讓高某某打了一張領條,寫明領到項目獎金10萬元。
④證人沈某的證言,證明:2011年、2012年銷售給常德環衛處的設備共支出的溢價獎總額為37.02萬元。溢價獎金計算出來以後,先由業務員將自己準備的發票交上來,再由其交到環衛機械公司的財務上報銷,財務審核後會通過網上流程向中聯重科公司總部的財務申請撥付該筆資金,然後再由其和環衛機械公司的出納羅日華一起到中聯重部總部的財務上將這筆錢領出來。有時候業務員是和他們一起去領錢,其將錢領出來後再將現金交給業務員。
⑤證人楊某的證言,證明:工作職責是預算管理。其參與了2011年至2013年環衛處的設備采購工作。2011年、2012年設備采購都需要高某某審批簽字才能付款。整個采購程序中需要高某某審批的有采購申請表、采購合同、谈球吧-体育赛事驗收單、委托付款申請書。
⑥證人賀某某證言,證明:市環衛處采購程序都是年初拿出預算,報市財政局審批,然後組織采購,再經過收貨、驗收之後,憑票由市財政局支付局直接向對方付款。但這幾年市環衛處采購環衛設備都是根據需要和市領導安排,由環衛處向市政府打報告,領導審批後交市財政局,財政局根據領導意見落實經費來源,再由市環衛處向市采購辦申報,之後由環衛處到中聯重科購買。這幾年都是由中聯重科供的貨,沒有走招投標程序,是采用單一來源方式到省政府指定的環衛設備供應商“中聯重科”購買的。
⑦證人李某甲的證言,證明:2012年參與了環衛設備采購工作。常德市環衛處購置環衛設備一般是采用的單一來源從中聯重科公司采購的。操作程序一般都是先由市裏做經費安排,然後由常德市環衛處列出采購計劃,經分管副市長及常務副市長簽批後,再由環衛處按照正常程序自行采購。但市采購辦與市紀委要全程參與,實施跟蹤監督,但市采購辦並不是采購主體。環衛處先成立采購領導小組辦公室,由高某某任組長,其他班子成員為成員。采購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賀某某兼任,副主任由李某甲和彭某某兼任,工作人員有分管財務計劃的楊某、財務審計科長王某甲和副科長夏某某,還有督導科長張某某。具體的操作都是由辦公室承辦的。
⑧證人陳某某的證言,證明:其具體職責是負責批量車輛購置、車輛維修及加油。政府采購首先由單位申報,相關科室批準再送采購辦。限額在50萬元以上通常是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如果需要變更采購方式,必須經分管財政副市長或常務副市長以及市長決定才能實行。在采購過程中,采購單位負責申報計劃、提出要求,是談判主體,采購辦按照采購單位的需求進行采購,供應商負責按照采購單位的要求提供貨物和服務,采購辦在其中負責監管。
⑨證人劉某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初快過年的時候,高某某年底放假回家,給了其5萬元錢,並告訴她這是發的績效獎,一共是10萬元,跟鍾某也給5萬元。因為兒子在中聯上班才接近一年,發這麽多錢劉就有點擔心,就問兒子要不要緊,高某某回答:反正這筆錢不是他的,他也不願意拿的,是爸爸要他的拿的,是以領績效獎的名義拿出來的。劉心裏還是蠻害怕的,但是又不敢問高某某。後來,這5萬元錢混在家裏的錢一起用了。
⑩證人鍾某的證言,證明:2011年底至2012年初的一天下午,高某某從長沙回家,帶回10萬元,給了鍾5萬元,給了高某某母親5萬元。高某某說是方總給的績效獎,還打了條子的。方總是因為與高某某有業務關係才給的獎金。這些錢鍾一部分存在銀行,一部分用於家庭開支了。
⑷同案人高某某的供述,證明:2011年3月至2013年在中聯重科環衛機械銷售公司工作。工作期間每月固定工資2000-3000元,2011年底得銷售提成4000-5000元,2011年收入4萬多元;2012年獎金4萬多元,年總收入7萬多元;2013年隻上了兩個月班,工資收入5000元左右。收入是公司打到建設銀行工資卡上的。
2011年11月,其父高某某安排高某某找中聯重科環衛銷售公司總經理方某某,要求提高待遇,同時問問方某某,還有沒有帳沒有結。他明白是指要回扣款,就找了方總,方答複要安排李某核算一下。2012年春節前一天,方某某通知他到辦公室,給了他10萬元,錢是用紙袋子裝的。給錢時,方某某讓他打了一張收條。他收到10萬元後,隨即用電話向父親高某某報告。這10萬元,他給了其母親劉某某5萬元,給了其妻子鍾某5萬元。這10萬元與他在公司的正常工資獎金無關,是公司給其父親的回扣款。
2012年春節後,父親又安排他去找方某某,問清楚灑水車、道路清掃車、掃路車的回扣點數,並要他告訴方某某,如果不說清楚點數,他就轉向。2012年4月,方某某等到常德參加環衛協會年會,父親與方某某單獨見麵商談。會議後不久,父親又指示他去問清楚三種設備的點數,方某某再次進行了答複,這三種車都是6個點。2012年7月,父親又安排他去找方某某,問清楚垃圾中轉站設備的回扣點數,並問清楚是否還有什麽賬結沒有。方某某答複采購完再說,父親又要他告訴方某某,不說清楚就轉向。方某某答複給6到8個點,共40-50萬元。關於結賬的事,方某某給李某打了一個電話,然後答複他需要核算一下。
2012年10月國慶節後一天,方某某通知他到其辦公室,當時方某某與李某都在。方某某拿出一個紙袋子裝的10萬元給了他,並讓他打了一個收條,與上次10萬元的收條打在一起。他收到10萬元後,父親高某某要他把這10萬元給鍾某。這10萬元與他工作無關,是公司給父親高某某的回扣款。
⑸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供認:2011年春節前,中聯重科環衛公司在湖南片區的負責人白某某,到環衛處他的辦公室聯係工作,白某某告訴他說,購了設備以後一般對環衛處的負責人給3-5個點的表示。他理解的意思就是3-5個點的回扣。他就給白某某講,能不能安排兒子高某某在中聯重科上班。2011年3、4月份,高某某被安排在中聯重科工作。
2012年的上半年,高某某在中聯重科上班不安心工作,他就要高某某去找中聯重科環衛公司的老總方某某,要求換個好點的崗位,提高待遇,還告訴高某某說:“他們以前還講的給我3-5個點,他去找方總也不要講那麽直白,提醒他們說過這些話,你就說你的待遇差、工資低,搞不下去,要他們關心一下你,或者換個好的工種,或者提高點待遇,或者經費上搞充足點。”後來高某某給他打電話,告訴他方總給了10萬元錢的獎金,方總還要他打了一個領獎金的領條。2012年下半年,高某某又不想搞了,他又要高某某去找方某某,並告訴高某某,他們(中聯重科)當時承諾給3-5個點的回扣,環衛處買了一些車輛了,他們應該要給點表示。高某某明白他的意思,因為第一次要高某某去找方某某時就給他說過3-5個點回扣的事。高某某去找方某某了,後來高某某告訴了他,方某某給了他10萬元錢的獎金。
2、通過曾某某收受中聯重科人民幣180萬元。
2013年,常德市大力實施“三改四化”工程,市政府決定采購大批量環衛設備。在被告人高某某的力爭下,市政府決定將采購項目業主確定為市環衛處。2013年11月,經市環衛處申報,市采購辦批準該項目的采購方式確定為單一來源采購,采購對象為中聯重科公司谈球吧-体育赛事。之後,被告人高某某安排環衛處副主任賀某某等人作為業主單位代表,與市政府采購辦等單位工作人員一起,參與該項采購任務的考察、談判。
與此同時,被告人高某某與曾某某商議,由曾某某出麵與中聯重科進行該筆采購項目的回扣談判,高某某授意曾某某按10—20個點的標準提出回扣要求。之後,被告人高某某打電話告知方某某,該筆業務由李某和曾某某進行商談。方某某即安排李某與曾某某聯係。幾天後,李某與任某某一起到了常德,在常德市火車站對麵一茶樓與曾某某見麵。曾某某向李某、任某某表示,他是高某某委派來商談回扣事的,如果談不攏,就不想做這筆生意。商談中曾向李、任提出該筆業務要按采購金額的20%提取回扣。李某、任某某答複要看到采購清單,請示領導之後才能確定回扣比例。
回扣商談之後,曾某某即向高某某進行了匯報。李某回到長沙向方某某進行了匯報。此後,高某某將采購清單給了曾某某,由曾某某將采購清單交給中聯重科業務員。在對采購清單進行分析之後,方某某、李某商議,決定按11-12個點的標準給予高某某回扣,並讓任某某繼續與曾某某進行談判。此後,曾某某與任某某再次在常德市火車站附近一茶樓進行商談,最後兩人確定,該筆業務提取回扣180萬元。曾某某與任某某各自向高某某、李某進行了匯報,得到了高、李的確認。同時,曾某某向任某某提出,他是給領導打工的,還要給他個人5萬元勞務費,任某某請示李某後,同意了他的要求。
2013年12月6日,市環衛處與中聯重科簽訂了采購合同,采購清洗車等設備43台,合同總標的1605.6萬元。被告人高某某作為業主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了合同。2013年12月31日,市環衛處通過常德市財政局支付了全部貨款。之後,曾某某即向李某提出支付回扣的要求。2014年1月17日,李某、任某某以提取溢價獎的形式,從中聯重科財務部門提取了現金185萬元,與曾某某約好在長沙茉莉花酒店見麵。在該賓館一房間,李某、任某某將該185萬元人民幣現金交給了曾某某。曾某某當即電話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收到中聯重科回扣180萬元,並請示該筆錢如何處理。高回複先由曾保管該筆資金,需要的時候再找曾拿。曾某某於是把其中160萬元存入華融湘江銀行常德支行,20萬元還了個人借款。幾天之後,被告人高某某讓曾某某先給他20萬元,餘款由曾某某保管,準備以後購買門麵之用。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⑴書證
①從中聯重科調取書證《谈球吧-体育赛事買賣合同》、《采購合同》、《記賬憑證》、《發票》,證明:中聯重科公司向常德市環衛處銷售設備的情況。
②從市環衛處調取的《市財政局關於購置環衛生產作業車輛的請示》、環衛處《關於環衛設備采購會議紀要》、《常德市環衛作業車輛及設備采購計劃表》、《非公開方式審批表》等,證明:2013年11-12月,市政府三改四化需要決定采購1605.6萬元環衛設備一批,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③龔某某工作筆記,證明:2013年設備采購市政府會議研究情況,確定業主單位為市環衛處。
④從市環衛處調取的《采購合同》、《環衛處記賬憑證》、《銷售發票》、《谈球吧-体育赛事簽收單》、《收料單》、《資金審批表》、《預算內資金撥款書》、《付款電匯憑證》等,證明:2013年12月,市環衛處從中聯重科采購1605萬元設備。上述書證中,申請表、合同、發票入賬、資金支付均經過高某某審核簽字。
⑤從中聯重科股份公司調取財務憑證,包括記賬憑證、發票,證明:2014年1月16日,中聯重科支付銷售溢價獎共212.9萬元。其中包括送給高某某的180萬元。該筆溢價獎以預提銷售費用的方式借出後,以支付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計入會計科目,並用報銷柴油發票的方式平賬。
⑥從中聯重科調取《溢價獎金計算表》、《溢價獎金發放表》、《溢價獎辦理說明》,證明:2014年1月銷售常德環衛處設備提取溢價獎金212.9萬元,該獎金由李某領取。
⑦長沙茉莉花酒店前台賬單,證明:2014年1月17日,賓客姓名為“中聯/曾某某”開房8027一間,1月18日上午10點7分結賬。與曾、李證實在該酒店房間支付回扣款的證言印證。
⑧肖某某代曾某某取款20萬元的銀行資料,證明:2014年1月24日,肖某某代曾某某取款20萬元。證明贓款處理,與曾供述吻合。
⑨曾某某華融湘江銀行資料,存單及銀行流水,證明:2014年1月18日存入160萬元,1月23日轉出200萬元。
⑵證人證言
①證人方某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7月左右,李某給他匯報說常德當年有一筆大單,有1000多萬元,他就叫李某密切跟進。後來有一天,他和李某正在辦公室商量事情,高某某到他的辦公室來說,常德市環衛處有一筆大單,有1000多萬元的業務,他父親要其問一下能給多少回扣。他和李某沒有明確答複,稱要看采購的設備種類和數量才好定。
2013年11月份左右,他接到高某某的電話,高稱常德市環衛處當年要采購1000多萬元的設備,這筆業務要李某直接找曾總,李某和曾總很熟。他同意了。之後,他給李某打電話,告知高某某給他打了電話,這筆大單高某某要求公司直接找曾總。李某說認識曾總,叫曾某某。他就要李某和曾某某聯係、運作。後來李某、任某某給他匯報說,他們已到常德和曾總談了一次,曾總提出要20個點的回扣,他們沒有同意,覺得20個點太高了,具體給多少也要等看到采購清單以後再定。後來李某拿到了采購清單,給他匯報稱這些設備最多隻能給12個點回扣。他同意了,並要他們繼續和曾總去談,回扣隻能在11個點左右,不能超過12個點。後來李某告訴他,和曾總談定的回扣是185萬元打包。2013年12月初簽訂了采購合同,在12月的最後一天,常德市環衛處把貨款付給了公司。李某、任某某告訴他,曾總在催要這筆設備的回扣。公司便按相關規定走程序把溢價獎拿出來後,跟常德方麵支付了回扣。
②證人李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6、7月份,得知常德市有采購一批環衛設備的大單。2013年9月份左右,有一次高某某到方某某的辦公室對李某和方某某說,常德市環衛處今年有個大單,有1000多萬的業務,他父親高某某要他來問下,看這筆業務的回扣怎麽核算?當時方、李對高某某說,這個現在不好說,要看具體的采購數量、型號出來後再溝通。
2013年10、11月份,李某在家裏接到方某某的電話,方某某告訴李,高某某打了電話,說以後常德市環衛處的采購業務都找一個姓曾的人,不要找高某某。方還問李認不認識這個姓曾的人?他當時問方某某,是不是叫曾某某?方某某說,可能是的。他稱認識,方某某就要他和曾某某聯係。在接到方某某的電話以後,他馬上打電話給曾某某,問曾知不知道常德環衛處要采購一筆大單的事情,這筆業務是不是直接和他聯係?曾某某回答說是的,具體事宜要他去常德麵談。過了兩三天,他和任某某就去了常德。
李、任、曾在常德市火車站對麵的“夢哩茶香”茶樓見麵,曾某某對李、任說,這筆大單業主是環衛處,高主任派他來談業務回扣的事,如果談不攏,就不要想做這筆生意。曾提出要20個點的回扣(采購金額的20%)。當時李、任回答說,20個點的回扣肯定不可能,要等采購清單出來,看了采購清單上的具體型號、數量,再跟領導匯報以後才能確定具體的回扣點數。回長沙後,李和任某某跟方某某做了匯報,當時方某某指示,這個事等常德市環衛處的采購清單出來以後再說。後來,劉某甲把常德市環衛處采購清單交給了任某某,任某某跟李和方某某匯報了采購的總金額以及具體的品種和數量。然後,李和方某某商量,確定這筆業務回扣隻能在11個點上下浮動,不能夠超過12個點。然後,李、方要任某某按時這個原則去和曾某某商談。後來,任某某和曾某某在常德又談了一次,在談的過程中,任某某給李打了電話,說這筆業務的回扣確定為180萬元,另外還給曾某某5萬元錢的辛苦費。李同意了並在事後告訴了方某某。
2013年12月31日,常德市環衛處把1600萬元貨款支付給公司以後,曾某某就經常打電話要先前談定的回扣。在2014年元月份的時候,李從公司財務領取了200多萬元現金,其中還包括其他的溢價獎金。李和任某某一起領的,找財務借了一個藍色的旅行箱,將185萬元現金裝在裏麵。然後給曾某某打電話,稱事情已經辦好了,約曾到長沙市嶽麓區的茉莉花大酒店見麵。當天晚上八點左右,曾某某到了茉莉花酒店。然後,李和任某某帶著裝有185萬元現金的旅行箱來到曾某某住的房間,在房間裏麵,李和任某某將185萬元現金從旅行箱裏拿出來放在了靠窗戶邊的一個桌子上,告訴曾某某,這是185萬元。當時曾某某走到桌子麵前看了一下。然後在房間裏閑聊了幾句,之後,李和任某某帶著空旅行箱離開了曾某某的房間。
這筆業務回扣,曾某某就是高某某的代言人。高某某直接跟方某某打電話,明確告訴他關於這筆業務直接找曾某某談,不要找高某某。曾某某也跟他們講過,他是高某某派過來談業務回扣的。給高某某的回扣是180萬元,另外5萬元是曾某某找他們要的辛苦費。這180萬元沒有直接給同用忠,是給他的代言人曾某某的,按照正規的采購程序,中聯公司隻會和采購業主單位環衛處談,不會和曾某某談,他又不是環衛處的人,又不能代表環衛處。高某某要他們找曾某某,隻能說曾某某代表高某某個人。
③證人任某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6、7月份,得知常德市政府要采購一大單環衛設備。當年10、11月,李某告訴任說,方某某給他講,常德的這筆業務要他們和一個叫曾某某的人談。任某某和李某就來到了常德,在火車站附近的“夢哩茶香”茶樓和曾某某見麵,當時曾某某說,他是常德市環衛處主任高某某派來談業務回扣的。曾當時提出要20個點的回扣,任、李表示要看了采購清單,請示領導以後才可以確定回扣比例。回長沙後向方某某進行了匯報。過了一段時間,可能是曾某某把清單給了劉某甲,整個業務量大概1600萬元左右。李某於是通知任去找曾某某把業務回扣的事落實下來,業務回扣控製在11個點左右,不能超過12個點。
此後,任某某一個人到常德,在“夢哩茶香”茶樓和曾某某見了麵,約定給回扣180萬元。曾某某同意了,並對任說,他也是跟領導打工的,還要跟他搞5萬元的勞務費。任把這個情況跟李某做了匯報,李某也同意了。曾某某是高某某派來的,代表高某某,高某某又是業主單位的法人代表,如果不和他把業務回扣談好,擔心高某某不讓他們做成這筆大單的生意。曾某某也曾放出話來,如果不把回扣談好,就讓他們做不成這筆生意。
在2013年12月底,常德市環衛處支付了全部貨款。然後,曾某某就頻繁地跟李某打電話要事先談好的回扣,並說春節前一定要到位。大概2014年元月中旬的時候,任某某與李某從公司財務取出185萬元,在長沙茉莉花酒店房間給了曾某某。
④證人劉某甲的證言,證明:2013年6、7月份的時候得知常德環衛部門有采購設備大單,向任某某進行了報告。2013年10、11月常德市環衛處將采購環衛設備的清單確定以後,劉拿到了一份采購清單,回長沙把這個采購清單拿給任某某看過。過了沒多久,李某帶著任某某和劉某甲一起到了常德,與常德市環衛處的人進行商談。在2013年12月初的時候,公司和常德市環衛處簽訂了大約1600萬元左右的設備購銷合同。在2013年12月底,常德市環衛處向他們公司支付了全部貨款。按照省財政廳的協議供貨規定,中聯作為省內的企業,隻要他們公司和業主方達成一致就可以簽訂購買合同,不需要經過招投標程序。
⑤證人沈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常德市環衛處在中聯重科采購了一筆合同標的為1605.6萬元的環衛設備,按合同額的12%提取溢價獎,金額為192.6萬元。
⑥證人龔某某、張甲的證言,證明:2013年4月份,市裏決定大量采購環衛設備,當年7月底8月初的一天,盧市長就環衛設備采購的問題組織城管局的張甲局長、龔某某等人開了一個會,確定設備采購由市城管局當業主。高某某後來知道城管局當業主後,就多次找到盧市長,要求把業主變更為市環衛處。2013年8月9日,盧市長組織張局長、龔某某、市環衛處的班子成員和部分所隊長,在市政府的407會議室召開了一個會議,安排迎接全國衛生城市迎檢工作。散會後,盧市長把張局長、龔某某、高某某、財政局的歐陽誌留下來要安排環衛設備采購的事。高某某就調動環衛處的人和采購設備的事和盧市長爭了起來,高某某說他是環衛處的主任,調動環衛處的人和采購設備的事為什麽不讓他知道,他們吵了約半個小時。吵完後,盧市長在那次會上決定:1、采購工作先由環衛處當業主。2、成立采購車輛小組,由市財政局的經建科、政府采購辦、城管局、環衛處派人參加,由采購辦主任袁誌牽頭去中聯重科考察洽談。
⑦證人楊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采購1600餘萬元設備,市環衛處先提出一個采購方案給市財政局,後來盧市長確定環衛處當業主。高某某召開環衛處班子會議成立了由賀某某牽頭的采購小組。當年11月25日,小組成員在環衛處會議室與中聯重科人員談判,取得一致。此後,楊某經辦了付款手續。凡需要公章的地方都需要高某某審批簽字,采購申請表、采購合同、谈球吧-体育赛事驗收單、委托付款申請書,都要經高某某簽字。環衛處設備不足,高某某就要向有關部門反映,向市長匯報。
⑧證人賀某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10月,高某某爭取到環衛處為業主單位。高某某在環衛處明確了招標領導小組,由分管財務的賀某某副主任牽頭,負責采購項目的分管領導參加,包括李某甲(紀委書記)、彭某某(副調研員)、楊某(辦公室負責計劃)、夏某某(財務科負責采購)等。當年11月下旬的一個星期六,按照高某某的要求,由賀帶隊組織相關人員一起到中聯重科公司及懷化市環衛處考察。當時參加的人員有賀、陳某某(市采購辦副主任)、丁某某(市城管局幹部)、李乙(市財政局經建科幹部)、李某甲、彭某某、楊某、夏某某等人,考察回來後,與中聯重科在環衛處辦公室談判,達成了協議。采購項目申請表包括品種、數量、價格都必須經過高某某主任同意,考察、開會也是高安排的,盡管高某某主任本人沒有直接參加考察與談判,但有關的采購活動都是由他安排的。另外采購合同、驗收單、支出票據都必須經過他的簽字才能生效。
2013年年底,環衛處在中聯重科采購完1600萬元設備後,對有一些設備(灑水車的噴頭)提出了改裝意見,按合同規定,要等他們改裝好,驗收合格後才能給中聯重科付款。中聯始終沒有搞好。但是後來高某某安排賀某某趕快辦手續把中聯重科的賬給他們付了。這樣賀就安排下麵的工作人員快點準備手續,把中聯重科的賬提前付過去了。付款後過了很長時間,好像到了2014年5月份,那些灑水車的改裝才改裝好。
⑨證人李某甲的證言,證明:2013年下半年采購1600多萬元設備的經過。
⑩證人陳某某的證言,證明:陳參與了2013年環衛處車輛采購,先由環衛處向市政府申請,分管市領導批準後,由資金科室(財政局經濟建設科)落實資金,然後執行采購。其代表采購辦進行了考察,在環衛處辦公室與中聯公司進行了談判。在這個談判過程中,陳與市紀委的王乙到場隻是起一個監督作用。
證人彭某某的證言,證明:彭參加了2013年批量環衛設備的采購考察工作,沒有成立什麽專門的采購機構,環衛處成立的采購領導小組是高某某在一次骨幹會上順便講了一下,確定哪些人參與采購,哪些人去長沙考察等。采購設備所有報賬資料都要經過高某某的簽字,如果沒有他的簽字,就報不了賬。
證人潘某某、潘某甲的證言,證明:2014年元月曾某某向潘某某借款20萬元,過了十來天,就還了這筆錢,與曾某某供述贓款去向吻合。
證人肖某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元月一天,根據曾某某安排,幫曾從建設銀行八百裏酒店附近的營業部取款20萬元,然後交給了曾某某。證言與曾某某供述取款20萬元給高某某的情節吻合。
⑶鑒定意見
常德市人民檢察院常檢技鑒(2014)40號檢驗鑒定文書,證明:2011年6月至2014年7月,中聯公司與市環衛處共簽訂了七份合同銷售環衛設備,合同總金額29158000元,市環衛處共計付款27630000元。中聯公司支付上述合同的溢價獎金共計2654400元,其中2013湘北90、142、185號合同提取2129000元。以上溢價獎金由業務員李某領取。
2013湘北90、142、185號合同,包括2013年6月25日簽訂的總價113.6萬元的購銷合同,8月29日簽訂的274.8萬元的購銷合同,12月6日簽訂的1605.6萬元的購銷合同。
⑷同案人的供述
①同案人高某某的供述,證明:2013年9月的一天,高某某安排高某某去找方某某,問清楚環衛處向中聯重科采購一筆2千萬的設備的點數,方某某當時答複說,要等李某核算後才能確定。
②同案人曾某某的供述,證明:2013年11、12月的樣子,在高某某辦公室,高告訴曾某某,市環衛處要從中聯重科采購1500、1600萬元的設備,讓曾去和李某談業務回扣,高某某並告訴曾某某,他兒子高某某人也沒有回來,沒有人代替他去談。曾某某答應了。隨後,高某某當即用自己辦公室的座機跟中聯重科環衛公司的老總方某某打了電話,告知曾某某將和中聯重科的李某談這筆業務回扣的事情,在電話裏,高某某還特意叮囑方某某,除了曾總以外,業務回扣的事情不要和任何人扯。掛電話後,高某某對曾說,你直接去找李某談就可以了,方總會跟李某交代的。曾某某問高某某,怎麽去和對方談?高某某回答說先按業務量的10、20個點談。
後來,曾某某和李某、任某某第一次見麵在常德火車站對麵的“夢哩茶香”茶樓。見麵後,曾某某對李某和任某某講,高某某要他來和中聯重科公司談業務回扣的事,並說這筆業務要20個點的回扣。當時李某他們拒絕了,說這20個點肯定是不可能的,最多10個點,曾稱10個點搞不好,李某和任某某便對曾說,他們要看到具體的采購清單並計算一下,跟方某某匯報了再說。第一次沒有成功。
與李某見麵的第二天上午,曾到高某某的辦公室跟高某某匯報,說提出點數太高了,對方不接受。對方提出要看了清單算賬以後才能確定點數。高某某答應兩天後把采購清單交給曾。高某某還告訴曾某某,方某某跟他講的都是8個點,要曾和他們再談談,並表示多的都是曾某某的。過了兩天後,高某某打電話給曾某某,叫曾到辦公室把采購清單拿走。曾拿了采購清單以後,又將采購清單交給了李某、任某某。
過了不久,任某某到常德約曾某某見麵。在“夢哩茶香”茶樓,任某某告訴曾,他們看了采購清單算了賬,也跟領導匯了報,這筆業務回扣就按照180萬元打包,問曾是什麽意見。曾走出包廂跟高某某打了個電話,在電話裏曾先問高某某,采購清單還要不要從中聯重科的人那裏拿回來。高某某回答說不要緊。然後,曾又問高某某,這筆業務回扣對方講的是“一八”,行不行?高某某回答讓曾某某做主。於是,曾某某對任某某說,業務回扣就按180萬元打包,他會到高某某那裏做工作。同時,曾當時還對任某某說,這180萬元他是不會要的,中聯公司還要跟曾另外搞5萬元的費用。任某某也同意。
因為高某某之前跟曾交代過,在電話裏麵不要扯具體的事情,所以曾當時就隻告訴了高某某對方提出的業務回扣是“一八”,高某某一聽肯定就知道是180萬元。因為這筆業務量有1500、1600萬元,按照10個點左右計算大概就是180萬元的樣子。
到了2014年元月份,李某或者任某某打電話給曾,錢已經準備好了,約曾到長沙嶽麓區的茉莉花大酒店見麵。李某或者任某某在茉莉花酒店預訂了一個房間,當天晚上7、8點左右,趕到賓館房間。等了一會,李某和任某某就來到了房間,當時任某某拖著一個裝有185萬元現金的旅行箱。然後,李某和任某某把185萬元現金從旅行箱裏拿出來以後放在房間的桌子上要曾清點數目,曾當時清點了數是185萬元。簡單地講了幾句話以後,李某和任某某就離開了。曾去房間的時候自己帶了一個黑色的旅行箱,等李某和任某某離開以後,曾把180萬元現金裝入了自己帶的黑色旅行箱裏麵,另外5萬元現金放進了自己的提包裏麵,然後,曾帶著裝有180萬元現金的黑色旅行箱回到了常德。
第二天,曾到高某某的辦公室,告訴高錢已全部拿回來,並用手勢(比了個一和八的手勢)告訴高某某是180萬元錢。高某某說,先放在曾那裏,到時候用的時候再找他。考慮到安全,曾便在華融湘江銀行常德市支行開卡存了160萬元現金,餘下的20萬元曾還給了朋友潘某某。
過了兩天,曾又到高某某的辦公室溝通怎麽處理這180萬元錢,高某某當時說,到了年前先跟他給20萬元去拜年,多的先放在曾這裏,到時候買門麵。第二天,曾讓肖某某從自己建設銀行卡取了20萬元現金。之後,高曾兩人電話中約定在紫橋小學見麵。在曾的車上高某某把20萬元錢提走了。
高找曾出麵談回扣,一是因為他兒子高某某不聽話,高某某一時找不到合適、可靠的人代替他跟中聯重科談業務回扣的事;二是因為高某某知道曾和中聯重科的李某他們比較熟悉,談起來也方便些。因為當時中聯的人到常德來都是曾接待的,有些費用開支,曾便跟任某某提出了要5萬元的業務費用。
(二)收受曾某某賄賂人民幣50萬元
常德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從2007年起開始謀劃對城西環衛管理所院落進行改造,興建所辦公樓等環衛設施和職工住宅。2008年7月9日,城西環衛管理所改造納入常德市舊城改造項目。2010年8月26日,曾某某以湖南常德市廣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名義與市環衛處簽訂委托拆遷協議,約定:參與西所地塊投標摘牌並進行開發建設,自願墊付所需資金200萬元,西所地塊拆成淨地後交由國土交易中心掛牌出讓,環衛處在法律法規及政策允許的範圍內,積極支持曾某某參與該地塊掛牌競買,並提供必要的手續,環衛處願為曾某某墊付的資金承擔利息。
高某某就任市環衛處主任後,曾某某多次找到高某某,希望環衛處繼續履行以前達成的協議,並提出以常德市環衛處的名義向政府申請,讓環衛西所的土地按照原定的舊城改造的優惠政策進行招拍掛,同時以常德市環衛處的名義向政府相關部門、領導匯報,把曾投入的拆遷資金閑置的損失掛入土地成本對其進行補償。高某某答應幫忙。為此,曾某某表示要給其送50萬元,高某某指示曾某某將錢放到其家雜物間裏,並給曾某某指明了其家雜物間的方位。2011年3、4月的一天,曾某某將人民幣50萬元現金分成5捆扔進了高某某家的雜物間,並按照事前與高某某的約定,用座機給高某某打了電話,然後離開。高某某當即回到家裏雜物間,對該50萬元進行了收藏。2011年下半年,高某某和妻子一起去兒媳婦鍾某江西贛州市的老家,高某某把這50萬元錢帶到了江西,交給了兒子高某某。
此後,城西環衛管理所項目加快了工作進度。2011年6月25日,市環衛處向市政府、城市辦、市城管局、市國土資源局書麵報告,請求盡快將城西管理所院落土地進行掛牌出讓。2011年8月,土地進入招拍掛程序。履行招拍掛程序期間,因其他開發商報名參與競爭,曾某某不滿,提出其與市環衛處之前已經達成協議,並與西所職工達成了拆遷換房協議,要求取消其他開發商競爭資格。高某某安排市環衛處向市政府相關部門報告,致使市國土局三次暫停該土地的招拍掛程序,排除了其他有效競爭對手。2012年10月9日,曾某某以湖南東晟置業公司的名義,通過掛牌摘牌成交的方式取得西所地塊使用權。
曾某某拿到地塊使用權後,向高某某提出,拆遷借款200萬元周期長,給他造成了損失,要求市環衛處給他進行賠償。高某某又按照曾某某的請求,以市環衛處的名義,向市政府遞交了書麵報告。此後,在開發商與職工就安置優惠麵積爭議處理、稅費減免、項目容積率增加等事項上,高某某都積極安排工作人員進行協調處理或者向政府相關部門進行書麵報告。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1、書證
⑴常德市環衛處《關於將城西環衛管理所院落開發建設納入舊城改造的請求》、常德市城區舊城改造辦公室《關於市環衛處城西管理所(北站)地塊舊城改造建設問題會議紀要(2008年7月9日)》,證明:2007年元月城西環衛管理所被納入舊城改造項目。紀要確定土地競買者必須與被拆遷人簽訂安置協議後才能報名。
⑵從常德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調取《512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資料》等書證,證明:市國土局組織西所地塊項目招拍掛,但環衛處因認為其他競買者違反了2008年紀要會議精神,要求中止拍賣程序,在環衛處的要求下,組織重新拍賣,由曾某某以湖南東晟置業有限公司的名義摘牌,取得土地使用權。西所土地招拍掛程序經過三次暫停,曾某某取得西所土地使用權。
⑶市環衛處向政府及相關部門就西所土地提出的報告及政府部門的相關文件,證明:自2011年12月起,高某某安排市環衛處向市政府、市棚改辦、市國土局、市紀委、市監察局等單位,遞交報告,請求解決事項包括:
①暫停招拍程序,將西所院落不納入棚改項目,單獨組織拍賣。市棚改辦經報告市政府,項目納入棚改,但單獨組織拍賣;
②取消天源住房建設有限公司競買資格,要求取消天源公司的競拍的理由為未與環衛處溝通;而天源公司報價1800萬元,東晟公司報價800萬元;
③請求市政府按舊城改造方案給予湖南東晟置業公司按當時的合同、協議規劃報建,並給予相應的稅費減免;同時,允許湖南東晟置業公司按舊城改造方案邊報建邊施工建設;
④請求市政府補償東晟公司1500萬元損失,盡快將舊城改造優惠政策落實;
⑤請求市政府妥善解決東晟公司提出的增加容積率等問題;
⑥向市棚改辦報告,請求解決拆遷安置協議置換麵積與產權麵積差、還房標準差額部分費用的認定、公產部分麵積返還、西所地塊未封閉牆修建費及未拆除門麵拆遷戶拆遷費、拆遷戶過渡費、項目協調工作經費等問題。市棚改辦出具報告維持西所項目的容積率不變,盧市長批示同意;
⑦請市政府同意減免環衛處拆遷戶產權麵積外223.03平方米的麵積差及設計標準外2000平方米的報建手續及相關費用。
⑷曾某某工商銀行取款資料,證明:2011年4月15日,曾某某取款3萬元,該筆取款係向高某某行賄的資金來源之一,與曾、高供述印證。
2、證人證言
⑴證人彭某某的證言,證明:2011年11月份,高某某對班子成員的工作進行了重新分工,安排其分管環衛西所的院落改造項目。西所院落改造項目以前屬於舊城改造項目,可以享受舊城改造的優惠政策。2010年下半年,市環衛處找曾某某借款200萬元,用於西所院落的拆遷工作,市環衛處承諾為曾某某在法律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協助他拿到西所的土地進行開發。但是後來舊城辦撤銷,西所院落改造不能享受舊城改造政策,而是由市國土局掛牌公開競拍。
2012年春節以後,當時環衛西所的土地恢複掛牌以後,有東晟公司和天源公司兩家房產公司參與掛牌。按照市政府職能部門會議紀的規定,在報名參與掛牌以前,房產公司要和常德市環衛處就公私房還房、職工安置等問題進行溝通才能參與環衛西所土地的招拍掛。天源公司卻在沒有和環衛處溝通上述問題的情況下,通過常德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直接報名參與了環衛西所土地的招拍掛,並且一次必繳納了1880萬元(在原價的基礎上一次性加價1040萬元)的土地出讓保證金給常德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當時高知道這個情況後,要彭某某和常德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溝通,要求取消天源公司參與競拍的資格。彭就安排辦公室起草了關於請求取消天源公司競買資格的兩份報告,一份對市國土資源局,一份對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報告起草好後交高某某審批,然後發給了兩個單位,這樣,環衛西所土地出讓兩次暫停掛牌。2012年4、5月份,環衛西所土地重新掛牌,有東晟公司和鴻福公司兩家房產公司參與報名。但由於鴻福公司也沒有按照市政府職能部門會議的規定與常德市環衛處進行溝通,當時東晟公司和環衛處要求取消鴻福公司參與競拍的資格。這樣,環衛西所的土地出讓第三次暫停掛牌。大概在2012年國慶節的時候,東晟公司通過摘牌取得了環衛西所土地的使用權。隻要是涉及到西所開發的一些具體事,高一般都安排彭去做,包括處理職工上訪、給曾某某賠償損失、為曾某某爭取棚改政策等,高某某都曾指示彭去和相關職能部門協調,環衛處給相關職能部門打過很多報告。
⑵證人聶某某的證言,證明:2011年3、4月的一天,曾某某向其借款17萬元,與曾供述向高行賄的資金來源印證。
⑶證人曾某甲的證言,證明:2011年3、4月清明節左右,曾某某向其借款20萬元。與曾供述向高行賄的資金來源印證。
3、偵查實驗筆錄及視頻
時間:2014年11月7日;地點:鼎城區計生委宿舍高某某家雜物間。
證明:高某某及曾某某均供述,曾將50萬元放入高家雜物間。通過實驗查明是否能將50萬元丟入其雜物間。
偵查結論:高某某家雜物間鐵門縫隙能塞進百元麵值的十萬元一捆的人民幣。
4、行賄人曾某某的供述,證明:高某某到環衛處上任後,曾某某為了環衛西所土地閑置損失和按舊城改造優惠政策掛牌兩件事多次找高某某,高沒有明確答複。2011年2、3月一天,高約曾在鼎城區政府旁邊一個茶樓見麵,曾匯報西所項目情況後請高幫忙,高答應幫忙,同時批評曾某某不懂做生意,然後離開了。曾明白高是暗示要給他送錢。過後不久曾再次找高匯報西所項目的事情,高把曾約到鼎城區交通局旁邊的一個茶樓裏,曾問高到底想怎麽搞,要高講個實話,高回答他會想辦法把曾的損失掛進去,但他也要給領導做工作,要曾給他80萬元。曾某某覺得80萬元太多,但答應給高某某送50萬元,並要求享受舊城改造優惠政策,並把他的相關損失計入土地成本,高答應了。後來,曾籌集了50萬元,問高某某怎麽送給他,高告訴曾把錢放到他家的雜物間後,然後用座機打電話不說話。高詳細告訴他家雜物間的方位。2011年3、4月的一天,曾將50萬元分成5捆扔進了高某某的雜物間,然後按要求給高打了電話。曾送這50萬元的來源是找聶某某借了17萬元,找曾某甲借款20萬元,加上自己的現金湊齊了50萬元。後來,針對西所項目按舊城改造進行掛牌和補償環衛處借款、招拍掛準備金的閑置等請托,高幫曾向市政府打了專題報告,享受到了部分優惠政策。
2010年9月,曾某某以廣龍公司的名義借給常德市環衛處200萬元,並簽署協議約定200萬元錢用於環衛西所拆遷和對環衛的職工的補償,約定借期為四個月,月息1分,到期以後無條件還錢,常德市環衛處全力支持曾摘牌,中途不能退出。環衛西所土地拆遷完成以後,2010年12月,按照舊城改造的優惠政策對環衛西所的土地掛牌,但由於高某某把這個事情壓著不同意蓋章,再加上那個時候舊城改造指揮部已經撤銷了,這樣,常德市環衛處按程序將環衛西所的土地交給國土局土地儲備中心進行招拍掛。但當時常德市環衛處把環衛西所的土地交給了國土局儲備中心後,沒有和曾進行結算。曾給高某某送錢就是為了解決:①希望高某某以常德市環衛處的名義向各職能部門提出申請,讓環衛西所的土地按照原定的舊城改造的優惠政策進行招拍掛;②希望高某某以常德市環衛處的名義向相關部門、領導匯報,把曾資金閑置的損失掛入土地成本對其進行補償。曾把錢送給高某某後,高告訴過他已就這些問題跟政府打過報告。
2011年8月26日,按照國土儲備的正常程序對環衛西所的土地進行招拍掛,但這次是由於環衛職工的相關優惠政策沒有記入掛牌條件而導致停牌。2012年2月,環衛西所的土地恢複掛牌,曾以東晟公司的名義參與競拍,同時參與競拍的還有天源公司。按照協議凡參與環衛西所土地競拍的單位需先與常德市環衛處就公私地產置換、職工還房等相關問題進行溝通並簽訂協議,但天源公司沒有按照上述程序就直接參與競拍並且在底價840萬元的基礎上一次性出價1880萬元。曾認為,這對他來說是不公平的,曾向常德市環衛處打了報告,要求取消天源公司的競拍資格。這樣,公共交易中心再次暫停了環衛西所土地掛牌。2012年5月7日環衛西所再次恢複掛牌,參與競拍的單位有東晟公司、鴻福公司(好像是這個名字,具體不清楚)。因為同樣的原因,鴻福公司也是在報名競拍之前沒有和常德市環衛處就公私地產置換、職工還房等問題進行溝通並簽訂協議。這樣,環衛處西所的土地又暫停了掛牌。後來,市政府的通知,要求取消凡參與競拍環衛西所土地的公司都需先與常德市環衛處溝通的條件,這樣,東晟公司和鴻福公司兩家公司就參與了環衛西所土地的競拍,在2012年9月29日,曾以東晟公司的名義按880萬元的價格獲得了環衛西所的土地。在這之後,曾對環衛西所土地進行了開發,並多次找過高某某,也向常德市環衛處打過報告,希望環衛西所的這塊地能夠按照舊城改造政策來執行,並對曾的損失進行補償。市環衛處就上述問題向政府打過相關報告。
5、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供認:高某某去環衛處工作之前,曾某某就在搞環衛處的西所改造項目,曾某某做的西所項目就是拆遷老西所的宿舍樓和辦公樓,重建西所的宿舍樓和辦公樓。高在去環衛處工作之前,西所的建設遇到了阻力,環衛處就找曾某某借了200萬元錢用於拆遷。曾某某和環衛處有一個約定,就是曾某某給西所拆遷借資,在招拍掛的過程中,在政策和法律的範圍內為曾某某盡可能提供支持和幫助。2010年10月份高某某去環衛處工作認識了曾某某。曾某某就多次找到高,希望繼續一如繼往的按上屆的承諾對西所的建設給予支持,並對高說會跟他搞點表示。2011年春節以後的一天晚上,曾某某約高到高家對麵鼎城區委的院子裏的亭子裏坐,溝通給予支持的事,曾某某要給高送錢,高讓曾把錢放他家的雜屋間裏,並指給雜物間的位置,同時,高要曾把東西放好後找一個座機給他打個電話,不必出聲,這樣高就知道了。一天下午3、4點鍾,高在外麵檢查衛生,接到一個座機打來的電話,沒有出聲,高某某知道是曾某某把錢放到雜屋間了,馬上回家,打開雜屋間的站,發現裏麵有一個小蛇殼袋子,裏麵裝著50萬元人民幣現金。高拿下來幾個黑色塑料垃圾袋,把每砣錢裝進一個黑色塑料垃圾袋包好,然後放在雜屋間裏屋的靠北邊的雜物下麵,用雜物壓著,別人都看不見。過了幾個月後,好像到了2011年下半年,高和老婆一起去前兒媳婦鍾某江西贛州市的老家,把曾某某送給他的50萬元錢也帶了過去。去之前告訴妻子這次去江西把外麵做生意的一些錢和一些灰色收入帶過去,給兒子去辦駕校。這樣在江西把這些錢交給兒子高某某了。
收到曾某某的錢後,高還是一如既往的幫助他解決各種問題。曾某某和職工發生矛盾時,幫助協調;職能部門有時卡曾某某時,高會出麵積極協調。棚改辦為了搞好原常德縣電影院的整體開發建設,要把這塊地納入他們整體搞招拍掛,高安排環衛處的彭某某給棚改辦的副主任黃某、主任張某乙匯報,高還給盧市長發信短信匯報,希望西所土地單獨招拍掛,最後還是同意了單獨搞招拍掛。
曾某某給高送錢的目的,一方麵是他想和新環衛處主任搞好關係,第二方麵是曾某某想請求高在他今後的工作給予他正當的支持和服務,協調矛盾。
(三)收受羅某某賄賂人民幣40萬元
2006年羅某某經營的常德市大眾汽車修理廠被確定為常德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定點維修廠。被告人高某某擔任常德市環衛衛生管理處主任以前,市環衛處的部分車輛在常德市大眾汽車修理廠維修。高擔任市環衛處主任後,羅某某為了延續和擴大市環衛處在其廠的維修業務,找到被告人高某某並表示按維修業務量的百分之五給高某某回扣,高同意並建議羅某某,為了擴大業務,爭取中聯重科在他的維修廠設立一個特約維修點,其願意幫助羅某某取得特約維修點的資格。此後,高向中聯重科的白某某提出了在大眾汽車維修廠設立特約維修站的建議,白某某代表中聯重科對維修廠考察後,與羅某某簽訂了中聯重科特約維修服務協議,授予了大眾汽車修理廠“中聯重科環衛機械公司常德特許維修服務站”資質。此後,市環衛處在羅某某的大眾汽車修理廠的維修業務進一步發展。
從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羅某某為感謝高某某對其修理廠業務的關照,在每年的端午節、中秋節、春節期間以拜年拜節的名義,分九次在常德沅水一橋橋北綠化帶旁送給高某某現金人民幣共40萬元。其中,2011年中秋節2萬元,2012年春節4萬元,2012年端午節3萬元,2012年中秋節4萬元,2013年春節5萬元,2013端午節5萬元,2013年中秋節2萬元,2014年春節8萬元,2014年端午節7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1、書證
⑴環衛處專用車輛維修費銀行日記賬查詢表,證明:自2011年1月開始至2014年4月,市環衛處共向羅某某開設的修理廠支付車輛維修費用共計6491453.5元。
⑵從環衛處調取《環衛專用車輛維修查詢明細表》、《常德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支出明細申報表》、《財政支付憑證》、《發票》、《記賬憑證》、《財政授權支付憑證》、《財政資金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申請維修報告等財務憑證,證明:環衛處與羅某某經營的維修廠發生業務往來的財務憑證,上述付款均經過了高某某審核簽字同意。
⑶羅某某經營的大眾汽車修理廠銀行賬戶往來曆史明細,證明:大眾汽車修理廠以“常德市武陵區德眾工程機械汽車修理廠”、“武陵區德達工程機械汽車修理廠”、“武陵區橋頭汽車配件經營部”、“常德市武陵區大眾汽車維修中心”的名義設立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銀行交易流水,結合羅某某的證言,證明羅某某給高某某的錢來源於這幾個賬戶的資金。
⑷常德市大眾汽車修理廠的營業執照,證明:常德市大眾汽車修理廠係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是羅某某。
⑸中聯重科特約授權維修服務協議(2011-2014),證明:結合羅某某的證言證明,經高某某給中聯重科的白某某打招呼後,羅某某經營的常德市大眾汽車修理廠獲得了中聯重科的特約授權維修站的資質。
⑹企業注冊登記資料,證明:武陵區橋頭汽車配件經營部係個人經營,於2013年3月28日成立,登記經營者羅某甲。
常德市武陵區德眾工程機械修理廠係個人經營,登記經營者為鐵小君,2007年3月24日成立,2011年10月20日注銷。
武陵區德達工程機械汽車修理廠係個人經營,登記經營者為鐵小君,2011年8月17日成立。
常德市武陵區大眾汽車維修中心係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為羅某某,2011年7月1日成立,2013年10月8日注銷。
2、證人證言
⑴證人羅某某的證言,證明:大眾汽車修理廠於2006年通過招投標被常德市財政局采購辦確定為常德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公務定點維修廠。1998年開始,常德市環衛處就在大眾汽車修理廠修車。高某某擔任常德市環衛處主任之後,羅擔心高某某把修車的業務搞走,他就請劉某乙幫他在高某某麵前說說話,同時自己也找了高某某。因為市環衛處的大部分車輛和設備都是從中聯重科購買的,所以要接到市環衛處的維修業務,還要求有中聯重科環衛機械特約服務站這個資質。這個資質是在中聯重科環衛機械分公司辦理的。公司考察之後再授牌。為這個資質羅找了高某某幫忙。2011年3月份的一天,高當著羅的麵給中聯重科環衛機械分公司主管維修服務站的白經理打過電話。過了幾天,中聯重科環衛機械分公司的白經理就帶人到羅的廠裏考察,之後就與羅簽訂了維修合同,並給該廠授牌。為了延續維修業務,2011年3月下旬的一天下午,羅打電話約高見麵,在常德一橋北引橋橋頭花壇邊,羅在高的車裏許諾按修車總量的5%給高回扣,高當時答應了。此後羅基本上都是參照其與市環衛處的業務給高送的錢,並且都是在與市環衛處結賬之後再給的,給高送的錢都是整數,每次都是在高的車裏麵給的,一共給高送過9次,共40萬元。
2014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8點多鍾,高某某約羅某某、曾某某到鼎城區委院子裏的花亭裏見麵。高某某告訴羅,市環衛處副主任唐暉已經被市紀委“兩規”了,高自己也可能會被紀委“兩規”,高交代羅莫亂講。
⑵證人白某乙的證言,證明:2011年上半年一天,高某某把白喊到辦公室說,希望中聯公司在常德設立一個汽車維修點,並向白推薦了常德的大眾汽車修理廠,高某某還把大眾汽車修理廠的老板羅某某也叫過去了,介紹認識。白同意了,後來白還去大眾汽車修理廠看了,這個廠很有規模,各種設備、場地都很好。後來羅某某把汽車修理廠的一些材料交給了白,白按照公司的程序給羅某某辦了個中聯重科環衛機械公司常德特許維修服務站的授權牌子。
⑶證人賀某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春節前,單位的經費控製得比較緊,高某某給賀某某交待,要賀趕快把羅某某那裏的錢付出去。羅某某他那裏的費用比較大,在年底時環衛處對於這種大額的付款,一般是先給付一部分,等單位的經費稍微寬鬆以後再付完。但是這次高某某給賀講後,賀就通知下麵各個在羅某某那裏修過車的所隊,要他們抓緊時間把修車的票報上來,賀記得這次是一次性給羅某某把款付完了。
⑷證人劉某乙的證言,證明:高某某剛到環衛處就問劉某乙,環衛處的車輛在哪裏維修,劉告訴他以前一直在大眾汽車維修廠那裏維修。之前羅某某也找過劉,請其介紹高某某到該廠維修車輛。
⑸證人羅某甲的證言,證明:在哥哥羅某某的修理廠打工,2013年羅某某借他的身份證辦了一個個體工商戶登記。其本人在武陵區橋頭汽車配件經營部沒有出資,沒有股份。修理廠是羅某某一個人的。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供認:2011年春節後,羅某某去環衛處高的辦公室聯係業務,高對羅某某說可以做大一點,爭取中聯重科在他們那裏設一個維修點,高也會給中聯的人講,後來高給中聯重科的白某乙講過,要白某乙去羅某某那裏去考察。2011年下半年中聯重科就在羅某某那裏設了一個維修點。此後,羅某某就和環衛處各個所、隊聯係業務,環衛處去那裏修車的就多了起來。羅某某覺得高對他們的業務有幫助,就為了感謝高,從2012年春節到2014年端午節給高送了共40萬元錢。環衛處的車輛在羅某某那裏修理後,高沒有阻止,照顧了他的生意,在環衛處結賬也沒有為難過羅,羅結賬時高某某這裏是最後一關,要經高審閱同意才可以報銷,高在他結賬時從來沒有為難過他。
歸案前一、二個月的一天晚上,環衛處副主任唐暉被市紀委調查不久,高心裏感覺可能是衝他來的,約曾某某、羅某某去鼎城區區委院子裏的亭子裏見麵,叫他們把自己公司裏的事情要做好梳辮子的工作,一些財務上的資金來龍去脈要搞清楚,要做好保密工作,近段時間不要再聯係。
(四)收受周某某賄賂人民幣9.5萬元
從2007年開始,周某某便給市環衛處供應掃把、板車、垃圾袋、垃圾桶等環衛工具、設備。因為業務及納稅需要,周某某先後注冊了鼎城區恒進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等多個公司,並以這些公司的名義給環衛處供貨。被告人高某某擔任市環衛處主任後,周某某為了取得高某某的支持,繼續保持與環衛處的業務關係,2011年至2013年,分七次以拜年拜節的名義送給高某某共9.5萬元。分別是:2011年中秋節後的一天,周某某在高某某的辦公室送給高某某0.5萬元;2012年春節前的一天晚上,周某某在高某某家中送給高某某2萬元;2012年端午節前的一天,周某某在高某某的辦公室送給高某某1萬元;2012年中秋節前的一天晚上,周某某在戰備橋送給高某某1萬元;2013年春節前的一天晚上,周某某在高某某家中送給高某某2萬元;2013年端午節前的一天,周某某在高某某的辦公室送給高某某1萬元;2013年8月的一天,周某某在高某某的辦公室送給高某某2萬元。2011年至2013年期間,周某某繼續向市環衛處供應環衛工具,並順利結賬,高某某還多次臨時通知周某某提供垃圾桶等環衛工具。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1、書證
⑴2007-2014年市環衛處相關業務合同清理表;
⑵市環衛處與鼎城區恒進環保設備有限公司《采購合同》、《常德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垃圾桶單一來源采購談判紀要》、《常德市環衛處關於購置垃圾桶補辦手續的報告》、《常德市市直單位政府采購項目驗收單》;
⑶市環衛處與鼎城區恒躍商貿有限公司《采購合同》、《政府采購項目驗收單》;
⑷從市環衛處調取:市環衛處與周某某從2011年至2014年業務往來情況的維修(采購)合同、財務憑證及統計表等;
上述書證證明:周某某公司與市環衛處發生業務情況。
⑸企業注冊登記資料,證明:常德市鼎城區恒進環保設備貿易有限公司於2011年3月11日登記成立,股東周某某、馮某某,法定代表人周某某。2014年1月27日注銷;
常德市鼎城區耀祥清潔服務有限公司於2012年2月8日成立,股東周某某、周某乙,法定代表人周某乙;
常德市鼎城區恒躍貿易有限公司於2012年2月8日成立,股東周某某、張某丙;
武陵鎮常沅五金日雜店係個體工商戶,2002年4月17日成立,經營者周某某。2008年4月8日注銷;
常德市躍祥貿易有限公司是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2008年3月18日成立,2011年7月25日注銷;
常德市常沅商貿有限公司是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某某。2009年1月9日成立,2013年12月17日注銷。
2、證人證言
⑴證人周某某的證言,證明:從2007年以來,一直給市環衛處供應掃把、板車及配件、垃圾袋、垃圾桶等環衛工具。為了業務方便,其先後注冊了十個公司給環衛處供貸,除了自己外,還以妻子、妹妹、妹夫等人名義登記為法定代表人。先後以武陵鎮常沅五金日雜店、常德市躍祥貿易有限公司、常德市常沅商貿公司、鼎城區恒進環保設備貿易有限公司、鼎城區恒躍貿易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區耀祥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等單位與環衛處發生業務往來。除此外還以東強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在環衛處做過垃圾站維修業務。
第一次:2011年中秋節過後兩天的下午,高某某約周某某在戰備橋橋頭見麵,高批評周不懂事,不會做事,過節都不知道給人拜年。過了兩天,周給高送了5000元,補了一個節。
第二次:2012年1月份過年前3天晚上,周某某開車到高某某家裏拜年,將事先準備好的2萬元紅包放在茶幾上,並請高關照業務,高當時答應說好,並要他把工作做好,和處裏的其他領導也要把關係處理好。
第三次:2012年端午節前一天的,在市環衛處高某某辦公室,把裝著1萬元的紅包放在高辦公室的桌子上,高就順手把紅包放在辦公桌右手邊的抽屜裏了。
第四次:2012年中秋節前一天晚上8點鍾左右,周某某帶著事先準備好的1萬元錢紅包和一盒月餅,開車到戰備橋,和高某某見麵後,將紅包和月餅遞給了高,高接著就放到車子的後排了。
第五次:2013年過年前3、4天的樣子,下班後周給高打電話,說要拜個年,高要周晚上8點鍾到家裏去。8點過後,周到高家拜年,把裝有2萬元錢的紅包放在茶幾上了。
第六次:2013年端午節前一天,周到高某某的辦公室送了一個1萬元的紅包,是放到高的辦公桌上的,高將紅包放進抽屜裏了。
第七次:2013年8月份的樣子,高某某打電話給周某某,要周到他的辦公室去。周就帶2萬元錢到高的辦公室去,將該2萬元送給了高某某。
高照顧的業務有:2012年8月迎國檢,高臨時通知周提供一批垃圾桶,總金額60多萬元。給環衛處供貨的比較多,高不照顧不會給周。2013年8月,因為供貨的環衛工具一直沒有招標,結不了賬,周請高早點結賬。這次,高又臨時通知周供了一批垃圾桶,金額34萬多元,供貨後及時把賬結了。
⑵證人周某乙的證言,證明:常德市鼎城區耀祥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的周某某用周某乙身份證成立的公司,周某乙沒有出資,也沒有經驗。常德市鼎城區恒躍商貿有限公司是周某某拿張某丙身份證成立的公司,張某丙沒有出資,沒有經營。
⑶證人張某丙的證言,證明:證明情況與周某乙相同。
⑷證人馮某某的證言,證明:周某某借用其身份資料注冊成立了恒進環保設備貿易公司。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供認:周某某是長期給環衛處供應環衛工具的,如板車、掃把、衛生垃圾桶等。2011年中秋節後一天,周某某去了高的辦公室,給高一個紅包,裏麵共5000元錢,高用於平時開支了。2012年春節前的一天晚上7、8點鍾,周某某到高家裏,說是給高拜年,把一個大紅包放在沙發上,裏麵是2萬元錢,這筆錢春節開支用了。2012年端午節前的一天下午,周某某到高的辦公室,給了高一個紅包,裏麵是1萬元錢,這1萬元錢後來用於了自己的一些個人開支,具體哪些記不清了。2012年中秋節前的一天傍晚,周某某約高在戰備橋大眾汽修廠路邊見麵,給高的車的後座上放了一個紅包和一盒月餅。紅包裏是1萬元錢,這1萬元用於了自己的一些開支。2013年春節前的一天晚上7、8點鍾的時候,周某某到高家裏,給他拜年,把一個大紅包放在他坐的沙發上,紅包裏是2萬元錢,該筆錢用於了春節期間的一些個人開支了。快到2013年端午節的時候,一天下午,周某某在高某某的辦公室,給高一個大紅包,裏麵裝的是1萬元,用於了平時的個人開支。2013年8月份的樣子,當時周某某為環衛處供應了幾個月的環衛工具,但是一直沒有結賬,因為價格有幾十萬元差距,高某某一直卡起的。在8月份的一天下午,周某某給他送了2萬元,用報紙包裝的。
周一直和環衛處做生意,高是環衛處的一把手,給高送錢是希望能夠幫助到他,這些年來高一直沒有卡過他。像周某某供的這些環衛工具都要經過政府采購,但是政府采購文件每年基本上都要到6、7月份才出來,在采購文件出來以前,環衛處也需要工具,當需要工具時,環衛處自然就會想到要周某某供貨,周某某供貨後到這裏結賬時也會及時按程序審批,不會隨意為難他。
(五)收受周某甲賄賂人民幣4萬元
2010年至2014年,周某甲以常德市東強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承接市環衛處管理的垃圾站維修等基建業務,但工程款存在預付和延期支付的情況。2011年年底,周某甲找到被告人高某某,要求多支付點工程款,高某某答複會盡量多結點賬。此後的一天,周某甲到市環衛處高某某的辦公室,將一個裝有2萬元錢的信封放在了高某某的辦公桌的抽屜裏,高收下了這2萬元。當年年底市環衛處就把周某甲2011年的工程款結清。
2012年底的一天,周某甲來到高某某的辦公室,請高在結賬時多給他結算工程款,並將事先準備好人民幣2萬元放到高辦公桌的抽屜裏,高某某收下並答複會考慮的,後周某甲在市環衛處順利的進行了結賬。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1、書證
⑴2012年1月31日、6月30日、2013年2月28日環衛處對周某甲的《記賬憑證》、《財政資金入庫通知書》、《發票》、《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小額工程預、結算審核通知書》等,證明:2012年1月20日,環衛處給周某甲結賬15萬元,2012年6月6日結賬298939元,2013年2月6日結賬689767元,結合周某甲的證言,周在送錢之後,結賬順利。
⑵從環衛處調取:2011年至2014年,市環衛處與周某甲所發生業務往來的合同、工程造價表、工程結算審核報告、記賬憑證、財政資金入賬通知書、支付憑證、發票等,證明:市環衛處南所、柳葉湖所、車管所、處機關基建、處機關行政與周某甲發生的業務往來2011年合計261642元、2012年528361元、2013年1366243元、2014年3766元。合同及付款均經過高某某簽字。
2、證人證言
證人周某甲的證言,證明:周某甲以常德市東強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做垃圾站維修業務。到了2011年底2012年的春節前,周某甲認為2010年在市環衛處做事的賬約30萬元應該要結清了,但市環衛處的楊某告訴周某甲隻能結10萬元的賬。周某甲著急了,因為要支付民工工資,於是便到市環衛處高某某的辦公室給高某某說明情況,請他幫忙。高某某答複會盡量多結點賬。到了第二天,市環衛處財務通知給他結了15萬元。周某甲認為可能是高某某幫了忙,就決定感謝一下高某某。周就準備好了2萬元,用一個牛皮紙信封裝好,到市環衛處高某某的辦公室,對高表示感謝,然後把裝有2萬元錢的信封放在了高某某的辦公桌的抽屜裏,高收下了這2萬元。周給他送錢後,那次年底市環衛處就把2011年做事的錢全部結了。
2013年春節之前,又到了結賬的時間,周認為這次要把工作做在前麵,在環衛處資金分配方案出來之前就去找高某某。在一天上班的時候,周帶了一個裝有2萬元錢的信封去高某某的辦公室找到高某某,把裝有2萬元錢的信封塞到高辦公桌的抽屜裏,並請高在結賬時多考慮他。高答複會考慮的。這兩次送的錢都是平時做維修業務備用的錢。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供認:周某甲在環衛處下麵搞中轉站、廁所的維修業務。2012年春節前的一天,周某甲到高的辦公室,對高說感謝關照,拜個年,把一個牛皮紙大信封塞進其辦公桌。高某某打開信封,裏麵是2萬元。高把這2萬元用於了春節期間的一些個人開支。2013年春節前一天,周某甲去高的辦公室,邊給高打招呼,邊往他辦公桌裏麵塞了一個牛皮紙大信封。周某甲對高說感謝關心支持,拜個年。高把那個信封打開一看,是2萬元錢,這2萬元後來用於了春節期間個人的開支。送錢的原因高認為是周為了在環衛處做事方便些,或者周認為給他提供過幫助。在周某甲的工作中遇到了困難找到高,高跟他提供過支持和幫助。在工程的進展過程中,有時他遇到了阻工,高出麵給他協調。有的時候他的資金周轉出現了困難,找到高,高幫助他協調。對周的工程,環衛處存在預付工程款的情況,都經過了高的審批簽字。
(六)收受廖某賄賂人民幣4萬元
廖某夫婦經營的常德市雅潔清潔服務公司從2010年開始給市環衛處提供公共廁所洗滌用品,並承接公共廁所的小型維修業務。為了感謝高某某對其業務的關照並爭取更多的業務,2012年春節前的一天,廖某到高某某家裏拜年,將一個裝有2萬元人民幣現金的檔案袋放在高家沙發上後離開,高某某收下後用於個人平時的開支。2013年春節前的一天,因同樣的原因,廖某到高某某家拜年,將一個裝有人民幣3萬元的檔案袋交與高某某,高某某稱廖身體有病,做生意不容易,退給廖1萬元,收下了其中的2萬元,該款後被高某某用於個人日常開支。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1、書證
⑴從市環衛處調取:市環衛處與常德市雅潔清潔服務有限公司從2011年至2014年業務往來情況的維修單、清洗費用明細、采購計劃、財務憑證及統計表等,證明:市環衛處與廖某的公司發生的業務往來,2011年合計422558元,2012年7231113.8元,2013年970924.62元,2014年3878元。上述采購協議及付款經過高某某簽字。
⑵企業注冊資料,證明:常德市雅潔清潔服務有限公司於2010年5月25日注冊成立,法定代表人宋某某,2014年5月27日注銷。
⑶廖某與宋某某結婚證,證明:兩人係夫妻關係。
2、證人證言
⑴證人廖某的證言,證明:其老婆經營的雅潔清潔服務公司從2010年開始至2012年,在市環衛處共做過幾百萬的業務。為了感謝高對其業務的關照和爭取更多的業務,2012年春節前的一天,廖去高某某家裏給他拜過一次年,廖跟高某某匯報雅潔公司的相關情況後,將一個裝有2萬元人民幣現金的檔案袋放在高家沙發的旁邊,就離開了。2013年春節前,因同樣的原因,廖到高家送給高人民幣3萬元,但高某某說廖身體有病,做生意不容易,退給了廖1萬元,收下了其中的2萬元。送給高某某的錢是家裏的周轉資金和公司流動資金。
⑵證人宋某某的證言,證明內容與廖某一致。送的四萬元錢是宋某某給廖某準備的。送錢的原因一方麵是為了感謝高某某對雅潔清潔有限公司的照顧;另一方麵是為了公司業務的發展,想以後繼續得到高某某的照顧,繼續在常德市環衛處接些業務。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供認:廖某在環衛處辦公樓的四樓開了一家洗滌用品銷售公司,向市環衛處銷售一些公共廁所洗滌用品,還在環衛處下麵搞廁所的維修業務。2012年春節前一天晚上7、8點,廖某到高某某家裏,說是給高拜年,希望今後能夠關照業務。高答複廖某說,他和廖某姐姐姐夫都是一個單位的,隻要是法律政策允許的,能夠幫到他的會盡量幫他。廖某把隨身帶進來的一個牛皮紙檔案袋留在高家沙發上,裏麵裝的是2萬元。這2萬元高某某後來用於了家庭的日常開支。
2013年春節前的一天晚上7點多的時候,廖某到高家裏感謝高的關心,給高拜年。廖某進來的時候帶了一個牛皮紙檔案袋進來,放在沙發上,高發現那次檔案袋好像比上一次的要鼓些,高把檔案袋拿過來打開一看,發現裏麵是3萬元錢。高收下其中的2萬元,並說廖身體不好,賺錢不容易,退了1萬元給廖。廖某在環衛處做了這麽幾年的生意,高從來沒有為難過他。
二、貪汙罪
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高某某縱容妻子劉某某(另案處理),以虛開就餐費發票到市環衛處報銷的方式,分三次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61585元。
2012年4、5月份的時候,為補貼家用,被告人高某某的妻子劉某某想通過在“天禧樓酒店”虛開餐費發票,從市環衛處報賬的方式套取資金補貼家用。便向高某某提出自己的想法,並告訴高某某開2萬左右餐費單據,與環衛處的消費單據一起報賬,高某某同意了劉某某的提議。此後,劉某某找到該酒店經營者王某某,讓其以市環衛處餐飲消費的名義虛開25000元左右賬單,在市環衛處報賬。王某某同意後安排工作人員虛開市環衛處在該店消費的賬單28927元,並到市環衛處報賬。高某某指示賀某某,對天禧樓酒店交來的賬單進行結賬,賀某某安排趙某某辦理了報賬手續,上述單據經高某某簽字審批後報出。2012年6、7月份,市財政支付局將28927元匯入天禧樓酒店賬戶。王某某隨即打電話通知劉某某從酒店出納手中領取現金人民幣28000元。
2012年11月份,劉某某又提議並經被告人高某某同意,采取同樣的方式,在“天禧樓酒店”虛開開餐發票30405元,與市環衛處在其酒店實際消費23472元單據一起交到市環衛處報賬。2012年12月份,市國庫支付局將53877元匯入“天禧樓酒店”。王某某打電話通知劉某某從酒店出納手中領取現金人民幣28000元。
2013年11月份,劉某某覺得這一年沒怎麽照顧王某某的生意,有些過意不去。劉某某在征得被告人高某某的同意後,要王某某虛開餐飲發票5585元,與市環衛處實際消費2087元,共計7682元,到市環衛處報賬。高某某指示財務對“天禧樓酒店”交來的賬單進行報賬。2013年12月,市財政局國庫支付局將7682元匯入“天禧樓酒店”。王某某打電話告知劉某某。劉某某讓王某某將該筆資金自己拿起。出於感激,當年年底農曆春節前,王某某到劉某某家裏拜年,給劉帶送了兩條和天下的煙,還有一些臘貨。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㈠書證
1、武陵鎮天禧樓酒店開戶許可,證明:天禧樓酒店在中國銀行常德市橋南支行開戶,賬戶:583358841615,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2、從天禧樓酒店調取:市環衛處天禧樓訂餐登記表10張、調取的電腦點菜單9張、虛構的餐飲賬單9張,證明:2012年6月至2013年1月,市環衛處在天禧樓酒店真實消費9次,金額25569元。天禧樓酒店虛開菜單,幫助劉某某虛報62112元。
3、從環衛處調取:2012年7月31日支付天禧樓酒店費用的憑證,包括:記賬憑證、財政支付申請表、財政資金直接入賬通知書、發票、手寫菜單,證明:2012年7月12日,市環衛處向天禧樓支付費用28927元,該款係虛報費用。發票經高某某簽字,結合劉某某、王某某供證,虛列的28000元,由劉某某領走。
4、從環衛處調取:2012年11月30日支付天禧樓酒店費用的憑證,包括:記賬憑證、財政支付申請表、財政資金直接入賬通知書、發票,證明:2012年11月30日,市環衛處向天禧樓酒店支付費用53877元,該款中實際消費25877元,剩餘28000元係虛報費用。發票經高某某簽字,結合劉某某、王某某的證言,虛列的28000元由劉某某領走。
5、從環衛處調取:2013年12月31日支付天禧樓酒店費用的憑證,包括:記賬憑證、財政支付申請表、財政資金直接入賬通知書、發票、餐飲賬單,證明:2013年12月31日,市環衛處向天禧樓支付費用7682元,發票經高某某簽字,其中實際消費2097元,餘款5585元係虛報費用。結合劉某某、王某某供述,虛列的5585元,劉送給了王。
㈡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5月23日酒樓開給常德市環衛處的3張發票共計28927元,這筆錢裏麵不含常德市環衛處的實際開支,是按照劉某某的要求虛開的。2012年11月22日,酒樓開給常德市環衛處的6張發票共計金額53877元,其中常德市環衛處的實際消費隻有25000多元,剩下的28000元是王按照劉某某要求虛列的。2013年12月17日,酒樓給常德市環衛處開出的發票共計7682元,其中常德市環衛處實際用餐消費隻有2000多元,剩下的5000元左右是按照劉某某的要求虛開的。
第一次是在2012年下半年,劉某某來到辦公室找到王某某,說自己有一些開支費用,想在這裏開餐費2萬元左右發票,到時候由市環衛處一起結賬。王就答應了劉某某的要求。除了開發票,王還虛開了一些菜單,就把賬掛到了市環衛處的往來賬上,到結賬的時候把虛開的發票和菜單,以及實際的用餐發票和菜單一起拿到市環衛處去結賬。票據交給環衛處辦公室交給趙會計。大約過了一個月到兩個月,常德市環衛處的錢轉到了酒樓在中國銀行的賬戶,王就打電話聯係劉某某,要她到酒店出納手裏拿那些多報的錢。幾天之後,劉某某就來酒店找到了王,從酒店出納陳某甲那裏拿走了虛開的28000元左右現金。劉某某沒有辦手續,出納那裏支出一筆現金後賬不得平,王就以自己的名義給出納那裏打了28000元左右的領條。
第二次是在2012年11月份的有一天,基本過程同上,劉領走28000元。
第三次是2013年12月初,基本過程同上,但這次報出5000元後,劉某某說這筆錢給王某某,王在當年年底買了兩條和天下煙和一些臘貨給劉拜年了。
2、證人陳某甲的證言,證明:酒店從環衛處收到過三次錢,收到環衛處打入酒店錢後,根據地老板王某某的安排,返還給環衛處高某某老婆劉姨。劉領錢後他填寫了領款單,王總簽字,會計平賬。
2012年7月中旬,陳根據王某某安排,查酒店賬戶裏麵多了28297元,是市環衛處打到酒店的賬戶上的。王某某告訴陳這28927元是環衛處多打給我們酒店的錢,要陳辦個手續把錢退給劉某某。2012年7月的一天,劉某某來酒店辦公室,王某某讓他拿出準備好的28927元給劉某某。陳讓劉寫張領款單,劉沒有寫。劉領走錢後,王簽了一張領款條。2012年11月底12月初,劉某某領走28000元,經過同上。2013年12月底的一天,王某某從他手中領走5255元現金,說是返給劉某某的,王打了領條。
3、證人趙某某的證言,證明:趙某某從2006年至今負責接待工作、部分內部管理工作,機關內的接待結賬要她經手。她經手的結賬程序是:她先核對結賬單位送來的發票和菜單的金額,然後在發票上簽字,再找計劃人員楊某簽字,再送到財務王某甲簽字,再交給分管領導賀某某主任簽字,最後交給高某某簽字,然後把票據一起送到出納付某某那裏,出納根據簽字的金額用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但是高某某的接待他自己從不簽字,都是由趙某某在發票上簽經手,做個接待內容結賬。結賬前高某某會跟賀某某講,然後賀某某再對趙某某講有接待費用要結賬,但不講結賬的金額也不講是誰接待的,趙某某一看就知道是高某某的單子,因為隻要不簽名的就是高的單子。單位與天禧樓酒樓有業務,主要是高某某的賬,因為天禧樓在南站,不方便,單位接待隻在久光國際安排過幾次。
經辨認票據,2012年5月在天禧樓酒店報賬的28927元,有一張896元的是趙某某在場,有她的簽字。其他三張她沒有經手,上麵也沒有環衛處任何人的簽字,在報賬的時候出納付某某要她在5月22日菜單上麵簽了一個名字。2012年11月結賬的消費票據,趙沒有經手。2013年12月報賬7682元,有2097元是趙某某經手發生的實際消費,其餘消費她沒有經手,但賬報出來了,過程與第一次報賬相同。
4、證人賀某某的證言,2012年5月,給天禧樓酒店結賬的28927元,菜單上麵沒有他的簽名也沒有趙某某的簽名,這次報賬不是真實的。2012年5月的一天,高某某指示賀某某,鼎城天禧樓酒店的賬要結了,要他辦一下。賀就安排趙某某具體辦這事。不久趙某某就把發票和菜單拿給賀簽了字,因為是一把手高某某安排的,賀也沒有審核,剩下的事就是趙某某辦的。
2012年11月給天禧樓酒店結賬的53877元中,有六次共22789元是真實消費,其餘菜單上沒有賀和趙某某的簽字。環衛處沒有與這5張菜單對應的接待,是虛假的接待消費。2012年11月底的一天,高某某安排賀把天禧樓的賬結了。當時趙某某休假了,賀就自己打電話讓天禧樓的一個陳姓女老板,把發票拿過來結賬。後來對方就派人送票過來了,發現有些有他和趙某某的簽字,有些沒有。賀接到單子以後就給高某某看了,高某某翻了天禧樓送來的單子,告訴賀就是這些單子。賀就安排王某丙經手報賬。王在每張發票上都簽了名,賀簽完字以後就給高某某簽字報銷了。因為高某某是一把手,他說了算,他看了單子,他說要報,賀隻能按他的指示辦。
2012年12月給天禧樓酒店結賬的7682元中,2097元是消費是接待張家界武陵源環衛處的,其他的消費賀都不知道。2013年12月底,高某某指示賀某某把天禧樓酒樓的賬結了,賀某某安排趙經辦,賀簽完字就給趙某某了。高某某是一把手,他定了的事情,賀隻能在形式上審核簽字。
5、證人王某丙的證言,證明:2012年因趙某某休假,王經手過一次結賬報銷工作。2012年11月下旬的一天,高某某把他喊到賀某某的辦公室給他交待:鼎城久光天禧樓的單子,趙主任不在,要他把賬結一下。高一邊講一邊交給王一疊單子,裏麵有六張發票和若幹菜單,賀某某也在場。王粘貼好發票並且在每張發票上簽上自己的名字,並在報銷說明一欄填上“接待區縣市環保局支”,把菜單附後。然後找賀某某簽字,賀某某簽完後找高某某簽字,把字簽完後王就將發票、報銷單以及菜單交到出納付某某那裏,其他事情他就不管了。這些菜單上的接待人都不知道,他根據這些菜單中的一份菜單有接待區縣市環保局的備注,寫了說明原因。這是領導高某某交代的,這些菜單的真實性王沒有管。
㈢鑒定意見
常德市人民檢察院常檢技鑒(2014)23號檢驗鑒定書,證明:2012年7月12日,市環衛處支付天禧樓酒店28927元餐飲費,酒店沒有記餐費收入,也不是收回簽單欠款,而是記錄為私人往來,收到款後以現金支付,往來結平。
2012年11月30日,市環衛處支付天禧樓酒店三筆共計53877元餐飲費,其中記收回簽單23472元,記劉姨個人往來28000元,記稅票收入2405元。其中劉姨往來款28000元以現金支付,往來結平。
2013年12月24日,市環衛處支付天禧樓酒店7682元餐飲費,記收回趙某某簽單款2097元和收回蔣誌簽單款1990元,記環衛處往來3195元,後又以現金退環衛處往來3195元。
㈣同案人劉某某的供述,證明:2012後4、5月份的時候,因2009年裝修電力新村的房子,家裏的積蓄用的差不多了,劉某某想以虛開餐費的名義通過常德市環衛處在王某某開的常德久光國際飯店那裏報賬。劉就在家裏向高某某提出:在久光飯店以吃飯的名義開2萬元左右單子,與環衛處的單子一起報賬。高某某同意了。高某某並告訴劉某某,要飯店的老板王某某把這個單子和環衛處的單子一起拿到環衛處去結賬。然後,劉就到久光飯店找到王某某,征得王某某同意,讓王某某開25000元左右消費賬單在環衛處報賬。到了2012年6、7月份的時候,王某某打電話告訴劉,錢到賬了。劉某某就到久光飯店找到王某某,王某某就讓飯店一個矮矮胖胖男出納將28000元給了劉某某。這28000元劉某某補貼家用了,主要是用於購買家具和家電了。
2012年11月份,劉某某又對高某某提出,以吃飯的名義開2萬元的消費單子,與環衛處的單子一起在久光飯店報賬。高某某同意了。劉就到久光飯店找到王某某,要她以吃飯的名義開25000元左右幾張消費單子,與環衛處的單子一起報賬,王某某答應了。在2012年12月份一天的下午,王某某給打電話通知劉某某報賬出來了。劉就到久光飯店找到王某某,王讓出納給了劉28000元。這筆錢讓劉貼補家用了。
2013年11月份的時候,劉覺得這一年環衛處在久光飯店沒有吃幾次飯,沒有照顧王某某的生意,有點過意不去。就在家裏對高某某提出:以吃飯的名義開幾張單子,和環衛處的賬一起報。高某某告訴劉某某,現在不準大吃大喝,不要開多了。劉說開5000元左右,高某某同意了。劉用同樣的方式讓王某某把5000元報出來。過了個把月後,王電話告訴劉賬已經報出來,劉某某讓王某某把這筆錢自己拿起,就當是照顧王的生意的。快過年的時候,王某某到劉某某家裏給劉帶來了兩條和天下的煙,還有一些臘貨。沒有拿這5000元是劉認為王某某以前給她報賬幫了忙。2013年沒有給王照顧生意,所以就沒有去拿這筆錢。
劉某某三次要王某某開的這些單子中,都沒有在久光飯店實際消費過,都是要王某某在常德市環衛處報的餐費裏麵虛開的。
王某某在久光大廈四樓開了一個天禧酒店,習慣叫久光飯店。通過久光飯店開單是因為高某某當時在常德市環衛處擔任主任,有這個職務便利,可以通過開餐費報賬出來。
㈤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供認:在環衛處擔任主任以後,妻子劉某某大約有三次向其提出,她有一些個人接待和個人費用不好解決。高某某就告訴趙某某,他及妻子有一些消費在江南久光酒店,並安排趙去結賬,要趙具體和劉某某聯係。後來趙某某把賬結了,是分三次結的。妻子在每次結賬後都把錢從久光飯店拿了回來,三次共拿了近6萬元錢。具體數額以妻子講的為準。
另有經庭審質證下列的下列證據證明以下案件事實:
(一)線索來源
1、中共常德市紀委《案件移送函》,證明:2014年9月22日,常德市紀委將高某某涉嫌違法犯罪材料移送至常德市人民檢察院。
2、中共常德市紀委《情況說明函》,證明:高某某主動交待了組織尚未掌握貪汙部分的經濟問題。
3、常德市人民檢察院《立案決定書》、《拘留決定書》、《逮捕決定書》,證明:2014年9月25日,經檢察長決定,常德市人民檢察院對高某某立案偵查。同月29日,經檢察長決定,常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高某某決定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5日,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同日由常德市公安局對其執行逮捕。
(二)被告人主體身份材料
1、常口信息,證明:被告人高某某自然人基本情況。
2、從市委組織部調取的《幹部基本情況表》、《幹部職務變動登記表》、《幹部履曆表》、《關於中共常德市鼎城區第九屆委員會第一次全會和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全會選舉結果的批複》、中共常德市委職務任免通知、《常德市環境衛生管理處組織機構代碼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證明:高某某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及職務情況。高某某於1981年8月參加工作,至2002年6月,曆任鼎城區鄉鎮中學教師、鄉鎮幹部、鄉長、鄉鎮黨委書記等職務;2002年6月至2004年4月,任鼎城區委常委;2004年4月至2007年9月,任武陵區政府副區長;2007年9月至2009年9月,任武陵區政府副區長;2007年9月至2009年10月,任常德市畜牧水產局副局長;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任常德市城管執法局副局長;2010年10月至案發,任市環衛處主任。
(三)涉案款物證據
1、證人鍾某的證言,證明:鍾某工商銀行武陵支行賬戶6222021908005694768,從2011年2月起,至2013年2月,高某某及其母親劉某某給她現金及轉賬共計153萬元,加上鍾某自己的資金,於2013年2月分兩次轉入漢壽天潤養殖公司賬戶189萬元。
鍾某工商銀行信豐支行622208510000121248賬戶,從2009年2月至2013年5月,高某某及其父母共轉入31萬元。
2009年夏天,高某某父母給高某某共47萬元,被鍾某存入信豐銀行。
高某某工商銀行信豐支行1510201501202650969賬戶,從2009年8月起存入82萬元,鍾某保管。
高某某家投資漢壽天融擔保公司中有鍾某49萬元。
2、書證
(1)鍾某工商銀行武陵支行賬戶6222021908005694768賬戶流水、鍾某工商銀行信豐支行賬戶622208510000121248賬戶流水、高某某工商銀行信豐支行15102015012020650969賬戶流水,證明:高家給鍾某或者由鍾某保管的現金情況,證明從鍾某保管的銀行卡上轉入漢壽天潤養殖公司人民幣189萬元的情況,與證言印證。
(2)鍾某匯款憑證,證明:2013年2月1日,鍾某兩次匯款共189萬元至常德天潤養殖有限公司。
(3)追繳贓款書證
①常德市人民檢察院常檢反貪扣決(2014)4號扣押決定書、扣押財物清單、非稅收入繳書、高某某受賄、貪汙案扣押款物情況說明,證明:2014年12月15日,常德市人民檢察院從漢壽縣天融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扣押人民幣現金1492512元。
②安鄉縣人民檢察院安檢反貪扣決(2014)6號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書,證明:安鄉縣院於2014年11月10日扣押曾某某涉案款物人民幣185萬元。
③安鄉縣人民檢察院安檢反貪扣決(2014)4號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湖南省非稅收入繳款書,證明:安鄉縣人民檢察院於2014年10月30日扣押劉某某人民幣45435元。
3、高某某書寫的《關於我父親在天融小額貸款公司200萬投資的說明》,證明:從2009年開始,父母給他和鍾某的錢有260多萬,被父親炒股虧掉70萬元左右,24萬給了卿秀珍,餘款由鍾某匯入漢壽天融小額貸款公司。投入到小額貸款公司的錢是200萬元,鍾某經手打入小額貸款公司的錢是189萬元,差額如何補齊的,高某某不知道。高某某給他和鍾某的錢的來源,高某某不清楚。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投資情況:在天融小額貸款公司有200萬元的股權,是2012年年底投資的;在陳學武那裏有35萬元債權;在東莞聯勝公司投資本金50萬元,具體金額以聯勝公司的人講的為準。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虛開發票的手段侵吞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屬實,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高某某的貪汙金額應為人民幣64917元,但鑒於公訴機關未足額指控,本院以公訴機關指控的金額人民幣61585元,認定被告人高某某貪汙的金額。但貪汙的差額部分仍係非法所得,應予追繳。
被告人高某某犯數罪,應數罪並罰。其中受賄犯罪中收受中聯重科人民幣180萬元賄賂部分、貪汙犯罪係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某均起主要作用,係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被告人高某某在紀委雙規期間,主動交代紀委尚未掌握的貪汙犯罪事實,對其貪汙犯罪部分應當認定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如實供述受賄的犯罪事實,對其受賄犯罪部分可以認定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某某歸案後,其本人及親友積極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高某某及辯護人均辯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某某通過曾某某收受中聯重科人民幣180萬元,該起事實被告人高某某雖給曾某某提供過信息,但並未指使曾某某向中聯重科索取回扣,至於曾某某怎麽與中聯重科聯係上並提取回扣,提取多少,高都不知情,隻是後來曾某某為感謝高某某,送給高20萬元,還承諾給高50萬元,被告人高某某不應對其中的160萬元負責。經查,公訴機關指控認定被告人高某某通過曾某某收受中聯重科人民幣180萬元的事實有證人高某某證明其父親曾托他向中聯重科的老總方某某詢問該筆業務的回扣點數,該事實與中聯重科方麵當時在場的人員方某某、李某的證言吻合,證明被告人高某某有通過該筆采購業務向中聯重科提出回扣的意圖;證人曾某某、方某某、李某、任某某均證明被告人高某某在與方某某聯係後,委派曾某某與中聯重科商談回扣的具體數額,方某某指示下屬與被告人高某某委派的人員曾某某商議,他們的證言一致;事後被告人高某某支配了該筆受賄款中的20萬元,證明被告人高某某知情且直接參與了該起受賄犯罪,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辯解、辯護意見與本院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及辯護人還辯稱:被告人高某某在市紀委雙規期間即主動交代了受賄、貪汙的犯罪事實,應當全案認定自首。經查,市紀委在對被告人高某某采取雙規措施時,已經掌握了其大部分受賄的犯罪事實,被告人高某某雖如實供述了紀委已經掌握或未掌握的其他受賄的犯罪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定,受賄犯罪部分不能認定為自首,對該辯解辯護意見本院亦不予采納。但鑒於被告人高某某能如實供述全部受賄的犯罪事實,可以認定其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貪汙犯罪部分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綜上,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歸案後的認罪態度,本院決定對其受賄犯罪部分予以從輕處罰,對其貪汙犯罪部分予以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四十萬元;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四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26年9月28日止;所處沒收財產限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二、對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及違法所得人民幣3139917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麵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偉署
人民陪審員  張 濤
人民陪審員  丁皓月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呂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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