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等十部委聯合印發《關於促進汽車維修業轉型升級 提升服務質量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4﹞186號)部署的工作要求,建立實施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製度,促進汽車維修市場公平競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促進大氣汙染防治,我部合同國家有關部門起草了《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征求對《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各有關企業、行業協會、技術機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等十部委聯合印發《關於促進汽車維修業轉型升級 提升服務質量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4﹞186號)部署的工作要求,建立實施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製度,促進汽車維修市場公平競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促進大氣汙染防治,我部合同國家有關部門起草了《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為進一步完善《管理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意見,並請於2015年3月20日(星期五)前將意見用書麵形式反饋交通運輸部運輸司。
聯係人:交通運輸部運輸司 曹 磊;
電 話:(010)65293488,傳 真:(010)65292740;
地 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運輸司,郵編:100736。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章)
2015年2月17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局,部公路科學研究院。
附件
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1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關於促進汽車維修業轉型升級 提升服務質量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4〕186號),規範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活動,保護汽車維修市場公平競爭,促進汽車維修技術進步,保障汽車維修質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專利法》、《商標法》、《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強製性谈球吧-体育赛事認證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銷售的汽車車型的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國家標準《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 3730.1)定義的汽車。
本辦法所稱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是指汽車生產者通過設立一定信息渠道,為維修經營者、消費者及相關經營者提供用以汽車診斷、檢測、維修所必需的技術信息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汽車生產者,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生產汽車谈球吧-体育赛事並以其名義頒發谈球吧-体育赛事合格證的企業。從中國境外進口汽車谈球吧-体育赛事到境內銷售的企業,視為前款所稱的汽車生產者。
第四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依法支持和促進汽車維修市場公平、公開、合法的競爭,支持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汽車維修市場體係。任何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通過設置技術性壁壘)排除、限製競爭,封鎖或者壟斷汽車維修市場。
第五條 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誠實守信、分類實施、自主公開、方便用戶以及保護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的原則。
汽車生產者應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徑、合理的信息價格,向所有維修經營者和消費者無差別、無歧視、無延遲地公開汽車維修技術信息。
第六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環保、商務、工商、質檢、認證認可、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分別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托所屬有關機構,承擔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管理的具體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組建專家委員會,由各有關部門、技術機構、行業協會學會、企業專家組成。
第七條 各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辦法規定所知悉的工作秘密和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2章 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要求 第八條 汽車生產者應建立、完善維修技術信息公開製度,依法公開本企業獲得國家CCC認證並已上市銷售汽車車型的維修技術信息,並對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九條 汽車生產者應及時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以下信息:
(一)汽車生產者基本信息;
(二)所屬汽車谈球吧-体育赛事品牌及上一年度銷售車型的銷售情況;
(三)信息公開方式,即汽車生產者自行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進行信息公開,包括信息公開的方式渠道、網站名稱、網址、本單位負責部門及其聯係方式等信息;
(四)汽車生產者關於依法履行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義務及依法保護商業秘密、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聲明;
(五)用於政府監管、可免費登錄、長期有效的監管賬號及密鑰。
汽車生產者應於每年一季度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更新上述備案信息,提交有關工作報告,就上一年度本企業新上市車型的基本信息和銷售情況,以及本企業信息公開網站的訪問統計情況進行說明。
第十條 汽車維修技術信息用戶分為直接用於汽車維修目的的用戶和用於其他經營目的的用戶,前者包括各類汽車維修經營者、消費者,後者包括維修診斷工具及設備製造商、零部件製造商、出版商、有關培訓機構等相關經營者。
第十一條 汽車生產者公開的汽車維修技術信息的具體公開內容及要求按照《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目錄》(見附錄1)執行。汽車生產者公開的汽車維修技術信息的內容原則上應采用中文表述。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汽車技術的發展和維修經營者的維修作業需求,對信息公開的內容要求進行修訂和完善。
第十二條 汽車生產者可以免於公開以下信息,但必要時應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信息用戶做出說明。
(一)涉及車輛防盜控製係統(含汽車鑰匙)的編程、設置等信息,但經汽車生產者授權、可以開展汽車防盜控製係統維修的經營者可以獲取、使用此類信息;
(二)防止車輛動力係統和排放診斷係統(OBD)原始數據記錄被篡改、擦寫的有關技術信息;
(三)涉及汽車生產者商業秘密、影響汽車生產者依法運用知識產權規則的有關信息;
(四)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的其他有關信息。
第十三條 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行網上信息公開製度。汽車生產者原則上應通過直接或者授權委托第三方機構的方式設立信息公開網站(含網上信息檢索閱覽係統),向用戶提供維修技術信息。
社會第三方機構可以設立信息公開網站,集中整理、發布多品牌汽車車型的維修技術信息,但相關信息來源、獲取應取得相關汽車生產者的許可或授權,並符合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有關規定。
對於年度汽車總銷售量在5000輛以下的汽車生產者,可以向交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以紙質文件、光盤等媒介形式公開車型維修技術信息,同時應以公眾便於知曉的方式公布索取方式及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汽車生產者應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公開網站具備以下功能或可提供相關服務:
(一)網站應具備中文版,具備用戶注冊、信息索引、查詢及在線打印功能,確保用戶能夠通過車型年款、VIN碼等信息準確關聯、查詢有關車型配置、維修信息;
(二)網站安全可靠,確保用戶信息安全,能夠向用戶提供穩定、大容量、不間斷的信息訪問服務。由第三方機構建立的網站應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汽車生產者的維修技術信息安全;
(三)明示可用於訪問、瀏覽信息公開網站所需的計算機終端的最低硬件配置和軟件要求;需要軟件客戶端或相關閱讀軟件瀏覽信息的,應免費提供軟件客戶端,或推薦采用較為普及的文檔瀏覽、閱覽軟件;
(四)明示所公開維修技術信息的版權;
(五)明示為用戶提供的信息服務項目、資費標準及付費方式;
(六)提供網站的使用說明和必要幫助;
(七)提供汽車生產者和信息提供者的聯係地址、電話、郵箱等業務聯係方式;
(八)具備信息用戶在線投訴、建議功能;
(九)支持與第三方網站相互鏈接;
(十)遵守國家互聯網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
除不可抗力外,信息公開網站如因故障或網站係統升級造成連續5個及以上工作日無法正常使用的,汽車生產者應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並在網站上發布信息。
第十五條 汽車生產者應為維修信息使用者提供可選擇的,能夠滿足臨時、短期或長期等不同信息使用需求的用戶訪問權限(即信息服務項目)。不同的用戶訪問權限除可連接網站、使用網站信息的時間長度授權不同外,所訪問內容應完全一致。
在用戶訪問權限內,用戶應能夠檢索、查詢、瀏覽網站上所有車型的全部維修技術信息,並可打印不超過限量的技術文件。各類用戶權限下的打印限量值,由汽車生產者規定。汽車生產者應確保授權維修經營者與其他維修經營者訪問的網站信息內容一致。
第十六條 對於直接用於維修目的的用戶,汽車生產者可以實行有償服務,對不同訪問時長權限的用戶設定不同收費標準,但不得根據用戶檢索、查詢、瀏覽的信息量或者對在限量範圍內的打印服務另行收費。
汽車生產者可依法對維修技術信息自主定價,但應公平、合理、科學地設定信息服務價格,確保各類維修經營者、消費者付費標準相當,與汽車維修總費用相稱。維修技術信息的定價不得違反上述原則,阻礙用戶所需信息的獲取和使用。
汽車生產者實施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有關價格行為,應遵守《價格法》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對於用於其他經營目的用戶,應與汽車生產者訂立書麵合同,信息價格由雙方協商議定,但應保持公平、合理。
第十八條 對於國家標準《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3730.1)中定義的乘用車和客車,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取得CCC認證的車型,汽車生產者應在該車型上市之日起6個月內公開維修技術信息,並在信息公開網站上注明該車型上市時間。
對於上述標準定義的貨車,2017年1月1日起取得CCC認證的車型,汽車生產者應在該車型上市之日起6個月內公開維修技術信息,並在信息公開網站上注明該車型上市時間。
車型上市之日的計定應不晚於汽車生產者通過經銷商將該車型首台車輛交付消費者的日期。
預計同一型號車型年銷售量在500輛以下的乘用車和客車車型,以及銷售量在100輛以下的貨車車型,可以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不公開相關車型維修技術信息並說明理由,但應準備相關紙質、光盤等形式的維修技術文件等以備用戶索取,並以公眾便於知曉的方式公布索取方式及收費標準。
第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後,汽車生產者應采取必要措施,盡快整理、發布本企業已上市車型的維修技術信息。對於乘用車和客車,應在2017年1月1日前,公開自2008年7月1日起獲得CCC認證並上市銷售車型的維修技術信息。
對於貨車,應在2017年1月1日前,公開自2015年1月1日起獲得CCC認證並上市銷售車型的維修技術信息。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前,單一車型累計銷售量未達到1000輛(不含)的乘用車和客車,以及單一車型累計銷售量未達到200輛(不含)的貨車,可以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不公開相關車型維修技術信息,但應準備相關紙質、光盤等形式的維修技術文件等以備用戶索取,並以公眾便於知曉的方式公布索取方式及收費標準。
第二十條 汽車車型維修技術信息應當在車型上市10年內保持公開狀態;超過10年的,汽車生產者可以將相關車型信息存檔,但仍須公布相關車型信息的索取和獲得方式。
第二十一條 汽車生產者破產、合並、分立、變更的,其車型維修信息公開責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有關汽車製造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督促汽車生產者依法貫徹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製度,促進汽車維修市場公平競爭。
第3章 用戶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各類維修經營者應按照《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要求建立健全維修質量管理製度,依法履行維修質量責任。維修經營者應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準規範以及汽車生產者提供的維修技術信息開展維修作業,並按照規定要求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嚴格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製度。
因維修者維修不當或使用假冒偽劣配件造成汽車維修質量問題的,由維修者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維修診斷工具及設備製造商、零部件製造商等相關經營者,應積極運用汽車生產者提供的維修技術信息研發、生產各類專用汽車維修診斷工具及設備、適用於各類車型的同質配件,為各類維修經營者、消費者提供充分的市場選擇。
第二十五條 經汽車生產者授權承擔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第三方機構,以及各類維修技術信息用戶,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汽車生產者維修技術信息版權。信息用戶應遵守相關約定,不得超出汽車生產者的授權許可範圍使用信息;不得惡意下載、打印信息公開網站上的維修技術信息。未經汽車生產者授權的,信息用戶不得將所獲取的維修技術信息用於轉售、出版或其他商業用途,否則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維修經營者、消費者、相關行業協會及第三方機構認為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不完整、不準確的,可以向汽車生產者提出有關書麵要求,由其進一步公開相關維修技術信息或作出更正,汽車生產者應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複;也可以依法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行政部門投訴、舉報,由相關行政部門按照相關程序調查、處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處理 第二十七條 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監督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便民、依法監管,促進市場公平競爭,促進知識產權保護。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監督管理,建立完善監督檢查製度,不定期對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情況進行抽查,定期對信息公開實施效果進行評估。應建立完善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監督與服務網絡平台,運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監管效率,減輕企業負擔。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協會應及時收集、匯總維修經營者、相關經營者及消費者意見,定期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反饋情況。
第二十九條 汽車維修檔案管理實行電子化檔案管理製度。國務院交通運輸、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主管部門應聯合建立並完善汽車電子健康檔案係統,實施信息共享,為完善汽車維修數據記錄、促進汽車三包、缺陷汽車谈球吧-体育赛事召回提供手段和依據。維修經營者應按照規定如實填報承修車輛的維修電子數據記錄。
第三十條 對於汽車生產者未有效執行本辦法規定,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一)未及時備案、如期更新汽車生產者及相關信息的;
(二)未建立維修技術信息公開製度的;
(三)未按照規定目錄及要求有效公開維修技術信息的;
(四)未按照規定方式公開維修技術信息,或信息公開網站功能和服務能力未能達到本辦法規定要求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有關行為。
第三十一條 對於汽車生產者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時限公開汽車維修技術信息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予以通報,並提請國家質檢部門和相關指定認證機構撤銷相關車型CCC認證證書。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相關部門應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加強對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所涉及知識產權的保護。
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及其它有關行政部門應依法受理涉及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或濫用的有關投訴、舉報,並按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汽車生產者、信息用戶等相關方應當配合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調查所需要的有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 從事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監管工作的人員在相關監管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摩托車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僅用於軍事目的、用途車輛及有關機動車的維修技術信息公開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xx月xx日起實施。
附錄1
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目錄
(第1版)
汽車生產者公開的汽車維修技術信息以基本車型為主,個別車型改款和變型可歸入同類的基本車型,但應作出說明。本目錄所提出的“基本車型”是指《強製性谈球吧-体育赛事認證實施規則-汽車》所規定的車輛“型號”。汽車生產者公開的汽車維修技術信息應采用中文表述,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車輛識別代號(VIN)的編碼規則以及車輛識別代號中汽車生產者自定義碼段的編碼規則(可以不包括VIN後6位的生產順序號),或其他有效的將具體車輛與相關車型關聯、識別的方法。
二、汽車維修手冊,應包含但不限於以下係統和部件的內容:
1.動力總成係統:發動機和變速器,包括新能源汽車的驅動係統,如驅動電機、電池等;
2.發動機排放控製係統:若有OBD係統,應包括在內;
3.傳動係統:離合器、傳動軸(驅動半軸)、主減速器、差速器等;
4.底盤係統:製動、轉向、懸掛係統等;
5.行駛係統:輪胎和輪轂;
6.約束係統:氣囊和安全帶等;
7.暖風、通風和空調係統;
8.車身電氣係統和附件,如照明、喇叭、車窗、天窗、雨刮/噴淋、音響娛樂、儀表、門鎖、座椅、數據通訊等;
9.車架和車身修複,包括內外飾件、鈑金和塗裝等;
所公開的涉及上述係統和部件的維修技術信息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車輛維護信息,包括車輛定期維護項目、檢查內容及維護方法;
2.涉及維修所需的拆裝方法、技術規範及圖示說明;零部件檢測及鑒別判斷的信息(例如標準尺寸範圍的最大、最小理論值);
3.電路接線圖,包括接線圖、器件位置、插接件信息等;
4.上述各係統的診斷故障代碼表、代碼定義及故障排除的診斷流程,包括通用故障代碼和汽車生產者自定義故障代碼;
5. 車身尺寸圖;
6.車輪定位標準範圍;
7.維修操作注意事項及其他必要事項說明等。
三、適用具體車型控製係統的軟、硬件版本識別號(不包含軟件本身)。
四、零部件目錄,應包括汽車生產者提供的用於售後服務的原廠零部件的名稱和廠家編號,以及為確定具體車型的正確零部件所必需的信息。
五、專用診斷、維修工具和設備及其相關軟件信息(如型號、規格、診斷軟件版本等),及其相關采購渠道的信息。
六、用於檢測和故障判斷的數據記錄信息和雙向監測數據(即指控製係統中能夠在診斷儀器上顯示的各項數據及含義、故障出現時的凍結幀、數據的合理範圍等)。
七、對車輛電控係統需要重新編程的信息(即汽車生產者為解決某些問題需要進行重新編程的說明信息,主要是什麽情況下需要進行重新編程及基本操作,但不包含程序軟件本身內容)。
八、在進行零部件更換或維修後,需進行基本設置、重新初始化等操作所必需的信息(如電動車窗、天窗、節氣門等)。
九、車輛型式核準和認證信息,包括CCC認證相關信息(如車型型號、規格和參數以及零部件供應商信息)以及排放維修技術要求、排放控製關鍵零部件生產廠家、型號及有效使用壽命等信息。
十、技術服務通告,包括由實踐經驗得到的,針對某類故障,通常影響某一車型或車輛批次問題的解決方案及關於在授權維修網絡內可免費進行維修的通告等。
十一、汽車召回信息和召回維修技術規範等。
十二、上述各項信息的所有後續修訂和補充。
十三、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公開的其他有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