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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處理違章不給與年檢原來是違法的!
微信朋友圈昨天有一條消息,“不交罰款就不能過年檢,一車主狀告車管所,車管所最終敗訴”,看到時我覺得朋友圈不靠譜的新聞太多了,但因為跟行業相關,好奇心作用下我搜索了相關的法律條款和案例,發現這竟然可能是真事兒!
不給與年檢的法規依據是《機動車登記規定》裏的第四十條,“機動車所有人申請年檢前,應當將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正是靠這這一條“規定”,各地方的車管所就以先處理違章為由強製車主繳納罰款才可以完成年檢。也正是這條“鐵律”,使很多大意了的車主在沒有處理違章的情況下無法完成驗車的最後一步(處理違章會有時間延遲,需提前處理)。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機動車應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
《機動車登記規定》隻是部門規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後者的法律效力明顯高於前者。《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車輛年檢隻需提供行駛證和交強險保單即可,除此之外“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這就表明了將違章處理作為車輛年檢的前提條件,這個規定並不合法,車管所因此拒絕給車輛發放年檢標,這種行為同樣不合法。換句話說,違章處理與車輛年檢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車管所督促車主及時處理違章,應該采取其他方式。所以最終法律判定車管所敗訴,在車主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單並經過了安全檢驗的前提下,給車主發放年檢標。
這一相同案例已經多次上演,但是這一違反法律的部門規章始終沒有更新和修正。在《機動車登記規定》中將車輛年檢與處理違章捆綁在一起是避免不自覺的人鑽空子,但縱然初衷再好,結果再正義 ,良好初衷與正義結果也不能通過違法的方式實現,這是我們必須奉行的一個法治理念。在這裏,編輯希望有關部門可以在未來將這個有悖法律的規定進行修改或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