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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國商用汽車網從財政部網站獲悉,財政部公布《關於地方預決算公開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專項檢查的通報》(以下簡稱《通報》,其中尤其提到關於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專項檢查結果。對5個典型案例予以公開曝光並公布了處理結果。
《通報》中提到,新能源汽車產業是國家確定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是促進汽車工業轉型升級的重要舉措。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十二五”期間,財政部會同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出台了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措施,鼓勵企業生產銷售和用戶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自2009年起,中央財政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予以補助,截至2015年底中央財政累計安排補助資金334.35億元。在財稅扶持政策推動和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國新能源汽車發展取得明顯成效,產銷量均快速增長。截至2015年底,新能源汽車累計生產49.7萬輛,銷售約44萬輛,我國已成為全球新能源汽車保有量最大的國家。
隨著產業規模的不斷擴大和推廣數量的快速增加,個別企業受利益驅動,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騙取和違規謀取財政補貼,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侵犯了守法企業研發生產新能源汽車的合法權益,對我國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造成了惡劣影響,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為整頓行業秩序,嚴肅財經法紀,回應社會關切,國務院辦公廳組織了督查,我部於2016年初組織力量,對90家主要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進行了專項檢查,共涉及2013-2015年已獲得和已申報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新能源汽車40.1萬輛,抽查13.3萬輛已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的運營狀態。檢查發現,一些企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涉嫌騙取財政補貼,部分車輛未銷售給消費者就提前申報補貼,不少車輛領取補貼後閑置。現對5個典型案例予以公開曝光。
(一)蘇州吉姆西客車製造有限公司通過編造虛假材料采購、車輛生產銷售等原始憑證和記錄,上傳虛假合格證,違規辦理機動車行駛證的方式,虛構新能源汽車生產銷售業務,虛假申報2015年銷售新能源汽車1131輛,涉及中央財政補助資金26156萬元。
(二)金龍聯合汽車工業(蘇州)有限公司申報2015年度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新能源汽車中,有1683輛車截至2015年底仍未完工,但在2015年提前辦理了機動車行駛證,多申報中央財政補助資金51921萬元。
(三)深圳市五洲龍汽車有限公司申報2015年度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新能源汽車中,有154輛車截至2015年底仍未完工,但在2015年提前辦理了機動車行駛證,多申報中央財政補助資金5574萬元。
(四)奇瑞萬達貴州客車股份有限公司申報2015年度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新能源汽車中,有327輛車截至2015年底仍未完工,但在2015年提前辦理了機動車行駛證,多申報中央財政補助資金9810萬元。
(五)河南少林客車股份有限公司申報2015年度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新能源汽車中,有252輛車截至2015年底仍未完工,但在2015年提前辦理了機動車行駛證,多申報中央財政補助資金7560萬元。
《通報》中公布對上述5個典型案例的處理結果是:對惡意騙補情節最嚴重的蘇州吉姆西客車製造有限公司,取消其中央財政補貼資格,2015年生產的全部車輛中央財政不予補助,追回2015年度預撥的全部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同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其整車生產資質。
對金龍聯合汽車工業(蘇州)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龍汽車有限公司、河南少林客車股份有限公司、奇瑞萬達貴州客車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業,追回2015年度2416輛違規上牌車輛獲取的中央財政補助預撥資金,並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按問題金額50%處以罰款。
同時,自2016年起取消上述4家企業中央財政補貼資格。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其問題車型從《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予以剔除。對上述4家企業2015年生產銷售的其他新能源汽車,由當地監管部門逐一嚴格審核後重新申報,確無問題的車輛可按原政策中央財政繼續予以補助。
上述4家企業何時恢複執行中央財政補貼政策,視地方政府和企業整改情況而定。屆時由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共同核查驗收,驗收合格報國務院批準後方可恢複執行財政補貼政策,但不恢複預撥財政補貼資金資格。
對檢查中發現的其它問題,我部將視情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一是對存在“有車缺電”和“標實不符”問題的企業,追回2013、2014年問題車輛已獲取的中央財政補貼資金,並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按問題金額的30%處以罰款;對2015年問題車輛不予清算。對涉及此類問題的企業2016年財政補貼預撥資格予以取消,但其依法合規生產銷售的車輛,仍可按規定申報財政補貼。
二是對閑置車輛在2015年清算中暫扣中央補助全部或50%的中央補助。其中:對於車輛符合出廠標準但出售對象是關聯企業而非終端用戶、提前謀取補貼的,涉及的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將暫緩清算,待車輛賣給終端用戶並實際應用後,再按實際交付和應用年度的補助標準進行申報,經有關部門嚴格審核後再予清算。對於車輛雖然賣給終端用戶、但在獲取財政補貼後閑置的(不含租賃公司類),在清算時隻按正常補助標準的50%結算。一年後達到利用率標準再撥付餘款。如一年後仍然閑置,則取消補貼資格,並追回已撥付的中央財政補助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