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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自2011年5月醉駕入刑以來,寶山區檢察院共受理移送起訴危險駕駛罪71件,醉駕車輛係摩托車的案件計25件,占危險駕駛罪案件總數的35.2%。
摩托車醉駕案頻發
今年3月22日20點30分左右,吳淞派出所接到報警稱,淞良路近淞發路發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民警趕至現場後查明,該事故係摩托車司機邱某無證、酒後駕駛一輛普通二輪摩托行駛至淞良路近淞發路約200米處時,與行走至此的被害人呂某、楊某相撞,造成該二人不同程度受傷。經司法檢驗鑒定,肇事人邱某屬醉酒駕駛。寶山分局遂於次日立案偵查。日前,邱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無獨有偶,5月25日下午15點30分左右,吳淞派出所民警在月羅公路、蕰川公路路口設卡檢查時,查獲駕駛紅色摩托車的劉某屬醉酒駕車。據27歲的劉某稱,這輛摩托車是他在半個月前,花了1000元錢在月浦的一個二手市場內買的,“車輛行駛證的車主不是我,我也沒有摩托車駕駛證,喝了酒後開車,完全是抱著僥幸心理。”
自2011年5月以來,寶山區檢察院共受理移送起訴危險駕駛罪71件,其中醉駕車輛係摩托車的案件計25件,占危險駕駛罪案件總數的35.2%。從涉案嫌疑人角度來看,普遍文化程度較低,且年齡較輕。25名被告人中,初中及以下的文化程度計22人,占摩托車醉駕案件總人數的 88%;“70後”、“80後”共計18人,占總人數的72%。
被告人多心存僥幸
檢察官告訴記者,一些被告人對醉駕法律知識不知或者了解不全麵、不準確,甚至產生誤解,認為酒後不能駕駛小型轎車,但是駕駛二輪摩托車沒有關係,不屬於醉駕範圍。另外,還有部分被告人雖然知道醉酒不能駕駛摩托車,也知道醉駕要承擔刑事責任,但認為自己酒量大,開車技術過硬,遇到突發情況完全能夠應付,不會發生險情,因此放鬆了對自身的要求而酒後駕駛。還有部分被告人認為酒後洗洗澡、喝喝茶,休息一段時間酒精濃度就會變淡,從而心存僥幸。
承辦案件的檢察官介紹,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的相關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何謂機動車?許多人在理解上存在誤區,有些人甚至簡單地認為機動車就是指四輪的轎車。而事實上,根據國家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標準的規定,機動車類型有大型汽車、小型汽車、專用汽車、有軌電車、二輪摩托等10多種類型。因此,根據法律規定,隻要是構成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律以危險駕駛入刑,在定罪量刑上,並不因為行為人駕駛的是二輪摩托,還是四輪轎車或大型貨車而有所區別。
不少助動車已屬機動車
目前,市麵上銷售的不少助動車已遠超非機動車標準,對道路安全的危害也超過傳統意義上的非機動車。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對摩托車的定義:“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時速大於50公裏/時,或使用內燃機,排量大於50毫升的兩輪或三輪車輛。”這意味著電動車、助動車等隻要速度超過50公裏/時或排量大於50毫升,都算作摩托車,屬機動車範疇。
如果醉酒駕駛這樣的車上路,法院可以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去年8月10日,駕駛員陳某駕一輛助動車,在四川北路與一名行人發生碰擦,經鑒定陳某達到醉酒駕駛標準。盡管法庭上陳某一直聲稱自己認為駕駛的是非機動車,但根據相應鑒定報告,該車已屬輕便摩托車。法院最終裁定陳某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1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那麽,醉後駕駛非機動車是否合法?律師表示,根據《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機動輪椅車,不得醉酒駕駛。這意味著如果達到醉酒標準,駕駛非機動車同樣違法。
醉駕摩托車將被拘役、罰款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的相關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根據國家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標準的規定,機動車類型有大型汽車、小型汽車、專用汽車、有軌電車、二輪摩托等10多種類型。因此,根據法律規定,隻要是構成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律以危險駕駛入刑,在定罪量刑上,並不因為行為人駕駛的是二輪摩托,還是四輪轎車或大型貨車而有所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