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專用汽車之都 政府定點采購單位
·環衛車、環衛設備及專用汽車生產基地
銷售經理:王翔 13908662884
王經理 18995953584
姚經理 18771340219
鮑經理 13409665848
傳真號碼:0722-3818001
企業郵箱:zhtzcw@qq.com
成品油消費稅連續上調 誰給你連續提稅的權利?
僅時隔兩周,成品油消費稅再度上調。汽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新增收入部分將用於治理環境汙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12月12日下發通知,分別上調汽油和柴油等成品油的消費稅。汽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柴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值得注意的是,這是成品油消費稅半個月內第二次上調。
成品油消費稅上調
成品油消費稅提高,致使油價下調幅度大幅縮水,90號汽油和0號柴油(全國平均)每升分別降低0.13元和0.34元。
● 加稅收入將用於治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2日聯合下發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將汽油、石腦油、溶劑油和潤滑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每升提高0.28元,由現行每升1.12元提高至1.4元;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每升提高0.16元,由現行每升0.94元提高至每升1.1元。航空煤油繼續暫緩征收。
對於此次上調消費稅,財政部表示,我國的消費稅不是普遍征收的,僅對部分高耗能、高汙染、高消費等特點的消費品征收。對成品油征收消費稅,有利於促進資源節約,抑製對能源的過度消費,是國際上比較普遍采用的做法。多位專家亦表示,中國油價中包含比較高的油稅是受資源換環境和能源消耗所致,而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到稅改,其中明確提出要調整消費稅的稅率,因此調高消費稅稅率是既定政策方針。
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費稅後形成的新增收入將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用於治理環境汙染、應對氣候變化、促進能源節約利用、鼓勵新能源汽車發展等方麵。這是半個月內第二次上調消費稅。11月29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就上調過成品油消費稅,其中,汽油上調0.12元/升,柴油上調0.14元/升。
此次調整趕上油價下調力度空前的“十連跌”,調整額度不及油價下降空間,最終90號汽油和0號柴油全國平均每升分別降低0.13元和0.34元,實現了提稅與降價同步。
對於再度上調消費稅,官方解釋為進一步加強消費稅在治理大氣汙染、促進節能減排方麵的調控力度,再次提高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是必要的。這次政策調整,仍選擇油價下行時實施,不僅沒有因提稅導致油價上漲,還實現了提稅與降價同步,兼顧了宏觀調控需要和社會承受能力。
● 油價降幅縮水
按照慣例,國家發改委通常在調價當天的下午5時左右發布調整通知,昨日因需要考慮消費稅調整幅度,延遲半小時發布。國家發改委稱,決定將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別降低170元和400元,測算到零售價格90號汽油和0號柴油(全國平均)每升分別降低0.13元和0.34元,調價執行時間為12月12日24時。
國家發改委稱,此次成品油價格調整幅度,是按照現行成品油價格形成機製,綜合考慮12月12日前10個工作日國際市場原油平均價格變化情況以及國內成品油消費稅提高等因素計算確定的。11月底以來,受石油輸出國組織(OPEC)各成員國未就減產達成協議等因素影響,國際市場油價大幅下跌,12月12日前10個工作日平均價格繼續回落。按現行成品油價格形成機製測算,汽、柴油價格每噸可分別降低670元和640元。
上一輪國內成品油油價調整窗口前,財政部已提高了一次成品油消費稅。因與當時的國際油價降幅抵消,導致國內油價調整擱淺。業內分析認為,短期內,成品油消費稅應該不會再提高。
● 4問再提成品油消費稅
1、為什麽接連兩次提稅?
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召開之際,中國選擇在國際油價跌破60美元大關之際再度上調成品油消費稅,其背後政策意圖值得關注。“提稅對外釋放出中國借助強化消費稅杠杆作用,實行更強硬節能減排政策的信號。”財政部財科所所長劉尚希對記者說。
一個月前,中美兩國元首對外宣布了各自2020年後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中國計劃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達到峰值,並計劃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提到20%左右。綠色發展的承諾需要更嚴厲的節能減排舉措來支撐兌現。
“半個月內兩次上調消費稅的原因,首先是考慮趁著國際油價連續下跌的窗口期;其次,可能是因為第一次沒有上調到位,沒有達到兩部委之前設定的調整目標,所以才會短期內再次調整。”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汪德華說。根據汪德華的說法,消費稅目前實施的是消費稅暫行條例,尚未上升到稅法,所以隻要報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就可以進行調整。
2、油價再跌,還會提稅嗎?
如果油價再下跌,成品油會第三次提稅嗎?成品油消費稅與油價會由此掛鉤,成為一種常態化調整嗎?將來油價漲起來,消費稅會下調嗎?
劉尚希認為,目前沒有形成成品油消費稅和油價掛鉤機製的跡象,兩次提稅主要還是出於減少燃油消費的考慮。“消費稅率會不會再次調整不好說,取決於環境的改善。”
也有觀點認為,通常國內油價如上漲到130美元,則成為國家采取應對措施的價格“天花板”。鑒於目前國內油價已大幅下跌,兩次上調成品油消費稅是否意味著目前油價也已跌到“地板價”值得關注。據新華社電
3、成品油稅負將增加多少?
中宇資訊分析師張永浩表示,消費稅稅率再度提高,中國油價稅負比例繼續上升,汽油稅負比例達到40%。以山東93號汽油為例,在上次消費稅稅率提高後,汽油零售價格中稅負占比達到35%左右,此次再度提高,汽油稅負占比已達到40%左右。成品油稅負水平一般是用成品油流轉稅占油品含稅零售價格的比重來衡量的。我國成品油中的流轉稅主要有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消費稅的上調將帶動其他稅費的增加。
經過此次調整,據記者粗略測算,以目前北京92號汽油6.63元/升價格計算,車主購買1升汽油繳納的稅費約為2.56元。其中包括增值稅0.93元、消費稅1.4元、城建稅和教育附加費共計0.23元,總稅負比重為38.6%,此前汽油流轉稅稅負為34%。在兩次調整之前,汽、柴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分別為1元/升和0.8元/升,經過兩次調整後,汽、柴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分別為1.4元/升和1.1元/升,上調幅度分別為40%和37.5%。
根據中國石化經濟技術研究院去年3月份測算,汽油稅收占最終零售價格的比例,中國大陸為30.46%,美國為11.22%,德國為56.92%,日本為39.30%,中國台灣為26.31%。汪德華表示,從目前國際成品油稅負水平來看,我國的稅負比重不如歐洲國家,但比美國等國家要高。短期內成品油消費稅應該不會再上調了。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倪紅日表示,國家應當從整體戰略上做考慮,明確和控製好油價和稅收的比重關係,設立長效機製,並且在進行調整的時候要有標準,要向公眾解釋清楚。
4、為何汽油消費稅升幅更大?
卓創資訊分析師張斌表示,本次價格調整,恰逢消費稅再度提高,而政策調控的幅度不同,彰顯了國家改革的調控方向。在累加上一輪消費稅的幅度後,汽油單位稅額上漲0.4元/升,漲幅高達40%。柴油單位稅額上漲0.3元/升,漲幅小於汽油。
卓創資訊認為,汽油消費稅漲幅大於柴油,主要是受私家車保有量持續上漲影響,為了引導消費者節約能源,緩解交通壓力,而使用財稅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當前國內經濟複蘇緩慢,作為工業命脈的柴油消費稅上漲幅度小於汽油,不排除國家為經濟複蘇做出的適當讓步。本次消費稅改革是在上次調整的五年後,雖不排除繼續調整的可能,但短時間內再次上調的可能性不大。
誰給了你們上調成品油稅的權力?
2014-12-15 文章來源於南方周末
【編者按】繼11月29日今年首次上調成品油消費稅後,12月12日成品油消費稅再次提高,但恰逢罕見力度的油價再次下跌,汽柴油每噸降170和400。油價又降消費稅又漲,兩相抵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條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和稅收製度隻能製定法律。也就是說,稅收立法權專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消費稅暫行條例與立法法相抵觸,違法實施十四年,應予撤銷。為不讓油價下跌,十四天內連續上調兩次成品油消費稅,不征求民意,不經立法程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未經國務院批準,擅自通知提高汽柴油消費稅。按此稅率,全國年增稅數千億,如此高稅,無需人大表決,無需征求民意,說增就增, 還有王法嗎?
稅收必須由議會立法開征,政府部門不管其級別有多高,都無權開征稅收;幾乎把所有稅收事項都授權給政府部門決定,並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全國人大都應廢止稅收授權立法,收回稅收立法權。
立法機構獨享的權利
無論國內國外,每當討論稅收或預算時,官員們的德行總是飽受指責,政府的腐敗也會被人們不斷數落,抗議納稅人的錢被浪費了。雖然總有人質疑稅收存在的必要性,但絕大多數思想家與政治家都不得不承認:稅收是權利的成本,保障人權依賴於稅收。盡管從哲學上或從道義上來看,天賦人權,生而有之,但這隻是良好的願景,從現實操作來看,保障人權需要錢。
1982年,美國用於治安與司法係統的總費用是358.42億美元,到2003年時這一經費達到1854.9億美元,十年間增長了418%。維護個人權利與自由的事情樣樣都需要錢:產權登記、刑事偵查、食品安全監督、救災、監獄管理……所有這些都非常昂貴。
如果沒有一批有谈球吧体育官网在线入口知識的法官與獨立運轉的司法係統,人們不可能獲得法律救濟的權利;如果沒有訓練有素、裝備精良的警察保護公民免於有組織的犯罪團夥的強取豪奪,公民的財產權隻是一句空話。
從憲政的角度看,國家或政府就是人們通過相互達成契約來保障這些權利的工具,沒有公共經費的國家,無法保障權利。稅收的必要性在此:它是用來保障公民自由與權利的成本,也可以視為公民購買公共服務的價格。正如美國大法官霍爾姆斯所言:“稅是文明的對價”。
形式上,稅收來源於公民的私有財產,是由私有財產轉換而來的國家財產,它必然是國家對公民財產權的“侵犯”,有人說“征稅的權力是事關毀滅的權力”。如果通過暴力攫取,就徹底否定了財產權,繼而否定了國家本身——否定了財產權,談何國家?如果通過公民達成契約進行讓渡,征稅權又應如何運作?
從西方國家的經驗看,憲政體製形成的曆史,就是爭奪征稅權的曆史。從威尼斯城市國家開始,到荷蘭共和國的獨立,以及英國幾代皇室的興亡,都是王室財政困難有求於民,而逐漸形成了民主政治。在英國,國王與貴族、平民的鬥爭與妥協最終形成了“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征稅”的規則;美國獨立戰爭起源於一場抗稅運動,其《獨立宣言》列舉了英國國王的罪行之一就是“未經我們同意就向我們強行征稅”;法國大革命中公布的《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也清楚地規定了公民對稅賦有決定權。
歐美國家的這一係列曆史事件,為所有憲政法治國家的征稅權譜寫了一條根本原則:征稅是議會絕對保留的權力,公民無代表權不納稅,征稅必須征得公民的同意並製定法律。這就是“稅收法定原則”,這是稅法的最高原則,與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則”一起被視為現代法治社會的兩大樞紐。
征稅權是國家的核心權力,公民通過選舉代表組成議會,由議會公開討論並製定稅法,為公共谈球吧-体育赛事定價。公民的參與和決策是國家征稅權的合法性來源,因此,現代法治國家的憲法都規定了征稅是議會獨享的權力,稅收必須由議會立法開征,政府部門不管其級別有多高,都無權開征稅收,稅法一旦被議會通過,政府部門隻能按照議會決定的稅率與程序收稅。
盡快走向稅收法定,這是現代法治國家必然做法,我國雖然情況特殊,也在曲折中慢慢望這個方向走。
1949年後的四部憲法中,都沒有關於征稅權的規定,稅收立法權一直十分不明確。最早在1952年,政務院發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規定稅收立法權歸中央政府,並頒布了一係列稅收條例;1958年全國人大常委通過了農業稅條例和工商統一稅條例(草案),這些條例廢止了原來國務院製定的關於營業稅、印花稅等部分的稅規,但國務院製定的其他稅收條例卻依然有效。
到1977年,國務院批轉的財政部關於稅收管理體製的決定,又規定稅法的頒布與實施、稅種的開征與停征都由國務院統一規定;198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製和發布試行有關稅收條例(草案)。從這個授權看,稅收立法權是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而接著在1985年,全國人大又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製改革與對外開放方麵可以製定暫行規定或條例,這次授權似乎表明全國人大要確認稅收立法權是屬於全國人大的。此後,國務院依照這兩次授權製定了大量稅收暫行條例,行使稅收立法權。
直到2000年3月,全國人大頒布立法法,才第一次明確規定稅收製度隻能製定法律,但由全國人大製定還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製定,卻沒有明確說明。到目前為止,我國的19種稅收中除了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是由全國人大立法外,其他稅種都是由立法機關授權國務院製定的暫行條例。
國務院能不斷開征新稅,而民眾卻無抗辯之權,其根源在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與全國人大在1984與1985年對國務院的兩次“空白授權”。198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授權雖已於2009年明確廢止,但要討論我國的征稅權問題,分析這兩次授權的合法性卻非常重要。
這兩次授權雖然不符合立法法對授權立法的規定,但立法法於2000年7月1日開始生效,這兩次授權立法的時間早於立法法,國務院的稅收立法權在體製上不存在問題。盡管如此,從最基本的法理原則來看,這種授權立法本身還是存在重大缺陷。
這兩次授權,幾乎把所有稅收事項都授權給政府部門決定,並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意味著有些事項(包括稅收、人身自由等)隻能由立法者“親自”立法決定。除了維護議會的立法功能之外,該原則還有督促立法者行使憲法規定的職權,不得任意以授權立法的方式逃避自己的立法責任,否則就是對公民的不負責,有違憲政精義。這兩次授權也沒有列出明確目的,沒有遵循“一事一權”原則,其授權範圍模糊不清,極為寬泛,隻籠統說了授權範圍是“改革工商稅製”與“經濟體製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麵的問題”。試想,有哪幾個事項不屬於“經濟體製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麵的問題”?這是法律上不允許出現的“空白授權”,並不合理。
另外,一些征稅的行政法規還是經國務院再一次授權,由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製定,這不符合“被授權機關不得將該項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的基本原則。此外,那兩次授權沒有規定時效,1985年的授權到今年已有26年,國務院依然依據這一授權行使稅收立法權。
正因立法機關沒有履行稅收立法的職權,導致了我國征稅權的現狀:憲法對稅收事項沒有任何規定;正式的稅法僅三部,國務院涉稅的暫行條例有二十多種,財政部與稅務總局發出的涉稅“細則”、“文件”和“通知”數以百計;其他由中央部委與省級部門發出的成千上萬,更低層級政府製定的罰款和收費文件則更是數不勝數。
正義的征稅權是基於公民的授權,稅收立法不應成為“密室政治”,應該有公共辯論。最近,政府開征新稅的積極性持續高漲,針對個人住房的房產稅、社保稅、二氧化碳稅、環境稅……都在試行或準備試行,個稅改革的草案雖然早已提交全國人大,但草案的內容卻沒有公開,所有這些,公眾都無法有效地進行辯論與表達意見。無論是從遵循法理邏輯來看,還是從結束征稅權亂局的現實需要來說,全國人大都應廢止稅收授權立法,收回稅收立法權。